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完整版最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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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为年代号。

b)程序文件:

SJY/QEO-B-□□-2017

“B”代表程序文件;

“□□”为程序文件编号的流水顺序号。

c)管理制度、工作标准:

SJY/QEO-C-□□-2017

“C”代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

“□□”为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的流水顺序号。

d)记录:

JL-(□□)-□□-2017

“JL”代表记录;

(□□)为标准条款号。

“□□”为记录的流水顺序号。

e)外来文件本厂不再另行编号,仍用原编号或发布年代号。

4.3文件和资料的编制、审批

4.3.1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厂长批准。

4.3.2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

4.3.3其它文件:

各部门编制,副厂长批准。

4.3.4记录表格:

由使用的各部门专业人员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4.4文件和资料的发放

文件的发放以部门适用为原则,严格控制文件的滥发,以利于管理并防止泄密,发放时对受控文件应加盖“受控”章。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发放范围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体系要求确定,管理者代表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具体执行。

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及其它文件和资料由各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请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所有的体系文件需经管理者代表或最高管理者许可,方可借给本厂以外人员,否则不得外借。

4.4.1发放和回收

综合办公室应按照《文件发放登记表》中规定的发放范围分发,并及时从使用场所回收作废文件,以保证使用现场文件的有效性。

文件的发放和回收应详细登记,并要求接收人签字确认。

4.4.2所有管理体系文件不得擅自复印,有关人员/部门额外需要时,应经管理者代表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5文件和资料的修订、换版

4.5.1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换版

a)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整本有一版本号,每一页也有一版本号。

b)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修改后一律采用单页更换,此页版本随之升高。

c)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正式发布运行后一般在大幅度修改时换版一次,换版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整本全部更换。

4.5.2程序文件的换版

a)程序文件整本有一版本号,每一页版本号同整本版本号。

b)程序文件在10次修改范围内(含10次),不用换版,可在“版本/修订状态”条款的相应栏目内注明信息。

如:

修订状态用1,2,3表示;

更改标识用▲1,▲2,▲3在更改条款前表示。

b)程序文件经10次修改或需进行大幅度的修改时应进行换版。

4.5.3如更改部位为个别字、编号、页角等笔误时,经管理者代表确认后可手写更改,该种改动每页不得超过两处,否则按书面修订手续、打印修订。

对文件和资料的修改由相应的执行部门提出,应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注明更改原因及更改内容。

文件修订的审核应按照4.3条款中规定的各级文件的审批程序逐级进行,相应的授权审批人应在《文件更改通知单》中签字认可。

综合办公室应将《文件更改通知单》下发修改后的文件给原发放文件的部门,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文件更改通知单》批准之日生效,对于需跟踪验证修改的可行性情况,由授权审批人在《文件更改通知单》中注明验证期限及批准条件,生效日按正式批准之日计。

文件的修订应及时根据《文件更改通知单》上的内容记录于该文件的《文件修改控制记录》中。

4.6文件的作废

被更换的失效文件应由发文部门予以销毁,如作为法律和/或积累知识的目的而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应由综合办公室加盖“作废保留”章。

4.7外来文件的管理

4.7.1综合办公室负责搜集、保管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等方面的法规文件和标准,编制相应的文件清单,此类文件控制只限于对本本厂适用部分的文件清单的控制,并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联系,使各类法律、法规随时保持为最新状态。

4.7.2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接收的外来文件及本厂的发放文件的档案管理,并应将有关环保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报管理者代表确认。

4.7.3对由相关方提供的适用于本厂的外来文件,如适用于本厂的质量、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上级来文等,按照本程序要求对其文件清单进行相应控制,加盖“受控”章,以确保此类文件的有效性,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受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发放与归档保存。

4.7.1原件管理

a)经审核批准的原始手签文件应作为原件,交文件管理员填写《受控文件清单》登记后归档,一般不拿此原件来复印发放,而应首先复印一份,再以此份复印发放,此份应与原件一起保存,每次复印时应与原件校对。

b)需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经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借阅。

借阅人员要在指定日期归还文件,否则由文件管理员收回文件。

c)原件被修订本代替时,为法律和/或积累知识的目的,此原件应盖上“保留资料”章与新的有效原件和《受控文件清单》一并保存在综合办公室。

d)如果盖上“保留资料”章的原件已失去为法律和/或积累知识的目的而保留的价值,应通过《文件销毁记录表》的形式确认后再予以销毁。

4.7.2文件清单管理

a)综合办公室应编制一份最新《受控文件清单》,各部门必要时也应将本部门使用的文件,编制一份《受控文件清单》,以核查现场使用的文件与清单上所列是否一致。

b)各部门至少每年一次核查清单上所列文件是否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4.8文件和资料的保密

