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大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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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拨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汝城县汝城大道北出口边坡绿化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3月18日
竣工日期:
2015年6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柒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7200000元(详细见预算书)。
5.2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以图纸、工程量签证单为依据经计算,最终造价按实结算报监理单位、业主、财政审核后为准。
5.3新增工程量确认:
业主签证单确认工程量与单价,按实计入结算;
因业主要求计时工按300元/天按实际发生结算。
5.4结算依据: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综合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清单量结算按实结算,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颁发的消耗量标准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关规则没有的按实际施工净量计算完成工程量执行。
5.5人工费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5.5.1人工费:
工日单价的调整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标准执行,不低于发布文件中的“综合工资单价”。
5.5.2可调材料价格的范围为:
钢筋、标准砖、水泥、苗木,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3%(不含±
3%)时,可以调整超过±
3%以外部分的价差,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是指以《郴州建设造价》中
列明的地区信息价为依据,与投标期(即2014年第六期)地区信息价相比,调整周期内信息价的算数平均值的变化幅度。
5.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变更的内容和范围,承包人执行,承包人依程序向发包人索要除变更增减项目以外的费用。
设计变更后工程量按实增减,价款调整方法:
承包人签字认可的单价表(附件二)中有单价的项目按单价表中的单价计价,若后期单价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单价计价;
没有单价的项目按2014消耗量标准定额中直接费(人工费按最新人工工资单价中的“综合工资单价”、机械费按预算价、材料费按同期信息价)取税金及规费加
10%
包干,工程量按实增减。
5.7工程范围内容调整:
5.7.1发包人对承包范围内应该由承包方完成的的施工项目,需另行发包及甩项的,按实进行增减,合同价款的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签字认可的单价表中有单价的项目按单价表中的单价计价,若后期单价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单价计价;
20%
5.7.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5%(含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⑵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5%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及双方合同约定确定。
⑶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⑷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措施费的调整:
因变更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时,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无法计量的,价格由双方协商;
可以计量的,数量可增减,单价按单价表中计算的单价计价,若后期单价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单价计价;
5.8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由受益方在事件发生后的14工作日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价款调整内容约定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14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该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5.9结算
5.9.1每月结算由发包人直接审核,每月28日前结算完成,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发包方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金额的80%。
5.9.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发包方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金额的90%。
5.9.3除本合同单价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外的部分,若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在分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方上报结算书,发包人进行审核,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发包方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金额的90%。
5.9.4竣工结算由发包人直接审核。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审核。
审核期间,发包人如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7天内提供。
6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款按月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并在下月5日前完成工程款支付。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0%,办理完竣工结算后付至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和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3月18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汝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
建设单位(公章)承包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含甲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
1.2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3工期:
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
1.4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免费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5追加/扣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监理的共同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6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7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质量验收单位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所造成的施工时间的增加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
1.8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2业主代表(代表业主签署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包括技术单、签证单、整改单等)姓名:
职务:
,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文件(含签证与变更)经甲方业主代表签字后生效。
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增加工程、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大事项,需加盖单位公章。
2.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2.4承包人项目经理
,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生效。
2.5发包人工作
2.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用电、用水在开工前提供到施工现场。
2.5.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开工前提供到施工现场。
2.5.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2.5.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
2.5.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须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
2.5.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2.5.7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四套。
并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5.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方负责保护
2.5.9业主开工前,明确资料要求,提供样表(包括所有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签证资料),明确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和结算等事务办理流程;
2.5.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协调处理与当地村委、周边村民的关系;
②协调处理与公路管理局、交警、城管、园林、卫生等政府主管部门关系等;
③协调处理原边坡施工单位的遗留问题;
2.6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6.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6.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6.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双方约定执行。
2.6.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2.6.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2.6.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2.6.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2.6.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应及时派出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发包人的要求和施工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果承包人因机械力量、人员数量不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工程队进场协助施工,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直接从承包人总工程款中扣除。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
3.2工期延误
3.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如群众滋扰),且承包人已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仍无法进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政府交通管制、连续下雨、重大设计变更和干旱气候等)造成工程无法进行的;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双发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除此以外,本工程工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顺延。
4质量与验收
4.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5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竣工验收与结算
6.1竣工验收
6.2资料要求:
业主提供资料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三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答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6.3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办理验收签字盖章手续,如没有在约定期限内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7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晋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9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用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