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寄住证明寄住证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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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救助申请书3
申请人刘保民、男
73岁、汉族、原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业无居所。
户藉所在地:
湖北省鄂洲市鄂城区。
暂寄住祖藉:
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南坪村。
唐必凤、女、44岁、汉族、原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助理,现无业无居所。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暂寄住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南坪村。
1994年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被北海市检察院违法扣押查封灭失400余万元商品财产,被北海市公安人员吕维澄等包庇犯罪、挟持会计出纳、纵容刀刺、枪击、、侵占、绑架等严重刑事侵害。
全体股东员工被光身逐出北海、为维护法人公民合法权益,申清人长期缠于举债诉讼上访。
十八年了,早己债台高筑,告债无门,生存危机重重。
2022年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涉法上访群案,中央向广西交办。
申请人知其宝美冤假错案处理,追责阻力大。
为维持生存和规避债务矛盾激化等生存危机及社会稳定事故的发生。
申请人首要诉求北海市公安机关对宝美公司报案上访十数年的公安人员挟持会计出纳包庇侵占罪犯、盗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立案追赃,以解生存债务危困急需。
然北海市公安机关等只见雷声没有作为。
无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50万元。
以解生存、高额债务利息、听证诉讼律师费等费用急需。
此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罗殿龙院长明鉴
申清人:
北海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员工代表:
201某年某月某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4
申请人:
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
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小江队
身份证:
4525电话:
130
申请救助理由:
本人因2022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
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
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本人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
是负债累累。
为了帮助本人治病,本人的妻子外出打工,本人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本人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本人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
因此,本人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本人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
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各级职能部门
陈某某
寄住证明篇
(二):
最新版:
湖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昨天,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
另外对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附:
《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二、第七条修改为: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各部门要制订有关计划生育配套的规定和措施。
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
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
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为: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年总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二十;
年总收入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不足五千元的,收取百分之三十;
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
年总收入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收。
七、第三十条关于处罚,第四项修改为: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增加(五)、(六)、(七)项为: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决定的机关。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场(厂)、矿、企业的农工、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场(厂)、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工、职工所在的场(厂)、矿、企业作出处罚决定,有关复议和诉讼程序,依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
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
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
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 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
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
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
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
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
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天。
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4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
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
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
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
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
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处 罚
寄住证明篇(三):
学生作文:
站在独立的门口
我想每个青春期的孩子都想向大人们证明:
我们也是大人了。
数学老师说得好:
“没有条件怎么证明?
”不用担心,没有条件,就要创造条件。
在我上初一的时候,条件来了——我要离开家,到学校寄读。
我和老爸组成了“父女军团”,老妈的“城池”再坚固也承受不了我和老爸的“狂轰滥炸”,终于,我的“独立宣言”得到了老妈的许可,老妈和我签订了“和平条约”。
此次“战役”,以我最终能寄住学校大获全胜。
原本想安安稳稳地享受校园生活,谁知老妈依然如影随形。
“为了防止蚊子的侵扰,我给你准备了花露水,防蚊虫叮咬的沐浴露。
对了,夏天太热睡不着怎么办?
我还要去买一个小电风扇。
”
“妈,宿舍没有电源插头。
“噢,那我去买一个充电式小电风扇。
”没等我认可,老妈拿了钱包就出去了。
人住学校那一天,我才发现,整个宿舍,我的“装备”是最齐全的,学校那小小的壁柜根本不够装我的“装备”。
也罢,第一次独立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
大概是老妈觉得上次“战争”损失太严重,没能把我留在家中,所以,她不断地想把“损失”降到最低,好让我在学校也能过得舒舒坦坦。
第一天,她提醒我要盖好被子;
第二天,她送来了美味烤鸭;
第三天,她怕我一旦发烧了自己又不知不晓,居然送来了体温计。
我的神,我不能再沉默了,如果再这样下去,“独立生活”即将成为一个传说。
我穿好“防弹衣”,系着护膝垫,拿起搓衣板,赶赴“沙场”。
我已经站立在“胜利”(独立)的门口,怎么能不英勇地跨过去呢?
(作文大全)我搓衣板也跪了,好话也说了,誓也发过了,眼泪也流了,可老妈却会错了意,居然决定要当“陪读”家长,还拿着小计算器算租房、日常开销等费用。
我的反抗,她一点儿也没听进去。
最后,托老妈的“福”,我顺利成为一名“陪读生”,无论怎么飞也飞不出老妈的“五指山”。
老妈无微不至的爱,我心怀感激,但也万般无奈,我的“独立宣言”变成了一纸空文。
站在独立的门口,却总有一双手死死地抓住我,让我无法迈进去。
我千方百计地想要逃脱,却始终逃不出妈妈爱的天空。
唉,我什么时候才可以独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