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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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灾害防治

10.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七)安全培训

1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1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安全投入

1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九)工伤保险

1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一十)生产组织

16.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五假五超”生产建设行为,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设施,严防风井出煤。

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煤矿停产期间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专盯措施和巡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供火工品,防止煤矿擅自恢复检修、生产和建设。

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等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采掘工作面新开口和密闭的启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严禁布置非法采掘工作面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一十一)事故防范整改

1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18.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开拓开采单元

(一)矿井地质

19.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20.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21.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必须开展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二)图档检查

22.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积水量,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三)开采范围

23.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四)开拓布置

24.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五)矿井接续

25.煤矿必须优化生产布局,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以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四量”平衡。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六)安全出口

26.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7.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28.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七)采区布置

29.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30.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逐步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提高煤矿集约化生产程度。

31.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

32.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八)采煤方法

33.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转型升级煤矿没有实现采掘机械化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核查;

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合格后,又撤出采掘机械化设备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九)专项设计

34.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35.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36.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一十)作业规程

37.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一十一)制度措施

38.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39.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40.倾角在25°

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41.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42.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对所有密闭作出标记,及时填绘上图,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43.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一)通风系统

44.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45.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46.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47.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48.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49.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50.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51.煤层倾角大于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52.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53.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二)通风设施

5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55.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6.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三)风阻测定

57.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四)矿井测风

58.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五)气体浓度

59.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六)通风仪表

60.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七)通风设备

61.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八)矿井反风

62.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九)安全距离

63.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四、瓦斯防治单元

(一)瓦斯地质

64.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65.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66.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67.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瓦斯鉴定

68.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瓦斯灾害越重设防等级越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投入、防治措施、装备手段等应当与矿井瓦斯等级相匹配。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69.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70.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瓦斯防治

7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执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和瓦斯日常检查,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72.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由相关人员在现场确认签字。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73.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74.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7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76.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四)瓦斯抽采

77.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21条

7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79.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80.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五)突出鉴定

81.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8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83.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六)防突措施

84.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85.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86.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7.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88.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193条

89.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90.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195条

91.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布置煤层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和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92.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93.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94.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9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七)防爆措施

96.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八)安全间距

97.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98.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

99.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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