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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国际票据法Word下载.docx

(五)中国票据法上出票人比较

出票人

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

非银行

企业

其他组织

个人

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付款)。

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本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期限

即期、远期

即期

承兑

√(远期汇票)

×

主债务人

承兑人(出票人)

用途

支付、信用工具、贸易结算

支付、信用工具、投融资使用

支付工具

消费使用

票据行为,亦称票据法律行为,是指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出票创设票据权利,付款消灭票据权利。

(二)特征

1.要式性(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

2.文义性(行为意思表示以记载的文字为准)

3.无因性(行为具有法定形式)

4.独立性(行为彼此独立)(司法解释第66条)

5.连带性(68条)

(三)性质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种类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

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发行行为——发行关系

2.票据背书行为——背书关系

3.票据承兑行为——承兑关系

4.票据保证行为——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

5.票据参加行为——参加关系(参加承兑、参加付款)

6.票据履行行为——履行关系

(1)付款人/承兑人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关系消灭

(2)其他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关系变动

(一)出票

(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承兑和付款)

(二)背书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连续背书示意图

(空白背书不算中断)

不连续背书示意图

(三)承兑(汇票所特有)

“承兑”字样

承兑日期

付款人签章

(四)付款(消灭票据关系,汇票的终点)

(五)保证:

对票据债务的担保(《司法解释》第60条)

出票人、承兑人的利益返还义务并非票据债务,不在保证债务之列。

(六)独有票据行为

1.承兑——汇票

2.见票——本票(出票人的行为,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见票”字样、见票日期、签章,还应记载付款日期)

我国仅承认见票即付的本票,见票与提示付款相差无几。

3.保付——支票

(七)追索权(recourse)

追索事由的类型与拒绝证明

追索事由

拒绝证明

到期

未付款

拒绝证书

期前

拒绝承兑

破产宣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付款人、承兑人死亡或逃逸

付款人、承兑人破产

付款人、承兑人被责令关闭

《票据法》第61—64条《司法解释》71条

三、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票据权利瑕疵)

1.伪造(签章)

2.变造(无更改权)

3.涂销(涂抹签名或其他事项,被涂抹而失去效力)。

涂销的法律后果各国规定不同。

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是出于权利人的故意,其票据无效。

4.更改(有更改权人)(第9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第9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四、票据的丧失与补救(15条)

1.挂失止付(临时性救济,并非前置程序)

2.公示催告

直接申请或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

法院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期间60日(国内)、90日(涉外票据)

3.普通民事诉讼(司法解释35-38条)

4.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票据立法例之比较

国家(地区)

单行法

商法典

统一票据法

票据法+支票法

中国

中国台湾

日本

法国

德国

英国

中国香港

美国

中国澳门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由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示范法。

中国《票据法》1995年制定,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3.票据法系

(1)法国法系。

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1807年《商法典》对票据作了规定,突出票据的支付职能。

直到1865年才制定颁布《支票法》,使支票法独立于汇票和本票的法律制度。

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希腊、土耳其票据立法受其影响。

(2)德国法系。

德国1847年起草票据条例,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颁布支票法,重视票据的流通和信贷作用。

奥地利、瑞士、丹麦、瑞典、挪威、日本受其影响。

(3)英国法系。

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人惯例,通过法院判决而成为普通法,1882年颁布汇票法(根据以往有关票据的判例整理而成),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用的作用。

美国、加拿大等国受其影响。

美国各州原来都定有各自的票据法,但自从各州相继采用《统一商法典》(UCC)后,因该法典已把票据包括在内,称为商业单据(Commercialpaper),所以现在美国各州的票据法已趋于统一。

4.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

(1)日内瓦公约体系

1930、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

这两个公约基本上是调和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的矛盾。

公约由22个国家签署,英美没有签署。

这样,形成了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系并存的局面。

日内瓦公约主要是按照大陆法传统,特别是以德国法的传统制定的,因此,英美等国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

它们认为,如果参加日内瓦公约,将会影响英美法系各国之间已经实现的统一,并且认为日内瓦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系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绝参加。

(2)联合国票据公约

为结束票据立法的冲突现状,促进世界各国票据法的统一,以确保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72年第5届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

