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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规范:

《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变形缝,且应标注各节点的构造设计大样。

第2项

(2)、窗台构造大样中,窗台内外高差应≥20mm。

第10项

(3)、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板和栏杆,高度、承载能力、构造应符合要求。

第11项

4

民用建筑

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第6.5.1条

(2)、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公用厕所内通道尺寸应符合第6.5.2、6.5.3条要求。

(3)、阳台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做法和标注不详或有误,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应注明防护栏杆承受荷载能力,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第6.6.3条

(4)、楼梯梯段踏步数不应大于18级或少于3级。

第6.7.4条

(5)、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

第6.7.5条

(6)、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7.10的要求。

(7)、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应达第6.8.1条要求。

(8)、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注意第6.12.2条和第6.12.5条要求。

(9)、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每块瓦片均应作加固措施。

第6.13.3条

(10)、配电房等电气用房门未外开。

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未设两个出口。

第8.3.1条

(11)、不得将电梯机房顶板直接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

第6.8.1-6条

(12)、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第6.10.4-4条

(13)、无楼梯通达的屋面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

5

多层建筑

厂房建筑

仓库建筑

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

第6.0.1条

(2)、普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9m,供登高车使用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12m。

第6.0.10条条文说明

(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应核实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

第3.7.5、5.3.16、5.3.17条

(4)、厂房及仓库的设计,应在图纸上注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质性质、数量,厂房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特别是钢结构)。

(5)、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仓库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第3.3.8、3.3.10条

(6)、民用建筑内应注明不得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第5.4.5条

(7)、地下室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地下室房间面积超过50㎡应设两个门。

第5.3.12条

(8)、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

第7.4.2条

(9)、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第7.4.12条

(10)、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

第7.1.3条

(11)、住宅或宿舍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楼板和隔墙完全分隔,且两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5.4.6条

(12)、各消火栓背面应有墙体,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第3.2.1、5.1.1条要求。

(13)、建筑设计中凡超过第9.1.3条规定范围时,应作排烟设计。

6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

第4.1.7条

(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

第4.3.1条。

(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

第6.1.9、6.1.10、6.1.11条

(4)、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第6.1.1条的要求。

(5)、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合第6.1.2条要求。

(6)、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

第6.2.2.1条

(7)、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构造设计,并符合窗槛墙最小高度的要求。

第3.0.8条

(8)、十八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

第6.1.1.2条

(9)、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出口。

第7.5.1、7.5.2条

(10)、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5.2.7条

(11)、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

第6.1.17条

7

门窗设计

玻璃设计

《关于贯彻落实〈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的通知》(珠建建[2005]95号)

《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1)、应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

(2)、应按JGJ113—2009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

(3)、栏板玻璃应按JGJ113-2009第7.2.5及7.2.6条设计。

(4)、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施。

JGJ113—2009第7.3.2条

(5)、屋面及雨篷玻璃均须使用胶片厚度不小于0.76mm的夹层玻璃。

JGJ113—2009第8.2.2条

(6)、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DBJ15-30-2002第4.10.3条

(7)、存在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的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

(8)、窗户开启扇面积应符合不同性质建筑通风采光、节能的要求,并考虑窗台及阳台的折算问题。

(9)、幕墙设计须进行专项报审。

8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停车位及活动场地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2)、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3)、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

(4)、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第5.1.2、7.8.1条

(5)、设有客房的公建未设无障碍客房。

第7.10.1条

(6)、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未在两侧均设扶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

第7.1.2、7.1.3、7.2.4、7.2.5、7.2.8条

(7)、作无障碍设计的候梯厅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8m。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第7.7.1及7.7.2条

(8)、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安装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应不小于0.5m,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第7.4.1条

9

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等组合建造。

GB50067-97第4.1.2条

(2)、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

GB50067-97第4.1.4条

(3)、除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以外,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GB50067-97第5.3.3条

(5)、汽车库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外墙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小于1.2m。

GB50067-97第5.1.6条

(6)、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JGJ100-98第3.2.8条的要求。

(7)、地下车库排风口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JGJ100-98第3.2.11条

(8)、弧形汽车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

JGJ100-98第4.1.7条

(9)、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第4.1.9条的要求。

(10)、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JGJ100-98第4.1.13条的要求。

(11)、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

地面应作排水设计,排水坡度≥1%;

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JGJ100-98第4.1.18、4.1.19、4.1.20条

10

住宅设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

(1)、住宅设计应按GB50368—2005要求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的要求,从方案阶段起就应考虑一梯多户及周边环境对日照的影响。

(2)、上层住户(含复式下层)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GB50368-2005第5.1.3条

(3)、阳台未表达地漏和排水方向、坡度。

GB50368-2005第5.1.7条

(4)、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GB50368-2005第5.2.1、5.2.3条

(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包括正面或侧面),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防坠落雨篷应超出上部阳台外缘0.6m。

GB50368-2005第5.2.4条

(6)、七层及以上住宅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GB50368-2005第5.3.3条

(7)、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GB50368-2005第7.1.5条

(8)、单身公寓内的开放式厨房与卧室相通,应标明不得敷设煤气管道。

GB50368—2005第8.4.7条

(9)、住宅建筑当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GB50368-2005第9.1.6条的要求对这些层进行层数折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10)、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

GB50368—2005第9.4.1条

(11)、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GB50368—2005第9.4.2条

(12)、住宅建筑中楼梯、电梯直通下部汽车库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GB50368-2005第9.4.4条

