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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负伤后当时就死亡或负伤后一月内死亡的伤害。

七、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1至2人,且无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九、一般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重伤6至19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十二、重大未遂事故:

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实际上未产生这种后果的事件。

十三、燃烧爆炸事故:

指承压容器发生爆炸、化学危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生产安全事故。

分三个等级,即:

(一)一般燃烧爆炸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二)重大燃烧爆炸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至9人或重伤6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0万元。

(三)特大燃烧爆炸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十四、火灾是指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一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火灾:

1.死亡1至2人;

2.重伤10人以下;

死亡、重伤1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至30万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

1.死亡3至9人;

2.重伤10至19人;

死亡、重伤10至19人;

3.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

1.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2.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3.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管理职责

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安全与精益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申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条管理原则

员工工伤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有关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管理程序

一般安全事故管理流程

第七条工伤认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重大安全事故管理流程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八条事故报告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单位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报告。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三、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三天内,事故责任单位上报工伤上报材料,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将工伤申报材料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四、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除按上条规定报告、处理外,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西南地区部、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国防科工局及重庆市总工会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报告时间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五、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用电话和传真报告上述部门。

六、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

第九条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报告表、事故登记表、伤亡人员医疗鉴定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的资料和必要的图纸、图片资料、电子载体及时归档。

二、文字资料和电子载体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设备、设施、环境、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等有关情况;

(三)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从事本工种时间、文化程度、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情况、受伤部位、受伤程度、致害物等;

(四)科研、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五)伤亡人员的伤害及医疗鉴定情况;

(六)发生事故的原因、责任、事故性质及处理意见;

(七)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其它有关情况。

三、轻伤事故档案由各责任单位保管,重伤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保管。

四、事故档案保管期限

(一)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二)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三)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条工伤申请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工伤事故报告;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受伤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张;

(七)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非生产性意外伤害事故申请工伤,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要具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要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裁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且不负主要责任;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要具备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具备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

三、视同工伤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具备医疗机构的抢救病志和死亡证明;

(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要具备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要具备《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

一、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规定进行。

二、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由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组织本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公司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工会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参加。

三、发生1-2人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指定安全与精益管理部领导组织审计监察部、技术部、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发生事故单位按公司调查组的结论意见,按要求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有关事故材料,报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并报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四、发生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六、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整理事故调查资料。

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公司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安委会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按照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五)技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复。

六、安全管理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对不作为行为的处理

一、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伤及以上事故以公司文件下发全公司进行事故通报,教育全公司员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隐瞒事故真相)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按情况分别予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事故申报审批

一、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时上报工伤事故登记表、事故分析会记录。

重伤和死亡事故要详细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六十日内结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正式行文报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并将批复意见报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备案。

三、批复文件下达后,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存入本人档案,并以公司文件向全体员工宣布处理结果。

四、凡未经认定的人身伤亡事故,均属非因工负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工伤治疗

一、工伤治疗实行协议医疗制度,发生工伤原则上应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危急伤员按就近、就急的原则送附近医院抢救,脫离危险后,转协议医院治疗。

二、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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