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修订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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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

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

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

类别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

(5)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6)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1)

居住区级

(2)

小区级

(3)

组团级

(4)

=

(1)+

(2)+(3)

总千人指标

行政管理

金融邮电

-

文化体育

医疗卫生

.0/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0

市政公用

教育

总计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

平方米-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

街道办事处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

1000

2

粮管所

粮、油等票证管理

100

3

工商所

工商行政管理

4

税务所

税务管理

5

市场管理站

集贸市场管理

应与集贸市场组合设置

用地计入集贸市场内

6

物业管理所

房屋管理、维修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700

7

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750

8

警察值勤室

供交警、巡警等值班、休息

15

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

小计

9

银行储蓄所

储蓄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150

84

10

保险公司营业所

保险业务

宜与银行并联设置,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

110

11

邮电支局

邮政、电信业务

1500

1665

12

邮政所

邮政业务

83

13

科技站

科技宣传、教育、培训

1200

500

14

文化图书馆

图书阅览、多功能厅、有线电视站

3300

书店

图书、音像制品零售

333

16

体育活动室

健身、球类、棋类活动室

24

17

游泳池

泳池、更衣、办公

宜与中、小学联合设置

3200

18

运动场

环形跑道、更衣、办公

可与一所中学联合设置

7900

19

街道医院

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

3000

4000

20

综合商场

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电、五金、文化用品

宜与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00

21

超级市场

副食品、糖果、烟酒、花卉、糕点、日用品等

2000

22

中心菜场

蔬菜、鱼肉、水产、蛋禽等

兼椃植顺∽饔?

/FONT>

23

集贸市场

农副产品、小商品

兼椃旨凶饔?

服装加工

可设于菜场或集贸市场上部;

可分设几处

25

面制品加工

26

修配

日用品、家电、自行车等修理

可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27

餐馆

餐饮、宴席

可按供应类别分设几处

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8

照相

摄影、冲洗、印放

111

29

洗染门市部

洗染、织补

90

30

理发店

理发、烫发、美容

240

135

31

旅馆

住宿、附设餐厅、浴室

32

药店

中西药、晒场、煎药

400

222

33

建材商店

五金、玻璃、工具、装璜材料

可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34

土产日杂

碗筷、凉席、棉絮等

设于住宅底层

56

35

社区服务中心

咨询、介绍、服务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389

36

残病儿童寄托所

设30床、教学、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7

精神病人工疗站

药疗、工疗、心理康复等

宜独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8

残疾人康复室

治疗、康复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39

福利加工厂

无三废的加工

40

敬老院

设30-40床,活动室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

41

托老所

休息室、活动室

42

变电所

35V变电设备

应独立设置

800

43

路灯配电室

配电设备

可与配电站紧邻

44

社会停车

公共停车、管理

可设于综合商场附近

1250

45

出租汽车站

调度、停车、休息

可设于公共活动中心附近

80

300

46

市政营业所

水、电、煤等收费、报修

可合设或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167

47

民防地下室

含半地下室

按沪建施(85)第1000号通知执行

居住区级分计

48

物业维修队

房屋报修、办公、堆场

每二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140

78

49

文化活动站

图书阅览、文娱活动

宜独立设置于公共绿地附近

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青少年

50

体育活动站

健身活动

51

综合商店

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

可独立设置或设于住宅底层

556

52

点心店

点心、小吃

每万人设一处;

可按品种分设几处

278

53

粮油店

粮、油及其制品

每万人设一处,可设于住宅底层

54

烟糖果品店

糖果、食品、水果

166

55

日杂商店

烟酒杂货

煤饼或液化气供应(注)

煤球、煤饼、柴炭及加工或液化气供应

100+300加工

200+400加工

+加工

建筑面积300㎡,其中加工为:

用地面积400㎡

57

分菜场

蔬菜、肉禽蛋、水产、豆制品等

宜与集市组合设置

58

集市

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

宜与分菜场组合设置

59

理发、烫发

每万人设一处,设于住宅底层

120

67

60

物资回收站

废旧物品回收

61

饭店

餐饮

62

公交起迄站

调度、更衣、休息、港湾式候车廊

宜独立设置

530

63

煤气调压站

机房

每万人设一处,宜独立设置

64

公共厕所

每万人设一处

65

环卫道班

停车、休息

66

垃圾站

垃圾集中、转运

宜封闭且与住宅隔离

托儿所

保教1~3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500

68

幼儿园

保教4~6岁儿童

每万人设一处,应按08-45-95执行

3462

5515

69

小学

7~12岁儿童入学

应按DBJ08-12-90执行

5500

12500

70

中学

13~15(18)岁青少年入学

8500

17000

小区级分计

71

居民委员会

办公、卫生站

72

治安值班室

值班、休息

73

日夜商店

日用商品

74

服务站

75

青少年活动室

阅览、文娱活动

76

老年康复室

康复健身、茶座

77

自行车库

以每辆自行车占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辆自行车计

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垃圾箱

每二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

有垃圾站可不设

79

增压水泵房

机房、水池、水塔

低水压地区设置,一般500户居民设一座

配电站

10KV

可独立或在建筑内设置

350

用地以独立设置计

组团级分计

居住区合计

注:

①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

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

②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随着上海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73年曾汇编了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提出38个项目;

1979年在住宅建设大规模发展基础上,汇编了上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并附居住区、街坊级(小区)公共建筑指标表,并分列了居住区、小区配建的项目共76项;

1985年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税收等机构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并扩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机构的面积,去掉了饲料收集站等,上报72项目,另增补10项,共82项。

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

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旧区改建或郊县城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现状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参照本规定合理地删除或增加相应的配建项目,补充完善。

本规定对居住人口规模定为:

居住区级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当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超过5万人时,超过5万人部分的行政管理类千人指标按二分之一计;

小区级一般为20000人左右,主要对应中小学的配置;

组团级一般25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

在规划组织结构手法上,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例如,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图;

也可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形式(图。

前者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

后者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

(图略)

居住区配套公建参照GB50180-93分为行政管理等八类。

其中社区服务类是针对本市的实际需要而定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目前,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家庭人口组成的小型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服务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

社区服务业包括三个方面:

一、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

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设施。

本规定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的项目和指标。

考虑到街道、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的对口管理,小区级配套公建项目中不设社区服务类,但小区级的文化体育类的配套公建服务对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

表所列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GB50180-93,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

该表第(5)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第(6)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确定上述指标的根据如下:

1、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是根据《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条文说明条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平面系数平均取,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则5万人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2、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根据50180-93和上海近年的统计取20平方米,则5万人的居住区总用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3、根据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千人指标总计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5万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

50=175745㎡,其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75745∶1000000,即∶100;

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面积为㎡×

50=219670㎡,其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219670÷

1000000=%。

计算时,对于利用住宅底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若采取项目结合设置等手段,用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

现将历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较如下:

年份

平均每居民

公建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

公建建筑面积(㎡)

公建用地面积(㎡)

1973年指标

(10~15)∶100

1979年指标

(13~16)∶100

1988年规定

本规定

∶100

本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是对应居住人口设置。

居住人口超过5万的,还应增设地区级的配套公建,例如设置二级消防站、二级医院等。

如果居住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面积。

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区还应配置充足的消防用水的设施,在居住区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

对于仅设置居住区级的金融邮电类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合理布局,为整个居住区区域服务。

介于本规定三级之间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商业服务类的结构调整,会使各项项目随之变化。

因此,本规定的商业服务类项目在满足商业服务分类控制指标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落实,将书店纳入文化体育类。

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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