1988年12月,联合国43次大会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目前,该公约只有3个签字国(加、俄、美)和3个加入国(圭内亚、洪都拉斯和墨西哥),未达到该公约第8条要求的10个国家批准的底限,尚未生效。

目前已获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有9章,共90条。

对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作了定义,并就票据的形式要求、对持票人的保护、伪造背书、分期付款等问题对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法系进行了协调统一。

支票法方面由于各国间特别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分歧一时难以统一,《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尚待最后定稿,因此,国际票据立法的冲突依然存在。

要制定一部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包括所有现存各法系参加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统一票据法,还有待国际社会继续做出共同努力。

5.中国的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111条。

这部《票据法》与日内瓦公约体系比较相近,同时也有自身的若干特色。

二、日内瓦票据公约、英美法系和中国票据法关于汇票规定之比较

1.汇票的出票

(1)公约和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须标明“汇票”字样;

英美法系无此要求。

(2)公约、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要有收款人姓名或名称;

英美法系没有必须记名的规定,允许凭票即付。

(3)公约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或见票即付;

英美法系则规定汇票即使未注明出票日期,但如能确定付款日期,仍为有效汇票;

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注明出票日期,但对付款日期未作强制性要求。

中国票据法还规定,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4)公约规定汇票上须注明出票地与付款地;

英美法系规定汇票不一定要写出票地,但付款地须注明;

依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地与付款地并非法定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付款人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或出票地。

2.背书

公约和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如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英美法系规定附条件的背书对该被背书人有效,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所附条件是否成立不负调查责任。

3.承兑

(1)公约和中国票据法规定,应记载“承兑”字样;

英美法系仅要求承兑人签章即可。

(2)公约规定汇票自签发后1年内提示要求承兑;

英美法系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仅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提示要求承兑;

中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

公约规定,付款人无调查背书真伪的责任;

中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调查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英美法系规定,付款人应调查背书的真伪,付款人对假背书持票人的付款无效。

5.追索

公约和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对未及时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权;

英美法则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前手,否则丧失追索权。

四种票据法对汇票提示合理时间的规定

期限

目的

《日内瓦统一法》

中国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

美国票据法

付款

出票日起1年

出票日起1月

合理时间

远期

到期日前

确定日期

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

的合理时间

到期日当天或以前

到期日或其后2个营业日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

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1.主体

 

2.客体——以金钱结付为内容

3.内容:

●票据权利取得

●善意取得成立四要件:

(1)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

(2)转让方式取得(背书交付、交付)

(3)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给付相应对价

●善意取得人获得票据权利,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绝对消灭):

(1)付款人/承兑人付款

(2)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超过时效消灭了票据权利,同时却产生了利益偿还请求权)

(3)票据被除权

(4)涂销

(5)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

我国票据的时效期间

时效期限

起算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汇票、本票

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出票日

6个月

持票人追索前手

拒绝之日

持票人再追索前手

3个月

清偿日、被诉日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利益偿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判断标准:

票据行为地不在同一境内

《票据法》第95条,实际上无需适用国际公约,因为公约未生效。

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96条

2.票据行为——97、98条

3.票据权利——99—101条

【案例分析题】

1.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二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人D获得。

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

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

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

(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

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外国K公司向中国某外贸公司J订购一批工具,并附有注明2万英镑的支票为支付凭证。

订单中规定,该支票必须随航空运单副本向付款银行伦敦巴克莱银行某分行办理跟单托收,方能将票面金额划入持票人的账户。

考虑到在空运的情况下,一旦发货,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如支票不能兑付,收汇就难有保障。

于是中国某地中国银行将支票复印件寄往付款行要求核实其有效性,该行回答:

“资金不足,希与出票人某某接洽。

”问题:

(1)在银行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出的支票是什么支票?

(2)此案应如何处理?

3.日本A公司与香港N公司签订了10万美元价金的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N公司为买方。

A方以N方或其指定人为付款人开出了以J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该汇票经该银行承兑后A公司将之转让给了C公司。

N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与合同不符,并将此情况通知银行要求银行拒付。

(1)A公司能否将汇票转让给C公司?

