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48228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1.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事故隐患描述

3.1

矿井通风

3.1.1

主要通风机

3.1.1.1

主要通风机房设计、布置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

3.1.1.2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3.1.1.3

反风设施齐全、完好;检查、维修符合规定;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3.1.1.4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61条

3.1.2

通风系统

3.1.2.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审核。

《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

3.1.2.2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3.1.2.3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负压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52条、第153条

3.1.2.4

矿井通风原则

3.1.2.4.1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3.1.2.4.2

矿井需风量及计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3.1.2.4.3

矿井内用风地点风速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3.1.2.4.4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3.1.2.4.5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3.1.2.4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3.1.2.5

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3.1.2.6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3.1.3

局部通风

3.1.3.1

局部通风设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3.1.3.2

通风方式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煤矿安全规程》第163条

3.1.3.3

配风量计算及局部通风机选型

每个独立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炸药用量、局部通风机实际需要风量,人数和风速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作为风机选型的依据。

风筒直径和风机能力相匹配。

保证供风量充足,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3.1.3.4

局部通风机

3.1.3.4.1

安装位置及标准: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

(二)款

3.1.3.4.2

风机管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

(一)款、第165条、第176条

3.1.3.4.3

供风规定: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九)款

3.1.3.4.4

局部通风机供电: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

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风。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13条

3.1.3.5

风筒: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第(五)款

3.1.3.6

硐室通风:

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硐室、井下机电硐室等地点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

3.1.4

矿井通风现场管理

3.1.4.1

矿井风量调节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3.1.4.1.1

矿井总风量调节符合规定要求或有措施。

3.1.4.1.2

矿井局部风量调节有调节情况记录。

3.1.4.2

矿井风量测试

3.1.4.3.1

测风规定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有测风记录及牌板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3.1.4.3.2

测风站布置

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测风站。

3.1.4.3.3

用风地点测试

符合《测风工操作规程》规定。

3.1.5

通风设施

3.1.5.1

风门

符合设置要求,施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

3.1.5.2

密闭(风墙)符合设置要求,施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3.1.5.3

风桥

符合设置要求,施工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3.1.5.4

风窗符合设置要求,施工标准。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3.1.6

通风安全技术管理及制度

3.1.6.1

通风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科(区)队管理制度,有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3.1.6.2

通风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通风管理图纸齐全、数据准确;规定报表上报及时。

《煤矿安全规程》第157条

3.1.6.3

安全仪表管理: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3.2

瓦斯防治

3.2.1

瓦斯等级

3.2.1.1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3.2.1.2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3.2.1.3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3.2.2

瓦斯浓度及管理

3.2.2.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71条

3.2.2.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

3.2.2.3

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及其他作业地点(或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停止工作(严禁爆破),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3.2.2.4

矿井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当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3.2.2.5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74条

3.2.2.6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瓦斯排放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3.2.2.7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3.2.2.8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措施:

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煤矿安全规程》第178条

3.2.2.9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

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

3.2.3

瓦斯抽放

3.2.3.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

3.2.3.1.1

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

3.2.3.1.2

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

凡符合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应稳定在2m3/min以上。

《矿井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