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工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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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对尚未制定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参照《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质检监函〔2010〕21号)制定实施细则。

2.4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的比较

本次抽查方案如果相对于上一次的抽查方案有所改动,请说明调整了哪些项目或内容,并说明理由。

2.5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

2.5.1抽查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机构共同承担时,要明确牵头机构和参加机构。

2.5.2根据产品的属性和区域特点,明确各承检机构的分工和各阶段工作(如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

2.6经费预算

2.6.1本着非盈利的原则,经费预算应科学合理。

费用包括:

样品购置费(抽查食品时)、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其他,详见附件2-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附件2-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附件2-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

2.6.2检验机构应注明每种产品的平均监督抽查费用。

如果是两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机构承担一种产品的抽查,那么每家机构的经费预算表中,每种产品的检验费要保持一致。

2.7拟抽查企业名单

2.7.1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拟抽查批次数的150%。

特殊情况需抽取名单外的企业时,应及时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报监督司备案。

2.7.2抽查企业中应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

2.7.3跟踪抽查企业名单。

2.8其他

2.8.1承检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8.2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

2.8.3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

抽检时段内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能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2.8.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的封面上应加盖承检机构的公章,方案提交监督司一份,每家承检机构各保存一份。

抽查方案电子版报监督司。

3下达抽查任务

监督司在确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后,组织各承检机构召开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正式将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各承检机构,主要包括反馈、签到、培训、方案评审、领取文书和任务数据库等步骤。

3.1反馈

监督司将任务布置会的通知发送各承检机构。

各牵头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附件3-1)和《产品检测项目表》(附件3-2),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监督司。

各承检机构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3.2签到

在召开会议之前,各承检机构相关人员必须按时签到,并认真填写签到表中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同时,应重点注意该产品抽查方案的评审时间和地点。

3.3培训

监督司组织对各承检机构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工作流程、抽样要求、异议处理要求、上报材料要求、国抽软件培训等。

各承检机构的国抽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培训。

3.4方案评审

各承检机构按评审计划,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交相应的技术评审组评审。

如果两家及两家以上检验机构共同承担任务,牵头机构负责组织讨论,确定方案。

如方案需要预审,可提前发技术评审组(预审方案不得包括拟抽查企业名单)。

参加方案评审时,牵头机构应携带方案(电子版和两份纸质版)、相关标准、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电子版)(附件3-3);

各承检机构需携带经费预算表(含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和简明申报表)(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4)、授权证书复印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

技术评审组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3-5)中确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

抽查方案评审通过后实行备案管理,承检机构不得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擅自更改内容。

3.4.1方案格式

应按方案的格式要求编写,内容完整。

3.4.2承检机构分工和工作计划进度

应明确各承检机构的分工、抽样区域、抽样批次、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时间安排应合理。

3.4.3抽查目标明确性

应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中评审要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描述,“跟踪评估上次不合格企业整改情况”和“突出抽查产业集中区质量情况”两项一般应详细描述。

3.4.4抽检依据适用性

应采用实施规范。

特殊情况未采用实施规范或无实施规范的,需参照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3.4.5抽检项目针对性

未采用实施规范或无实施规范的,重点评审项目的针对性是否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

本次抽查方案与以前抽查方案检验项目的差异性应加以说明。

3.4.6抽样设计合理性

原则上,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应进行跟踪,具有产业集中区的应明确集中区域,产业集中区和大中小型企业的产量在行业中的比例应在方案中说明。

特殊情况按抽查要求设计抽样方案。

3.4.7承检资质有效性

承检机构应提供承检产品的授权资质证书和该产品的资质证书附件(复印件)。

3.5领取文书

在产品抽查方案通过评审后,各承检机构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首先,领取并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附件3-6)。

通知书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承检机构应现场填写通知书中的抽查产品名称、承检机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和《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中的领取总数。

填写完毕后,再领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分为上下两栏,填写完后由监督司签发,加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专用章,将存根栏留存于监督司,正文交于承检机构。

最后,按照计划抽查的企业数,一家企业一份,领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上报抽查结果时,应将填写完整的通知书第三联(由国家质检总局留存的蓝联)和《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单独装订在一起,并将作废的和未使用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附后,一并交回监督司。

3.6领取任务数据库

文书领取完毕后,牵头机构必须将抽查方案、经费预算表和拟抽查企业名单的电子版提交监督司,同时领取由国抽软件下发的任务数据库。

4实施抽样检验

4.1抽样前的准备

4.1.1抽样前培训

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制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总局公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相关的产品标准,以及本次抽查方案;

熟悉《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的有关承诺;

讲解国家监督抽查有关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提出抽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1.2抽样人员确定

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承检机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填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件4-1)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上报监督司。

4.1.3联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各承检机构应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

4.2抽样过程

4.2.1抽查工作不得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

4.2.2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4.2.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4.2.4不得抽样的情形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4.2.5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公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例如薄棉纸封条、擦镜纸封条等)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

抽样人员应观察、分析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确定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漏洞。

封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承检机构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需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4.2.6抽样单填写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

(6)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7)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制作、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附件4-3),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

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

4.2.8样品的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食品样品应向企业支付样品购置费,如果企业不能现场提供正式发票的,承检机构应书面告知企业(附件4-4),待企业出具正式发票后,由承检机构支付费用。

4.2.9样品运输

原则上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本单位。

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正确寄出并支付相关费用(付款凭证需保留)。

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未将所抽样品送达检测地点时,应及时与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请求协助,做好企业送样工作。

经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企业仍不送样的,承检机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并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同时,将情况报监督司。

