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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指党员在总支委员会、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生活会制度。

(一)会议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把会议开成单纯的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会议参加对象

公司民主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公司所有党员。

  (三)会议时间安排

公司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两次。

  (四)会议程序

  1、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2、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3、通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5、围绕会议议题,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7、在会议上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订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在会后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8、如有必要,上级党组织要委派负责人员参加,给予会议以具体指导。

  9、专制会议记录本,并认真作好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

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察,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激励党员、纯洁组织。

(二)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平等原则。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把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统一起来,把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

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

重点进行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标准教育;

2、自我评价阶段。

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肯定成绩,查找问题与差距,分析主要原因,对是否符合党员标准进行自我认定。

凡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党员,都应当认真写好个人总结材料,经党支部审定后,由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3、党内外群众评议阶段。

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员之间的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然后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民意测评的方法,认真听取群众特别是居民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考察阶段。

召开支部委员会,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党内外群众对每一名党员的评价和反映,提出初步意见。

对其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将支部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

一般说来,党员评议等次应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对确定为优秀党员或者不合格党员的,应报上级党委审批;

5、表彰处理阶段。

经过民主评议,对党内外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

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

对不合格党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党委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公司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公司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时谈话人所提要求标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

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督察室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十条本制度应由公司监察室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根据兰花总公司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强化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建立和实行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强化勤政廉政意识,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三、述职述廉的内容

主要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以下情况: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干部履行职责,干事创业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主要是落实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情况;

监督所属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

组织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的情况。

4、廉洁从政情况。

主要是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家、省、市、兰花公司有关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重点报告:

(一)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各项预算外资金来源是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取得;

各项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乱发奖金、实物现象,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存在超支和铺张浪费现象;

是否存在“小金库”现象;

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现象。

(二)遵守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

是否按规定程序购置车辆;

是否按规定使用车辆,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现象;

是否按规定维修车辆。

(三)遵守廉洁自率的情况: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

执行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情况等。

四、述职述廉的时间、方式与步骤

1、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两次,与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2、述职述廉对象要将述职述廉的内容充实到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述职报告中,在述职的同时述廉(或根据述职述廉的内容要求单独形成报告),并将述职述廉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监察室。

3、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人员的范围。

党组成员、各分管副总经理、各科室负责人。

与会人员可在一定时间内就有关问题向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质询。

4、各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以上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情况由公司监察室和有关科室负责收集汇总,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向述职述廉对象反馈。

五、述职述廉的要求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干部述职述廉及对述职述廉对象的测评情况将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述职述廉对象要本着对组织、对领导班子、对本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六、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干部。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汽车的情况,本人公费或自费学习驾车技术的情况。

3、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4、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及领养子女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6、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的情况。

7、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9、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10、本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问题。

11、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2、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要求

1、由个人向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3、能在事前报告的,必须由个人在事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确属特别紧急的也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4、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5、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应事前请示。

报告事宜需要答复的,院党委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6、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每年12月上旬,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后报告公司纪委。

五、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主评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我公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评议的内容

  1.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

  ⒉副科以上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情况。

  ⒊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二、评议方法

  1.进行学习动员。

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⒉报告执行情况。

各领导班子要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⒊组织群众评议。

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

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并对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⒋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有准备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⒌反馈评议情况。

将群众评议结果及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评议工作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科负责组织。

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⒉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⒊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⒋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评议小组要于评议结束后7天内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交评议报告。

新任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和新华社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上任前进行的廉洁从政教育谈话。

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决定下达10日内,进行廉政谈话。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谈话的,应约定时间尽快补谈。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的要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和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依据,突出以下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当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二)对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着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三)对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新提拔任用的公司副总经理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新调进公司的领导干部;

(三)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必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文书为《廉政谈话通知书》。

公司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分管纪检监察科室负责下达;

谈话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与下达通知书的纪检监察科室联系,确定谈话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工:

(一)新提拔任用的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公司纪检监察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的人选。

(二)新提拔任用的正处级和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和分社领导班子确定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的人选。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科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礼品收受登记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对象: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职工。

二、登记范围:

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收受未能拒收的,一次性折合市场价格在200元(含)以上的(亲友交往除外),都应进行上交登记。

三、登记方法和礼品处理:

1、公司由纪检监察科室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登记人应认真负责。

2、对当事人上交的礼品造册登记后一律上交给纪检监察科,由纪检监察科按有关规定处理。

3、在上交的礼品中属鲜活或易变质的食品、副食品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折价处理,价款上交分局财务。

4、收受礼品在30天内不上交登记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分局纪委责令上交登记,同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本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招管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管办。

  第八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市招管办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经市招管办认可。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进行公示。

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应当在5日内报市招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出具金融机构提供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市招管办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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