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居住建筑施工图常见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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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居住建筑施工图常见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16.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如何确定

17.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18.《高规》第6.1.9条中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是指何处的门

19.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划分

20.细部构造节能设计

21.凸窗安全防护

22.七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数量如何确定

23.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平台无障碍设计

24.剪刀梯前室的设置

住宅设计常见问题

术语:

底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叫商住楼。

分析:

什么是底部,一般是下面若干层,包括底层在内的两层及两层以上建筑空间。

底部与底层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如果说底层就是指下面一层,而底部则包括底层在内。

仅底层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不是商住楼,在《高规》第2.0.8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如何判定商业营业厅,先来看一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

在《高规》第2.0.17条讲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一般以300m2为判定值,即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商业营业场所(指非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的商业场所)就判定为商业营业厅,而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业营业场所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结论:

底层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就可以不按商住楼来要求。

提示:

商业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设置,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规范来确定。

距离是执行30m还是20m,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样,目前有争议,疏散距离20m是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1条规定。

疏散距离30m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表中注1规定。

建议高层建筑底部设计的商业网点房间内任何一点距离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宜按20m。

商业网点楼梯梯段净宽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20m,若二层不作营业用房,只作为网点自家使用附属用房楼梯是否可按户内楼梯设计目前有争议。

2.商业网点相互间隔墙是否可以安装甲级防火门,相互连通使用

商业网点不能视同于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

前面已经讲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采用网点之间隔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违反“商业服务网点”所规定的耐火极限大于不开门窗洞口的原则,这一点就是理论依据,所以隔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可以。

举例:

有人问过“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将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连通,面积同样不大于300m2。

不可以,理论依据和刚才说的问题属于性质相同处就是违反了“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讲的住宅底部(上部)文中没有说底下层。

“商业服务网点”与其垂直对应的三层住户连通为一家使用可否。

同样违反“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讲的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的原则。

“商业营业厅用房”与“商业服务网点”的区分以面积划分。

商业网点的界定按“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执行。

3.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何界定

《高规》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高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高规》2.0.17商业服务网点术语解释为: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高规》1.0.3条文说明中第四项第4点(P75第4行):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商住楼及商业网点的住宅,其中住宅的疏散梯应独立设置,并注意防火墙两侧门窗水平距离。

4.底部商业用房与上部高层住宅相连是否可以把商业用房视为裙房

“裙房”是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关键词“相连”和“附属”,是指水平相连还是垂直相连,应理解为水平相连,“附属”是指与主体建筑相分开的部分建筑,因此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应采用垂直分割。

主体建筑底部商业或其它用房不能视为裙房。

各地方对裙房的定义和分割有不同看法,如部分裙房伸入主体内,采用防火墙与主体分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不与高层主体发生任何关系,即可以看成裙房。

此种提法宜工程实际情况和所处建设地点及该工程所采取的防火和疏散补救措施来确定。

5.住宅跃层计不计入住宅自然层

这个问题目前各地方有争议,跃层计不计入住宅自然层的由来,出自《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中注解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中要说明的是设不设电梯,是有针对性的,所以不能以此类推将其条文扩大范围。

高层住宅跃层计入自然层目前有争议,从火灾发生消防扑救出发宜计入自然层。

高层住宅跃层是否计入自然层应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建议将跃层计入自然层。

6.住宅的空间组成、日照、采光、通风的设计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叫做住宅。

每套住宅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组成。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的能耗。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地面积比值应≥1/7,楼梯间窗地面积比值应≥1/12。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0,并不得小于0.60m2。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日照、采光设计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文常发生在开发商商品房设计中,设计应维护消费者(业主)的权益。

施工图设计针对出现的问题,图纸上应有交待。

采光的计算在《住宅设计规范》第5.1.3条注3中讲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在条文说明中讲到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7.电梯是否可以不到达地下各层(含消防电梯)

经常有人会问及此问题,在实际工程中也遇到过。

在《住宅设计规范》第4.1.8条中讲到,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不是强制条文,而是一般条文,如何理解

