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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二)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

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

洋资格"

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继续教育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簿。

  (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对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五、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监督时间:

核算的同时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并实施——注意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三人分离单位自行决定;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政府监督

  

(一)概念

  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

  两类:

  第一: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二: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控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完全独立。

  

(2)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灵活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必须依准则实施审计。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中介机构(3类)。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责任不转嫁。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收款员

  3.审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

  

(一)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4个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

指使——明示;

强令——强迫。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数字到"

元"

为止的,在"

之后,应写"

整(或"

正"

)"

字;

在"

角"

之后可以不写"

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

的,"

后面不写"

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

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

字样的,应加填"

三字。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

0"

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捡到的空白支票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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