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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2-

  

(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

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

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

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

  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3-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

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

  (六)路政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4-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当事人对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

  3.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八)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资料,由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九)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授权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

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大队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6.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5-

  篇二:

执法装备管理办法1

  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装备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惠安县烟草专卖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执法装备包括车辆、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监控设备、执法用品等直接用于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设备。

  3、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专卖办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5、各所、队的计算机由其负责人负责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因误操作或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坏将由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6、计算机实行密码管理,重要文件实行密码保护,并及时备份,拷入软盘或光盘、优盘存档,禁止对除自己编辑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

  件实施删除操作,防止因误操作而造成系统文件、程序文件及文档的删改或丢失。

  7、被指定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计算机进行防尘,并及时进行杀毒维护和文件清理工作。

  8、计算机发生故障无法排除时,应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及时请专业人员上门服务。

任何人不得自行打开计算机主机箱。

  9、禁止一切有害于计算机安全性、保密性和使用性的行为。

  第三章办案设备

  10、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各所、队按照要求配备照相机、录音笔、执法专用箱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11、执法人员在使用照相机、录音笔等装备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不了解仪器性能的情况下,不能强扳硬扭,以防损坏仪器。

  12、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四章车辆管理

  13、实行车辆例行保养、维修制度。

  1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得开英雄车,不得酒后开车,更不准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15、凡因违章造成处罚的,罚金由当事人承担。

  16、积极参加专卖办组织的驾驶员例会和安全教育,集中管理、统一派遣、合理使用车辆。

  17、严格控制非公务性用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和私事用车,或将车交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凡私自和私事用车或未经车管负责人批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办案设备维护

  18、各部门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19、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20、办案设备的维修情况,各所、队每半年汇总一次报专卖办。

  第五章通讯设备

  22、为保证通讯方便,各所、队部门均配备无线对讲机。

  23、各所、队均必须保证无线对讲机通讯畅通。

  第六章执法用品

  24、雨衣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25、警用手电、手电必须保持电力充足。

  第七章安全责任

  26、执法装备使用完毕,应按规定进行清理、保养、恢复原状后,存放于符合条件的库室橱柜。

装备保管负责人应对入库装备进行检查,对未按归进行清理、保养、恢复原状或发现其它问题的仪器设备,可以拒收,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6、执法装备的  

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使用规定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27、每年专卖办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

对有遗失或损毁的,要查明原因,报专卖办处理。

  二0一二年九月三十一日

  篇三: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01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勐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办公室是大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

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

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

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一、执法车辆

  第四条大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五条执法车辆仅指大队的执法汽车。

  第六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大队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支队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车辆可实行专人管理,多人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五)车辆的保养、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

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二、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及电脑等办公设备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

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部门的电脑管理员主要负责本部门电脑日常维护与保养。

  

(二)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三)禁止在电脑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五)做好电脑的防病毒装置,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六)电脑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七)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日资料输入电脑,确保输入内容及时、正确。

  三、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

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负责查处;

  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制减产记录,作为季度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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