综合办公室对所有的文件和资料均应标定保密等级,负责文件和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对涉及本厂生产工艺的、商业决策等内容文件应加盖“机密”章。

4.9文件的借阅

若有关部门需借阅文件时,应填写文件《文件借阅登记表》并存入被借阅部门,当文件归还后,《文件借阅登记表》随之签收。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记录控制程序》

6记录

6.1《文件发放登记表》

6.2《文件更改通知单》

6.3《文件借阅登记表》

6.4《受控文件清单》

6.5《文件修改控制记录》

6.6《文件销毁记录表》

 

记录控制程序

SJY/QEO-B-02-2017

建立健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记录,真实地证实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保存必要的证据,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各类记录及记录的管理和控制。

3.1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汇总表,备案各类记录的样本及对各部门记录实施监督管理

3.2各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本部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涉及到的记录工作,并负责整理与归档。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归档的具体管理工作。

4.1记录范围

记录是记载所实施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或取得成果的客观依据,包括各部门所产生的管理评审、内审、培训、信息交流、文件控制、监测测量、设备维修、生产和工艺控制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纠正预防和改进有关运行控制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紧急事件及应急措施等内部记录,也包括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接收的外部记录。

4.2记录的形式

记录一般以表格、文字形式进行记录,也可以声像、照片、软盘等形式记录。

4.3记录的控制

4.3.1记录的填写

a)记录的填写要正确、完整、真实,字迹清楚,能够准确识别,对于写错之处,不能涂改只能划改。

b)记录应使用文件规定使用的表格,如变更表格,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以便对表格进行更换。

4.3.2记录的收集

a)各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每项活动结束后,该项活动的负责人应按时将该项记录转交本部门的记录管理人员,以便进行统一管理。

b)综合办公室负责体系运行记录的检查与监督。

4.3.3记录的编目与归档

a)为了便于记录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确定本部门有哪些运行记录,并建立《记录清单》。

b)体系运行记录可由各部门根据资料和记录的类别、形成时间,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编目归档。

c)各部门的体系运行记录,应及时编目整理并保存。

4.3.4记录的保存

a)各部门应编制本部门的体系记录清单。

b)各类记录在保存期内应做到防潮、防变质、防损坏丢失、防盗、且便于存取、查寻。

c)计算机单独储存的体系运行记录要复制拷贝文件,以防原始记录丢失。

d)各部门记录自行保存期限按国家记录保管期限要求执行,无国家规定期限的各类记录,保存期至少为3年,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由各部门资料管理人员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销毁,并填写《文件销毁记录表》。

e)外来记录(如供方提供的记录、环境监测报告、仪器仪表校检报告等),由相关部负责保存,如没特殊规定,归档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5.1《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6.1《记录汇总表》

6.2《记录清单》

6.3《文件销毁记录表》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SJY/QEO-B-03-2017

为获取、识别和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厂产品、活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的控制。

3.1综合办公室负责获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并将其传达到有关部门。

3.2技术科负责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标准的收集和确认。

3.3各部门负责将自行获取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报送综合办公室进行确认。

4.1获取

4.1.1获取内容

a)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宪法;

b)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

c)法规:

国务院和省人大颁布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条例和实施细则;

d)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章程、条例;

e)标准:

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f)其他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范文件,各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要求、产业规范,与官方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相关方要求等。

4.1.2获取途径

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专业报纸、杂志、出版社、国际互联网、CD磁盘等)、图书馆及行业协会等渠道收集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4.1.3获取方式

采用参加会议、派专人、电话联系、图书购买、订阅有关专业报纸、杂志、购买CD磁盘、网上查询等方式获取。

4.1.4获取周期

a)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随时收集、更新,每年整理一次。

b)各部门自行获取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应报送综合办公室进行确认。

4.2适用性确认

4.2.1综合办公室对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相关条款应用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的内容传达到适用部门,要求其贯彻执行。

4.2.2有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颁布或变化时,各相关部门应重新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4.3管理

已确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归档,并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4更新

4.4.1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由各部门及时确认、更新、传达。

4.4.2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撤除。

4.4.3更新、撤除时,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

4.5传达

4.5.1各部门应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传达方式可采用写入各层次文件中或以单行本、磁盘等形式下发,必要时,应用会议培训的方式贯彻、实施。

4.5.2如与体系运行有关的相关方活动涉及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时,有关部门应向其提供现行有效版本。

4.6评审

综合办公室每年在管理评审会议前,应对体系运行情况对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一次符合性评审,并把评审结果写入管理评审输入文件,提交管理评审会。

为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5.1《文件控制程序》

6.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信息交流与协商程序

SJY/QEO-B-04-2017

在本厂内外建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的渠道,确保本厂内部及本厂与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信息交流的畅通,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内、外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的管理。