1)电梯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减少停站是为了节约、减少电梯的损坏率,简化电梯管理。

2)电梯若成组集中布置可以选择错开电梯停站,如果只有一台,宜层层设站。

3)按电梯载重量确定服务的户数,经验表明每台载重量800kg,住宅高度在20层以下,每台电梯客服务6090户。

这里要说明一下规范用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消防电梯是在火灾发生时供消防人员扑救使用的,建筑物的每一层都不排除火灾发生的可能。

因此,消防电梯理应到达建筑物的每一层,含地下各层。

8.高层住宅首层设置无障碍住房,其电梯候梯厅深度除首层外其他层为1.5m是否可以

先说一下候梯厅深度的规定:

在《通则》第6.8.1-4条中明确规定,电梯候梯厅深度与轿厢深度有关外,并不得小于1.50m,在《无障碍》第条中明确规定: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要求深度大于或等于1.8m。

在《住宅设计规范》第4.1.9条中也明确了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这里要说明的是文中所讲的不是无障碍候梯厅要求。

在《住宅设计规范》中第4.1.9条的条文说明中,谈到了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

如何界定首先要看是否设置了无障碍电梯,如果设置了,那么电梯可以通达各层,相对而言各层候梯厅深度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即≥1.8m。

9.通向屋顶的疏散梯、屋面是否可以不按上人屋面考虑

该问题的提出源于《高规》中讲十八层及以下高层住宅在什么条件下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可设置一个,见《高规》6.1.1.2及条。

讲了要求楼梯通过屋顶连通而且不小于两座楼梯。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2.7除本规范第条第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此种做法是在发生火灾情况下楼梯间无法正常安全疏散这样经过屋面通往其它楼梯间,也就是说所起的作用是紧急疏散。

如果日常无上屋面的功能要求,那么屋面做法可以按非上人屋面考虑,但是要注意女儿墙的防护高度要满足临空防护要求≥1.10m,也就是要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图中要交待清楚平日屋面的使用要求。

10.高层住宅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第二安全出口是否可设置垂直爬梯

这个问题回答很简单,“不可以”。

为什么不可以在《高规》中没有相关条文的规定,另外直爬梯不能作为安全疏散梯。

在《建规》第5.3.12条中的2讲了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1.住宅窗槛墙高度如何确定

《高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规定,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两部规范不相一致。

个人认为高层单元式住宅应执行《高规》6.1.1.2条,高层塔式住宅及低、多层住宅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条。

12.地下层与地上层设置敞开楼梯上下连通防火分区如何计算

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地下室防火分区计算。

安全出口的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

但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第二安全出口执行《建规》时可以设直爬梯;

执行《高规》时不可以设置直爬梯。

13.楼梯梯段净宽

在《住宅设计规范》第4.1.2条在《住宅建筑规范》第条都以强制性条文表述了: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净宽是指墙面(含抹灰层的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住宅楼梯间一般不设采暖,从而要求楼梯间隔墙面做保温墙面材料做法,传热系数要求达到,因此抹面层厚度一般在35-40厚,而扶手栏杆距梯段边缘一般为65-70,两者相加需要的尺寸为100-110。

梯段宽-(100或110)=梯段净宽度,如何选取楼梯间开间尺寸扶手形式(小开间扶手)决定了梯段宽度。

顺便讲一下楼梯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见《住宅建筑规范》第9.5.4条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A-不燃性;

B1-难燃性;

B2-可燃性;

B3-易燃性)

14.电控门的设置。

一般首层公共入口在做设计时都设计了电控门,当地下层设置了汽车库、自行车库或有其他入口可通往地下时,由地下层通往地上住宅的入口处就忽略了这个问题。

电控门其作用是用来安全防范防止非本单元人员进入。

有人会问那地下借用出口怎么办借用出口一般是在发生火灾情况下逃生,那么要求此门可以在火灾情况下自动解锁。

1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该条款不包括直接为本楼住户服务的用房:

如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戊类储存等。

见《住宅建筑规范》第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设计中含有此类用房在图纸上一定要交待为本楼服务。

