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培训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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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培训资料Word格式.docx

3、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福祥卡的章程及风险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祥卡是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

福祥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帐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福祥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省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省联社为发卡主体,湖南省内符合发卡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与省联社签订代理协议,成为代理发卡机构。

凡涉及对外(客户)的一切权利、责任和业务均由省联社统一承担,对内(代理机构)按照“谁发卡,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存款和收益均归属具体代理机构,出现的风险亦由代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福祥卡所有权属省联社。

代理发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人,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福祥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卡。

第五条代理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凡在省联社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省联社所辖营业机构申领福祥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七条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八条申领人申办福祥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九条申领福祥卡起存金额:

单位卡为500元,个人卡无需起存金额。

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十条福祥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10元。

福祥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福祥卡可在省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帐、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系统”查询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二条福祥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单位卡内帐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动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个人卡还可办理转帐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四条福祥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

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2000元。

第十六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帐户扣收。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遇福祥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八条福祥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

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福祥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挂失

第十九条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

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

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

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如持卡人口头挂矢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福祥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帐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福祥卡必须凭密码使用。

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福祥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福祥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福祥卡。

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帐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帐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福祥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构要依法合规经营福祥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帐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帐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福祥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虚假挂失;

伪造福祥卡;

使用仿或作废福祥卡;

冒用他人福祥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三条福祥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计付利息。

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

发卡机构与持卡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福祥卡管理,防范福祥卡业务风险,维护农村信用社、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卡章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祥卡,是指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

第四条福祥卡所有权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经省联社同意,并报当地银监部门备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人。

依照福祥卡章程获得福祥卡者为持卡人。

所有权者依照福祥卡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卡。

第五条凡在湖南省内办理福祥卡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营业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凡在所在地福祥卡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结算存款帐户并承认和遵守福祥卡章程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单位代码证及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

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福祥卡章程的个人,可凭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生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户口簿、中国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等)申领个人卡。

第八条申领人申领福祥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所具各项资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第九条发卡机构营业网点须对申领福祥卡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申领人填写的申请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申领人提供的法定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单位卡申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单位卡申领人是否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指定。

第三章开户、换卡与销户

第十条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经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审查取得用卡资格后,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应当场为申领人开立记名帐户,并要求其按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付金。

备付金起存金额为:

单位卡500元,个人卡无需备付金。

备付金多存不限,并可以随时续存。

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结算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持卡人交存的现金和属于个人的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转帐存入。

第十一条福祥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

第十二条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及时、据实地向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接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立即修改客户资料。

第十三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福祥卡销户:

(一)持卡人要求结束其帐户,并按规定填写销户申请书和交回其所持的福祥卡;

(二)持卡人遗失福祥卡后要求结束其帐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满七天;

(三)个人卡因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要求办理销户。

第八章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福祥卡凭密码使用。

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在开户发卡时应要求持卡人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办理福祥卡交易时,经办人员应要求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

第十五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办理现金存款。

持卡人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款,应将现金和福祥卡一并交由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刷卡、审核并收妥现金后打印存款单交由持卡人签名确认,然后将一联存款回单及福祥卡交还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无折代理存款的,应由代理人在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签代理人姓名后办理交存手续。

持卡人交存现金超过5万元(含)的,经办人员要经过授权才可办理。

第十六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网点支取现金。

取现时,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取现金额,由持卡人输入密码,然后经办人员核对以下内容:

(一)卡为有效卡;

(二)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打印取款单并交由持卡人填写取款金

和确认签名后,办理付款,将现金、取款凭条回单联、福祥卡交持卡人。

个人卡持卡人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必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受理网点,受理网点应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福祥卡个人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办理现金存款时,不得存入硬币和辅币。

持卡人在柜员机上存入的现金,必须经柜员机所属受理网点点核,并以点核数为准入帐。

持卡人办理现金取款每次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每日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福祥卡单位卡不得而知存入和支取现金。

第十九条持卡人可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网点办理转帐支出业务,转帐支出参照取现的操作办理。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特约商户,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选定的特约商户的POS机上购物消费,但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持卡人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受理福祥卡时,首先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福祥卡;

