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程特殊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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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规程特殊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
电气规程特殊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
21.10.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1.10.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混光用的卤钨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21.10.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a.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b.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c.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d.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照明器;
e.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f.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21.10.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1.10.5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a.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b.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21.10.6一般场所应选用额定电压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a.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b.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24V;
c.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1.10.7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应超过25个,并应在开关箱内装设脱打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过电流保护。
21.10.8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b.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耐热耐潮湿;
c.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d.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e.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21.10.9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或自耦调压器。
21.10.10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作保护地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应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带接地触头的插销。
21.10.11低压供电线路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
21.10.12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b.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c.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d.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截面应不小于2.5mm2。
e.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地;
f.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21.10.13照明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地,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b.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5m;
c.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作防水弯;
d.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e.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应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f.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g.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中性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b)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h.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21.10.14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应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b.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21.10.15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21.10.16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21.10.17工地内严禁使用生活电炉。
21.11特殊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
21.11.1易燃、易爆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施工现场供用电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b.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c.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d.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应采用防燃措施;
e.严禁带电作业,更换灯泡应断开电源;
f.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作接地保护,保护线不得随意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工作完结后应立即恢复。
21.11.2腐蚀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变(配)电所应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有腐蚀性物质装置的下风侧;
b.变(配)电所与重蚀场所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变(配)电所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单位:
m
I类腐蚀
环境
II类腐蚀
环境
I类腐蚀
环境
II类腐蚀
环境
露天变(配)
电所
50
80
室内变(配)
电所
30
50
c.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外时,应选用户外防腐型电气设备;
d.6~10kV配电装置设在户内时,应选用户内防腐型电气设备,户内配电装置的户外部分,可选用高一级或两级电压的电气设备;
e.在腐蚀环境的10kV及以下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应采用水泥杆、角钢横担和耐污绝缘子,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额定电压,应提高一级或两级。
1kV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选用塑料绝缘电线或防腐铝绞线,1kV以上架空线路,应选用防腐钢芯铝绞线;
f.配电线路应采用全塑电缆明敷设,在I类II类腐蚀环境中,不应采用绝缘电线穿管的敷设方式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g.腐蚀环境中的电缆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芯线的端部,应用接线鼻子与设备连接;
h.密封式配电箱、控制箱等设备的电缆进出口处,应采取密封防腐措施;
i.重腐蚀环境中的架空线路应采用铜导线;
j.重腐蚀环境中的照明,应采用防腐密闭式灯具。
21.11.3特别潮湿环境的临时用电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有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b.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均应接地良好;
c.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或选用双重绝缘设备,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摇测绝缘;
d.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e.潮湿环境不应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1.12暂设用电工程
21.12.1暂设用电工程是指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工程,(包括在6个月以内的间断性用电)。
暂设用电工程只限于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工程。
21.12.2暂设用电工程的设施应符合本章临时用电工程的有关规定。
21.12.3暂设用电工程的变压器安装可按下列要求:
a.电压35kV及以下,容量在315kVA及以下,在非重要线路接用时,可采用熔断器保护,低压侧计量;
b.运行中的10kV变压器,在使用地点,未经长途运输,停用期不超过半年时,应测定绝缘电阻,停用期超过半年时,应进行电气试验。
c.电动机和所传动的机械设备及电机附属设备(如超动器、断路设备、控制设备)均应固定安装,露天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d.暂没用电工程的各种电气设备和器具均应采用防电击保护措施。
21.12.4低压电能表可采用立式盘或表箱,分路在两个及以下时不设总闸。
21.12.5室外安装的节日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绝缘导线应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明露的控制及保护设备,应装设在箱内,露天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b.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500mm;
c.露天安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口;
d.节日彩灯应采用绝缘铜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除应满足安全电流外,不应小于2.5mm2;
e.节日彩灯电源,除统一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控制开关的熔断器保护,导线不能直接承受力,所有导线的支持物均应安装牢固;
f.节日彩灯的导线水平敷设在人能接触处,应有提醒“电气危险”的警告牌,垂直敷设时,最低点对地面不应低于2.5m;
g.节日排楼彩灯,对地面小于2.5m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