3.1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厂内外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信息的接收、传递和处理。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接收、传递和处理。

3.3异常紧急状态下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由发生单位直接向副厂长或综合办公室传递。

4.1总则

4.1.1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的途径主要有:

会议、口头或书面文件、互联网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通讯和宣传工具,如电话、板报、简报等。

4.1.2信息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4.1.3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可靠,所有重要信息活动必须予以记录。

4.2内部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

4.2.1内部交流、沟通与协商的信息主要有:

a)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和效果;

b)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及遵守情况;

c)重大环境因素的信息;

d)重大安全危害风险的信息;

e)监视和测量结果;

f)内部外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

g)管理者代表、职责与权限信息;

h)不合格、事故、事件、潜在不合格、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

i)应急准备与响应情况;

j)培训信息;

k)员工的建议、抱怨等信息;

l)本厂内部各部门之间日常联络、常规报表、其他信息通报等。

4.2.2内部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的实施

a)本厂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目标,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以培训、文件、宣传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向全体员工传达;

b)各部门负责按相关文件的规定传递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内部外部审核、管理评审等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有关信息。

发现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信息时,按《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c)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信息交流、沟通、传递执行本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d)本厂每月召开例会,最高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对经营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

e)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收集并传递日常工作信息;

f)员工的建议及抱怨等信息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厂领导,由厂长研究解决、反馈;

应组织员工参与风险管理方针及程序的制定和评审,参与商讨影响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化,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管理;

g)异常紧急状态下的信息交流、沟通,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h)其他内部的信息交流、沟通与处理,按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

4.3外部信息的交流、沟通与协商

4.3.1外部交流、沟通与协商的信息主要有:

a)来自顾客和相关方的信息,包括投诉和抱怨;

b)来自供方的信息;

c)来自上级机关和部门的信息;

d)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变更的信息;

e)管理体系要求向外部传递的信息;

包括方针、安全及环保要求等;

f)认证及监督检查信息;

g)监视和测量结果,特别是不合格品和事故的信息;

h)异常紧急情况时的信息。

4.3.2外部信息交流、沟通与协商的实施

a)综合办公室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安全信息公开,以环境、安全报告的形式向政府、监管部门公开本厂的环境、安全管理现状。

内容应包括:

--本厂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遵守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有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访案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三同时”执行率。

b)综合办公室利用媒体宣传本厂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承诺,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以及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c)综合办公室及时以报告、对话等形式向社区、监管部门、关注方等,公开本厂环境投入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方面的信息;

d)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告知邻近单位和支援机构;

e)综合办公室负责将采购产品和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传达到供方和承包方;

f)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文件时,应及时报告副厂长,分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安排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g)外部相关方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检查、参观、访问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副厂长;

h)各部门收到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应及时传递到综合办公室,由其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到有关部门。

综合办公室将收到的资料标识,复印件存档保存;

i)相关方信息,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接受处理,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其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副厂长批准形成处理决定后,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填写《相关方信息处理报告》。

4.3.3所有内部、外部信息交流均应由综合办公室记录在册,并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归档保存。

外部交流的手段除了正式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报告外,非正式的讨论、对外开放日、对焦点问题的沟通、和社区居民进行对话、参与社区活动、网站、电子邮件、新闻发布会、广告、通讯简报、热线电话等方式。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5.3《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5.4《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5.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6《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1《相关方信息处理报告》

6.2《信息联络单》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SJY/QEO-B-05-2017

按计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本条款适用于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包括体系的改进、变更的需要和目标的评审。

3.1厂长主持管理评审活动。

3.2管理者代表负责向厂长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编写相应的管理评审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评审计划的制定、收集并提供管理评审所需的资料,负责对评审后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3.4各部门负责准备、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所需材料,并实施管理评审中提出的相关纠正、预防措施。

3.5综合办公室按《记录控制程序》保存管理评审产生的相关记录。

4.1管理评审时机和频次

4.1.1正常情况下每年(两次间隔不超过12个月)进行一次管理评审。

可结合内审后的结果进行,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管理评审。

4.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临时增加评审:

a)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如组织结构、经营体制、产品结构、工艺过程和资源配置及其他方面的较大变化;

b)管理方针、管理目标进行调整,经营方针变化;

c)出现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d)内审或外审发现多处严重不合格,或即将进行第二、三方审核时;

e)市场环境/顾客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f)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标准的变更;

g)厂长认为必要时。

临时增加评审可由厂长提出。

4.2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正常情况下,综合办公室每年底可结合内审后的结果编制《管理评审计划》,报管理者代表审核,厂长批准。

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a)评审目的;

b)评审时间和地点;

c)评审范围及评审重点内容;

d)评审频次;

c)参加评审人员。

4.3管理评审输入

4.3.1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和合规性评价的结果;

b)目标和指标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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