(2)当C公司要求付款时,承兑人(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汇款(Remittance)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方式是最简便的结算方式,但与其他方式相比,风险也最大。

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即完全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

从付款时间上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但无论是哪一种,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来讲都有风险。

因此,汇付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用于样品、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或者买卖双方有某种关系,如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等,此外,一般很少使用。

二、汇付的当事人及各方关系:

汇款业务流程

汇款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

①汇款人(Remitter),通常是贸易合同的买方或其他债务人;

②汇出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③汇入行(Receiving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Bank),即接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银行;

④收款人(Payee),通常是贸易合同的卖方或其他债权人。

在信汇和电汇两种情况下,汇付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或支付指示(paymentorder)。

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和汇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汇出行或汇入行与收款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收款人是上述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在票汇的情况下,汇付使用的是汇票。

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汇入行与收款人是票据关系,分别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三、汇付的种类(汇款方式)

汇付依使用的信用工具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

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为了防止意外,汇出行拍发的电报或电传都带有密押,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后须核对密押相符后,再用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

收款人取款时应填写收款收据并签章交汇入行。

电汇是速度最快的一种汇付方式,但电汇汇费较高。

图6-3电汇流程

注:

①汇款人将应汇出款项交汇出行,并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和地址、账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②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采用SWIFT或加押电传(一般按SWIFT格式)缮制报文,通知汇入行付款。

同时,缮制相应的传票向汇款人收取汇费及有关的邮电费。

③汇入行核对密押以证实该报文确为汇出行所发后,将汇入金额收入收款人账户。

[例1]在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

“TheBuyersshallpaytheSellers10%ofthecontractPriceUSD200000inadvancebyT/Twithinthirtydaysafterthesigningthiscontract。

[提问]

(1)这是什么汇付方式?

(2)请将该条款译成中文。

2.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

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在信汇的情况下,汇款人需填写汇款申请书,取得信汇回执,汇出行依汇款人的委托向汇入行邮寄信汇委托书,汇入行收到信汇委托书后,通知收款人取款。

信汇委托书是汇出行委托汇入行付款的信用凭证,信汇委托书通常是通过航空邮寄,汇出行将付款委托书以航空邮寄给汇入行。

信汇方式与电汇相似,只是汇出行不使用SWIFT或电传(按SWIFT格式),而是使用付款委托书(PaymentAdvice)或付款命令(PaymentOrder)通过航空邮寄交汇入行。

委托书上一般不加密押,而由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代替,汇入行凭汇出行的印鉴册核对签字无误后,即行解付。

信汇的手续费虽较电汇低,但速度较慢,目前应用也较少,如美国、加拿大等地区已不接受信汇汇款业务。

3.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

票汇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票汇的程序是由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向汇出行交款付费取得银行即期汇票后,由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汇出行同时向汇入行发出汇票通知书,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请求付款。

票汇是用邮寄银行即期汇票方式付款,因此不必加注密押,只须由汇出行有权签字的人签字证实即可。

票汇是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所以时间比电汇长,汇费则比电汇和信汇都低。

总之,票汇是一种流通性强、灵活方便的支付方式。

图6-4票汇流程

②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缮打银行汇票交汇款人。

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与汇出行有业务往来的账户行。

汇出行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必须另以SWIFT或加押电传向指定的付款行(汇入行)证实,或将汇票票根(AdviceofDrawing)寄予解付行以供核对使用。

同时,缮制相应的传票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

③汇款人将银行汇票寄交收款人。

④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到汇入行取款。

[例2]在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

“TheBuyersshallpaythetotalvaluetothesellersinadvancebyD/Dnotlaterthan97/6/24。

四、汇款用途

(1)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

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发货。

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利,对进口商不利。

(2)货到付款,又称延期付款或赊账贸易(OpenAccountBusiness)。

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按约定时间付款。

这种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五、汇款方式优缺点

汇款方式的特点是银行不垫款、不承担风险。

优点是:

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缺点是:

(1)资金负担不平衡:

预付货款中买方资金占压,延期付款中卖方资金占压;

(2)风险较大:

属商业信用,若对方不交货或不付款,可能遭到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

【案例分析】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发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题目:

国际贸易支付法

(二):

支付方式二:

托收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托收付款下,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

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但由于托收是有条件的交单方式,相对汇款方式风险要小些。

二、托收的国际惯例(银行的义务及免责)

在托收业务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各个银行的具体做法也有差异,导致彼此误会、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会为调和矛盾,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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