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及其他可能的影响。

4.2.10样品确认

凡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抽样后,承检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样品。

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承检机构应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承检机构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

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终止检验,移交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2.11拒检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耐心做说服工作,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

仍不接受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作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4-5),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监督司。

4.2.12抽不到样品的情况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随汇总材料一起报到监督司。

4.2.13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查企业,并告知企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监督司。

抽样任务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附件4-6)报牵头机构,牵头机构汇总后及时报送监督司。

4.2.14特殊情况的上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资质生产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抽查,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抽样中遇拒检、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时,承检机构应及时报告监督司和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抽样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或无法达到抽查方案要求时,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牵头机构和监督司。

4.3检验

4.3.1样品的处置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4.3.2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至少36个月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4.3.3检验数据

必要时,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3.4检验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抽查检验报告(附件4-7),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寄送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中,应附被抽查样品的形貌照片(单件样品,可以是打印形式等),所附照片应尽可能显示样品的标识信息等。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3.5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

 

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的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

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督司和牵头机构。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监督司和牵头机构。

4.3.6检验报告发放

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立即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附件4-8)报牵头机构,由牵头机构汇总后上报监督司,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抽查企业,同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抽查方案一并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承检机构应通过企业检验结果回执、快递查询等方式确认企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

5.异议处理

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受理。

5.1不需要复检的情况

5.1.1承检机构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逐项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函,必要时应征求牵头机构及监督司的意见。

5.1.2承检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和书面回复函一并寄送异议申请人,并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同时,应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

5.2需要复检的情况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承检机构应当按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

5.2.1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

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

5.2.2承检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5-1),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并请复检申请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5-2)。

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承检机构在要求复检申请人提供委托书后,承检机构可自行进行复检。

5.2.3复检过程中,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出具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承检机构、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根据复检结果,作出维持、撤消或变更原判定的决定。

于复检完成后10日内,将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寄送复检申请人,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同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收到复检相关材料。

5.3食品复检的特殊要求

5.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致性,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承检机构可建议复检申请人优先选取承担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5.3.2复检申请人确认复检机构后,由承检机构发出复检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

由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5-3)。

若复检申请人、原承检机构不能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自行进行复检。

5.3.3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抽查方案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后,由复检机构出具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原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企业所在地省局各一份);

复检机构将其中三份复检报告寄送原承检机构,由原承检机构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连同复检报告寄送企业,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收到复检相关材料。

同时,原承检机构应将复检结果及时汇报牵头机构和监督司。

5.4异议处理的争议处置

异议处理存在争议时,承检机构应向监督司和技术评审组及时汇报,协调解决。

6上报抽查结果

6.1数据库录入

6.1.1各承检机构应将领取的电子版任务数据,通过国抽软件“数据维护”菜单下“装载任务数据”的方式导入任务数据,依据抽样单的记录进行数据库录入工作。

多家合作完成的项目,承检机构应提前将本单位抽查信息数据库录入完成,然后将“生成上报数据(给其它质检中心)”文件以及抽查结果报告文字材料及时报送牵头机构,牵头机构通过“汇总其它质检中心上报数据”进行数据库的合并,最后“装载录入库数据到主库”,生成“上报数据(给质检总局)”文件。

承检机构应依据数据库统计汇总的数据编写抽查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6.1.2牵头机构应按时上报本次抽查结果材料,材料中与数据库对应的数据应直接由数据库统计汇总后输出,不要人为进行产品合格率等项目的计算。

牵头机构应对抽查结果上报材料和数据库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以及数据库的内容准确一致。

6.1.3承检机构基本信息(名称、银行账号等)若有变更,应在“加载任务数据”后,先将国抽软件“系统设置”里的“机构信息”修改正确后,再填写企业信息以及抽查数据。

以便在加载各中心上报的数据时,系统自动更新其在总局数据库里的相关机构信息。

6.2结果报告预审

必要时,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材料上报前5个工作日,牵头机构应将抽查结果报告的电子文本提请评审组组长单位进行预审,并结合评审组的意见进行修改。

6.3装订成册

上报的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书本式样,书脊(侧面)统一标识“产品名称20**年第*季度(或第*批)”,封面上方统一填写“20**年第*季度(或第*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汇总材料”,封面下方填写承检机构名称,上报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若是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承担同一种产品抽查任务的,要同时加盖公章)。

6.4内容要求

多家机构共同承担的任务,参加机构应在指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给牵头机构,至少包括:

抽查区域内的总体情况、抽查结果统计、抽查结果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必要时包括不合格产品部位的照片)、不合格企业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等过程记录等。

上报材料内容包括目录以及与目录内容相一致的具体文本材料。

目录应与以下条款一致。

若无某项内容,如“拒检企业情况表”,则在本条目录后面写上“(无)”。

上报材料内容应按目录顺序排列,每部分内容之间统一用彩纸隔开,并在彩纸上打印该部分的目录序号与标题。

6.4.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复印件)

6.4.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范例见附件6-1)

6.4.2.1抽查产品和行业概况

(1)承检机构的名称,抽查时间,抽查产品名称,主要抽查省份,计划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实际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比例;

(2)抽查产品简介,产品的主要用途及性能要求,目前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与国外同类产品的比较等情况。

可用图表等加以比较或说明;

(3)抽查产品行业概况,全国生产企业的数量,企业类型及地区分布等情况;

(4)历年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或行业抽查等情况介绍。

6.4.2.2实施方案中有关内容

包括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6.4.2.3检验项目解析

简述检验项目特性、标准要求以及项目对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的影响。

6.4.2.4检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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