②该卡为有效卡,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卡本身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等。

然后,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由持卡人输入密码,若密码输入正确,经办人员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福祥卡和签购回单交还持卡人。

如POS机本身或通讯线路出现故障,福祥卡停止办理业务。

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受理的福祥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交易金额,填写进帐单,连同POS机结算单和签购单一并交送收单机构。

净计金额=签购单总计金额-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金额=签购单总计金额*结算手续费率

收单机构接到特约商户送交的单据后,竟审核无误,为特约商户办理进帐,如为异地卡,则与发卡机构清算资金。

当持卡人购物后要求退货时,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只能在原交易发生的POS机上进行。

由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退货凭条也需和签购单一样交送收单机构。

如该台POS机当天退货金额小于收单金额,退货金额在收单累计金额中抵减;

如该台POS机当天退货金额大于收单累计金额,退货金额在当天商户累计收单金额中抵减;

如该特约商户当天退货金额大于收单金额,根据与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签订的协议,特约商户可以开出转帐支票办理退货款的转帐结算。

收单机构收到支票确认退货交易后,办理进帐,收取的差额手续费退还特约商户。

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福祥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福祥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特约商户在受理福祥卡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凡因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可以委托发卡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在与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签订委托办理代付款业务协议后,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收款单位或持卡人提交的扣缴款通知书办理扣款事宜,发卡机构办理代扣款事项后,应打印付款通知书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将通知书保存一年,以备存查。

第二十三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因自动柜员机(ATM)出现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福祥卡被机器吞没,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操作指令ATM所做的吞卡,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按“中国银联”发布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福祥卡被发卡机构网点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持卡人可于次日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属网点办理取卡手续;

若福祥卡被他行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如果福祥卡被他行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持卡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卡将按有关规定被所属网点做剪角处理,持卡人只能到原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换卡。

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福祥卡业务过程中,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虚假挂失、伪造福祥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福祥卡、冒用他人福祥卡等。

第九章挂失与止付

第二十五条福祥卡遗失或被盗,福祥卡密码遗忘,持卡人应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缴纳手续费,亦可通过电话银行临时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到异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申请临时挂失,但必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

信用社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对持卡人存款帐户资金进行检查,若资金安全,立即办理止付手续。

在未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发卡机构待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或更改密码。

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在围补领新卡前还想继续使用原卡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撤销挂失,经发卡机构同意后,可继续使用原卡。

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新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可对持卡人的福祥卡进行止付:

(一)卡挂失;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对单位卡支付;

(三)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支付;

(四)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福祥卡挂失支付后,持卡人可申请撤销挂失支付。

办理申请撤销挂失支付时,持卡人应填写“福祥卡撤销挂失支付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

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凭持卡人的申请书、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撤销支付手续,并将申请书附在原挂失、支付申请书后。

第一十章计息与收费

第二十八条福祥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计息方法计计付利息。

个人卡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并按国家税务机关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扣收日为利息入帐日。

单位卡按季结(计)息。

第二十九条申领和使用福祥卡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开户发卡和换卡、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10元,由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现金或在持卡人帐户内扣收。

(二)挂失支付手续费10元,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帐户内扣收。

(三)福祥卡暂定免交年费。

第三十条使用福祥卡异地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费;

使用福祥卡异地转帐支出按每笔实际转帐金额的5‰收费,最低10元,最高300元。

持卡人在异地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按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联的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手续费由发卡单位在持卡人帐户中直接扣除,发卡单位的受理网点不再收取现金。

员工卡免收手续费。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与持卡发生争议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卡安全及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福祥借记卡业务风险可分为:

违规风险和诈骗风险。

违规风险:

是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违规经营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防范与控制遵循“事权划分、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诈骗风险:

是指不法分子冒用、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福祥借记卡以及特约单位诈骗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发卡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制度培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内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

制卡与空白卡片保管分离、授权与记帐分离、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分离。

发现有问题的福祥借记卡应及时编发止付名单,立即通知相关发卡单位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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