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PPP项目移交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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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PPP项目移交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a)工程设施或工程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工程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b)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工程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工程的稳定运维。

工程公司方向接收人移交工程设施或工程资产时,将解除和清偿完毕社会资本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工程的建设、运维的由工程公司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2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工程公司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3技术转让

工程公司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工程所必须的工程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那么工程公司协助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1.4移交质量保证

1.4.1移交日期本工程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工程公司保证本工程:

(a)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b)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平安和环境标准;

(c)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1.4.2质量保证期

工程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工程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工程设施任何局部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当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政府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三〔3〕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

收到该通知后,工程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如果工程公司在收到政府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政府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1.5对招标人的培训

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工程公司方提交一份当时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局部员工。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工程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向工程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工程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到达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

作为移交的一局部,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工程公司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工程的独立运维。

移交后,工程公司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1.6风险转移

工程公司应承当移交日期前工程设施的全部或局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1.7移交费用和批准

工程公司及政府方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政府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

如果工程公司未按第十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政府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政府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1.8移走工程公司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工程公司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工程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工程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工程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工程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

如果工程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方在通知工程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平安保管。

工程公司承当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9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工程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

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10第三方工程公司合同期限及相关

工程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工程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工程公司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工程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那么工程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方同意。

未经政府方同意的,由工程公司承当相应责任。

2.移交验收程序

2.1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工程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工程进行移交验收。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那么工程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工程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那么政府方可以自行修正,由工程公司承当风险和费用。

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或在可用性付费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工程公司。

如任何一方对是否到达移交标准有异议的,那么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如果评定结果到达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实施机构承当;

如果评定结果未到达移交标准,那么聘请费用由工程公司承当。

2.2移交程序

合作期届满二十四(24)个月前,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工程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由工程公司方三〔3〕名代表和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

移交委员会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

工程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最后恢复性大修及之后的验收;

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2.3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工程公司应对本工程设施进行

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

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i)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ii)检修、探伤、检测等;

(iii)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工程;

工程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合理提出的检修工程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方案;

(b)如果工程公司不能根据第10.3.1(a)款项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政府方可

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工程公司承当费用和风险。

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额,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

当维修保函下的相应款项缺乏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时,政府方那么在可用性付费中作相应扣减。

在此情况下,政府方应向工程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4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工程公司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工程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那么政府方有权因本工程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

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

2.5移交维修保函

2.5.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

(a)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

工程公司应于合作期限届满日三个月之前,向政

府方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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