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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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分级标准将根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规定和深圳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分级标准参考附件《深圳市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表》。
1.特别重大(Ⅰ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卫生事件(Ⅰ级):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市),
并呈扩散趋势;
发现高致病性新型流感(新亚型)病例,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
播,并呈扩散趋势。
(3)我区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区(市),并呈
扩散趋势。
(4)我区发生或传入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并呈扩散趋势;
或重新流行已经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
(5)我区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
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7)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光明区
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Ⅱ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卫生事件(Ⅱ级)。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
以上;
或肺鼠疫、肺炭疽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
(2)我区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包括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
(3)我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区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
本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5)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
散;
或周边以及与深圳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国际关注的卫生事件,
光明区出现输入性病例;
或发现已消灭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
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6)我区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光明区外区(市),
并呈扩散趋势。
(7)我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
等丢失,并造成人员感染的事件。
(8)我区出现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
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例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9)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
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0)我区出现因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
或死亡的。
(11)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Ⅲ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卫生事件(Ⅲ级)。
(1)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周内发病1例以上、5例以下。
(2)我区出现腺鼠疫病例,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
或流行范围
波及其他区(市)。
(3)我区范围内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
或相关
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市)。
(4)我区的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其他区(市),1
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区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6)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的病例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
1人以上,3人以下。
(7)在光明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1起事件病
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9)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Ⅳ级)
光明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卫生事件(Ⅳ级)。
(1)我区出现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
(2)我区范围内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
或出现
死亡病例。
(3)我区发生1起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且未出
现死亡病例。
(4)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1起事件病
例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5)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我区的机构、单位或
人员,由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别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
大级别的传染病疫情、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市民健康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分别按《深
圳市光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六)光明区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区域交流增强,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
日益频繁,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加剧,新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
染病死灰复燃,光明区传染性疾病暴发和传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相
对较高。
光明区主要支柱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印刷业和建筑装修行业发达,制鞋、
化工等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
有机溶剂还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部分有机溶剂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化学成分不
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
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都有可能引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
7.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光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具体
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
分管卫生工作的光明区政府领导,主持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
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
各街道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教
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
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光明公安
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光明管理局、西沥海关等部门分管领导。
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光明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经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培训演练;
(4)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
测预警工作;
(5)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6)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
调用;
(7)及时确定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
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8)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
作;
(9)开展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0)承办光明区区委、区政府、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按照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
求,组织落实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
具体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防病知识普及;
协助事件处置相关机构做好舆情
监测分析,境内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加强对网
站的管理,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对外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2)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
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务,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收集境外及港澳地区
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境外及港澳地区记者在深的接待与管理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
器设备进行审批,并相应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4)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主管的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落
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
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负责组织、协调主管的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
构等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供电和通信部门,在应急处置期保障电
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6)区民政局:
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困难群体的政策性临时救助工作,协
助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组织福利中心、救助站、养老院等场所
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7)区司法局: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8)区财政局:
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
落实各项卫生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诊疗等费用;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快速通道,及时支付采购紧急物资
和应急设备;
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文化、体育、旅游行业落实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
实施;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
建议;
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光明区专项应急指
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切实落实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
组织所属公立医院开展现场救护、专科救治等工作;
报告
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防控、信息报送、
健康教育等相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
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知识,提高市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1)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自来水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做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
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光明区
区委、区政府报告;
统筹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传
达并督促落实光明区区委、区政府、光明区应急委关于突发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
的决定事项和光明区领导批示、指示。
(1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在城市管理中,协同各街道城管办根据城
管综合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可能导致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
执法过程
中发现病死畜禽类,由城管部门与街道城管办及时交由动物防疫检疫部门进行无
害化处理。
(14)光明公安分局:
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
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
措施,查找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疏导交通,
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现场;
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15)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
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销售活禽的违法
行为,依法查处沿街门店销售活禽的违法行为。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相关防控工作;
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17)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
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
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优先安排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
协
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立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
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病人、疑似
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18)西沥海关:
加强对辖区内动植物产品进出口企业的监管;
协助相关部
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及其他相关单位:
组织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
配合有关单位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2.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光明区卫生健康局,主任由卫生健康局局分管领导兼任。
作为光明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机构
光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
指挥和协调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
应对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光明区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由光明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四)应急处置工作组
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可调动各成员单位
工作力量成立若干工作组(详见附件1.4)。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完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和基地,配备必备卫生应急装备,加强卫
生应急能力建设。
(3)整合卫生应急资源,完善跨部门卫生应急联防联控机制。
2.监测
(1)完善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
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
告网络、职业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
测网络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管,保证监测质量。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按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日常监测;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重点传染病医院哨点
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任务。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
般)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色标示。
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明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医疗救治机
构、疾病防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执法信息,结合相关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市民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
势,提出预警建议。
(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按权限和程序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一般)预警信息,并由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
位)发布,同时报告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
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
级)疫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单
位)发布。
”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光明区人民政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
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
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预警级别、预警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始时间、
事态发展、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公众采取
防护和预防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①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公布咨询电话。
②向市民宣传防控措施,提出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③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队伍、物资和技术准备。
④其他必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8.信息报告和共享
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
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
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光明区人民政府和市卫
生健康委报告。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务值班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
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事件核实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经区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务值班中心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中心报告情况。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事件核实后6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光明区政务值班中心和市卫生
健康委;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光明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
光明区政务值班中心。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件核实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
应当在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
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新区)的,要尽快报告市卫
生健康委。
(3)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
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由光
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按相关涉外预
案实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
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详见附件《深圳市光
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表》。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
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
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先期处置
在光明区指挥部介入之前,事发地的街道办组织事发部门(单位)、社区、
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向光明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1)营救伤病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控制毒物、致病微生物、有害物污染的场所等危险源,标明危险域,
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向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和光明区应急办报告信息。
(4)按照光明区人民政府指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
实疾病防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在境外发生涉及光明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
配合国家、省、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
政府有关部门和光明区人民政府。
3.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态的性
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依照事件的严重程度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I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
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按照规定
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接受上级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
部启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
综合评估,组织指挥光明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光明区
应急办及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必要时,请
求上级部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
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光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⑤协助光明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
部门(单位)落实光明区区委、光明区人民政府、光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以
及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⑥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
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帮助群众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
向市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在光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
以下措施:
①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