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简答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
《自考合同法简答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合同法简答归纳Word文档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②适用于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③适用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1、民事合同的特点:
①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②内容的等价有偿性。
③合同订立的自愿性。
12、不适用合同法调整的关系:
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③婚姻、收养、监护邓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特点的具体体现:
①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何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②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
③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④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第二章
1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合同自由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鼓励交易原则。
15、合同自由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一致自由就有关合同的一切事项,具体设定权利义务。
①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约定优于法定、当事人的合意优于法律效力)
A、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
B、具有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而是用的效力。
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A、缔结合同自由。
B、选择相对人自由。
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G、选择裁判的自由。
16、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必要性:
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③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以及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17、合法原则:
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律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①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钟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③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何公共道德。
第三章
18、合同成立的意义:
①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③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19、合同的成立要件:
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③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20、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②必须向要确认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送达主义)
2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是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是否把最终合同的决定权交给对方。
给自己——要约邀请。
给对方——要约。
)
②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包含——要约。
不包含——要约邀请。
④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作出区分。
(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
⑤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2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①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时间点不同。
撤回:
到达之前。
撤销:
承诺之前。
④要约撤回的要约是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撤销的要约是生效的要约。
23、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4、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5、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6、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请求权)
特点/构成要件:
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过程中。
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主体:
“合同当事人”(受要约人、承诺人)
承担方式:
①支付违约金。
②支付赔偿金。
③继续履行。
27、先契约义务:
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
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②适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
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⑤忠实义务。
⑥保密义务。
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28、信赖利益的损失:
是指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产生信任关系,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
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①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
③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但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29、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欺诈缔约)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A、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B、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C、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30、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①以通知的方式送到承诺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T34、35
成立时间: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成立地点:
到达地。
②意思实现情况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不通知要约人,直接以行动表示其意思。
)T26①
承诺行为作出时。
承诺行为地。
③特定形式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T16②(时间)、T34②(地点)
④合同书形式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T32、35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⑤确认书情形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T33
合同确认书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⑥书面形式未采用时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T35
接收时。
接受地。
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⑧合同书形式未采用事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成立地点:
接受地点。
第四章
3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必备)②标的。
(必备)③质量和数量。
(数量是必备)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的期限。
⑥履行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32、合同解释:
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①任何人。
(广义)②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狭义)
客体:
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
效力: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
原则: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体系解释原则。
③历史解释原则。
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⑥合法原则。
⑦诚实信用原则。
33、合同漏洞:
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为规定的现象。
漏洞补充的规则:
①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
②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
③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依照法律规定。
34、格式条款的解释优先适用的原则:
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②统一解释原则。
③限制解释原则。
④调和解释原则。
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35、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
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
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
④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要具体化。
36、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清秋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特点:
①是请求权。
②是给付受领权。
③是相对权。
④具有平等性。
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37、合同义务:
①给付义务:
A、主给付义务:
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B、从给付义务:
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
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c、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②附随义务: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eg:
照顾义务、协助义务。
38、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39、书面形式的要求:
①有某种文字凭据。
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撒谎能够签字或盖章。
③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
①表格合同。
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③合同确认书。
④格式合同。
第五章
40、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A、概念:
合同成立:
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B、性质:
成立:
事实判断,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
生效:
价值判断,解决合意是否受到保护。
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见19。
见41
③产生的责任不同。
仅仅产生民事责任。
生效:
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产生刑事、行政责任。
41、合同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2、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所“附条件”的具备要件: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
②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
③必须合法。
④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延缓条件:
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43、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44、期限: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付款。
A、生效期限:
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是指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的期限。
B、终止期限:
又称解除期限、终期,是指决定合同的效力消灭的期限。
45、判断期限与条件的公式:
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是条件。
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不确定,是期限。
③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是期限。
46、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特点:
①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②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③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内容: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恩能够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合同。
47、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①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②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A、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而进行代理。
B、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C、在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48、催告:
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形成权)
行使催告权具备的要件:
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
②要求本人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49、行使撤销权具备的要件:
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而撤销。
②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
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50、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成立条件:
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so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即须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主观上的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无过失”:
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51、无权处分行为: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②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③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④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52、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①代理:
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②代理:
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
相对人可能是善意的。
53、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
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A、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B、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C、违法了社会公共利益。
②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A、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儒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B、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③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54、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因欺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必备要件:
A、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D、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E、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胁迫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必备要件:
A、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B、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C、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D、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E、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A、当事人出于恶意。
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C、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A、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
B、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C、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A、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B、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C、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55、合同部分无效的确认规则:
①合同目的违法,整个合同无效。
②合同目的不违法,但某些条款违法,则其违法的条款无效。
56、可撤销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法律特征:
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②须由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③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5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误解”的构成要件:
A、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B、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C、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是因为受托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D、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法律特点:
A、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构成要件:
A、客观要件:
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
显失公平主要适用双务合同。
B、主观条件:
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
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a、利用优势。
b、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
c、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A、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B、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C、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5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59、返还财产: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
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①目的:
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②对象:
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③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
④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60、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存在。
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六章
61、合同的履行原则:
①适当履行原则。
②协作履行原则。
③经济合理原则。
④情事变更原则。
6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的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63、合同履行的主体:
债务人(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64、履行合同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
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的例外:
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③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65、代物清偿:
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