否则附属公共用房的出入口要与住宅分别设置。

见《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文说明。

16.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如何确定

经常有设计人员问到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是否可以按住宅户内房间窗台高度设计,即0.9m高。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制定防护高度是依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随高度的变化人的恐惧心理也变化。

另外阳台板一般厚度在80mm左右,人体的重心位置距室外空间水平尺寸较小。

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仍要求多层≥1.05m;

高层≥1.10m

有设计人员问24m以下与24m及以上是否可以分别设定防护高度依据《通则》第6.6.3条中的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依据该条款建筑高度24m以下,24m及以上可以分别设定防护高度。

栏杆离楼面、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临空,其目的防止高空落物。

17.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换个说法,也就是住宅走道不应作为扩大的前室。

《高规》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如何理解部分从目前审图角度一般掌握是只要不是全部就可以。

一般控制在本楼层全部户门的1/3可以开向前室。

开向前室的户门宜采用钢制甲级防火门。

作为《高规》条文虽然不是强制条文,但也要强制执行,各地方审图把握的尺度不一样,有的地方还纳入强制条文。

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必须全部开向前室,那么首先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避免造成返工。

18.《高规》第6.1.9条中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是指何处的门

《高规》第6.1.9条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表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居住建筑

其他

《高规》这条讲的首层疏散外门应包含首层楼梯间疏散外门。

该条款可同《高规》6.2.9条规定的楼梯总宽度计算相对应,避免外门总宽度小于楼梯总宽度,使人员疏散在首层出现堵塞。

19.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划分。

1)地下车库把不属于为车库服务的面积较大的设备用房、仓储用房、变配电站、热交换站、锅炉房、中水泵房、冷冻机房、集中空调机房等划入地下防火分区2000m2(加喷淋4000m2)的范围内,是不合适的。

各类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至少应有一个对外安全出口,通往车库防火分区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并设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车库方向开启。

2)汽车库停车区与汽车坡道防火分区要分开,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97第5.3.3条。

若两者均采用喷淋装置可以合并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为4000m2。

3)汽车库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有的施工图给出甲级防火卷帘,这种提法是错误的,应标注为特级卷帘,背火面耐火极限达3小时以上。

20.细部构造节能设计。

女儿墙内侧、外窗口四周、外挑板、雨篷、变形缝、过街楼上空楼板、地下室顶板、不采暖楼梯间内隔墙、墙基等均应有保温材料做法,并交待出相对应的传热系数,满足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中相关条文要求。

可选用标准图集中相关节点表示在墙身详图中,相同的节点做法可以只标出一处,并注明“余同”即可。

21.凸窗安全防护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注2讲: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关键词:

“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贴窗护栏”、“低窗台”即低于规定窗台高度(住宅窗台高为0.9m)。

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第10.5.3条已明确给出凸窗(飘窗)等宽窗台(宽度大于0.22m的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下列图示规定(图中h为窗台规定高度)。

图(b)用于低层、多层住宅,图(c)用于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

22.七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数量如何确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4.1.7条讲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第条讲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第9.2.1-2条对电梯的配置及要求讲到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或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不应小于2台,以备高峰客流或轮流维修的需要。

两台宜并排布置,以利故障时互救。

第9.2.2条讲到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标准

建筑类别

数量

额定载重量(kg)和乘客人数(人)

额定速度

(m/s)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住宅

90~100

户/台

60~90

30~60

﹤30

400

630

1000

5

8

13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

当每层居住25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

每层居住25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每户人数的确定按《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居住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规定按人/户。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按人/户。

23.七层及以上住宅建主入口平台无障碍设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3.3条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24.剪刀梯前室的设置

《高规》第6.1.2.3条讲:

剪刀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塔式住宅”,什么是塔式住宅即以共用楼梯或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且其主要朝向建筑长度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之比小于2的住宅。

共用前室时楼梯间两个安全出口水平间距要≥5m,见《高规》第6.1.5条规定。

文章结束,谢谢!

参考文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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