(13)、单人卧室(包括工人房)面积不应小于6m。

GB50096-1999第3.2.1条

(14)、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GB50096-1999第3.4.2条

(15)、套内(包括单身公寓)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GB50096-1999第3.4.4条、GB50368—2005第8.2.7条

(16)、住宅应按套数设置信报箱。

GB50631-2010第3.0.1条

(17)、住宅室内复式楼梯标注甲方自理时,也应按规范在图中注明梯段、平台、踏步及栏杆等相关要求。

11

宿舍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1)、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达到住宅居室同样的日照标准。

第4.1.3条

(2)、与卫生间相邻的居室墙面应考虑防潮措施。

第4.2.5条。

(3)、公共厕所与最远的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第4.3.1条

(4)、宿舍楼梯的梯段宽度及踏步高宽应符合第4.5.3~4.5.5条的要求。

(5)、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第4.5.7条

(6)、宿舍室内采光标准不应低于第5.1.4条规定。

(7)、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当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5.2.2条

12

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运动场与主要课室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GBJ99-86第2.3.6条

(2)、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度。

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GBJ99-86第3.2.1条

(3)、实验室等教学辅助用房的地面等构造做法不详,普通教室和实验室未进行详细平面布置,应符合GBJ99-86第三章要求。

(4)、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GBJ99-86第4.2.3条

(5)、小学教学楼层不应超过四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GBJ99-86第5.2.1条

(6)、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GBJ99-86第5.3.2条

(7)、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GBJ99-86第7.1.2条

13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生活用房布置应有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在珠海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第3.1.7条,

(2)、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第3.1.8条规定。

(3)、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有高差时应设不大于1:

12的防滑坡道。

第3.6.4条

(4)、活动室等用房门宽不应小于1.2m,并设双扇平开门。

第3.6.6条

(5)、活动室窗台不宜低于0.6m,距地1.3m以内不应设平开窗。

第3.7.3条

(6)、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3.7.4条

14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主要入口处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2条

(2)、电梯设置应符合第3.1.4条的要求。

(3)、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5条

(4)、墙角应做圆角处理。

第3.1.13条

(5)、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

1.40m,门应外开。

第3.1.14条

15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楼梯、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JGJ48-88第3.1.6条要求。

(2)、设置自动扶梯的角度,两端空间尺寸应符合JGJ48-88第3.1.8条要求。

(3)、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且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JGJ48-88第3.1.11条

(4)、联营商场连续排列铺位时,公共走道的最小尺寸应符合JGJ48-88第3.2.11条的要求。

(5)、应从方案阶段开始注意,同一建筑内的商业的安全出口应与办公、住宅等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JGJ48-88第4.1.4条

(6)、商店营业厅的门净宽都不应小于1.4m。

JGJ48-88第4.2.2条

(7)、商店净高应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16

饮食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餐饮建筑在总体布置上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2.0.4条。

(2)、当餐厅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开窗(洞)要求应符合第3.2.3条的要求。

(3)、当热加工间上方为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3.3.11条

(4)、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餐厅或加工间。

第3.4.7条

(5)、厨房工艺在二次装修时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在图纸中按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并考虑烟道预留、穿楼板及地面排水等问题。

17

室内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含1999年、2001年修订)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1)、装修图设计人员对各建筑规范了解不足,存在图纸设计不规范、装修材料未达相关规范的要求或未标明选用材料燃烧等级等问题。

(2)、与建筑相关的部分,如开门、疏散、栏杆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3)、对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分隔、改变楼梯位置等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情况,应作结构验算和设计。

(4)、改变楼梯、卫生间等重要构造的位置和做法的,应提供新大样图。

(5)、对建筑外墙、开窗、色泽进行修改的建筑,应作建筑节能计算。

(6)、装修设计在平面布置和采用建筑材料上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改变原有门窗位置时,应核实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局部装修的,应核实与建筑原有的其他部位的门窗间距、消防疏散等是否有冲突。

18

人防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人防地下室图纸的技术指标、平面布置、坡度、构造做法、排水设计与平时建筑图纸有矛盾。

(2)、平面图中各口部、连通口、人防门垛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细部尺寸不全,且无相关大样,构造和空间尺寸未满足相关规范和选用图集的要求。

(3)、人防封堵做法标注不详。

(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GB50038-2005第3.2.10条

(5)、人防工程染毒区一侧墙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光。

GB50038-2005第3.2.13条

(6)、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GB50038-2005第3.3.1-4条

(7)、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人防,人防出入口设置未符合GB50038-2005第3.3.2-2条要求。

(8)、人防出入口梯段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人防门洞宽度。

GB50038-2005第3.3.5条

(9)、应根据掩蔽人数计算疏散宽度,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满足该防护单元的总疏散宽度要求。

GB50038-2005第3.3.8条

(10)、人防地下室的战时防火分区面积未符合GB50098-2009第4.1.2条的要求。

(11)、人防区内需设防火门处不可用普通人防门代替防火门,人防门和防火门设置在同一位置的,构造尺寸和做法应满足两者的安装要求。

19

其他

(1)、应注意新规范和图集的应用,如:

《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DBJ/T15-80-2011)等新规范应及时应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09年10月已改用2009年版,中南标中部分图集已改用10ZJ和11ZJ的版本,引用时应予注意。

(2)、审查回复意见仅直接在意见单上答复,无修改图或修改通知单,无修改后的图纸目录或修改后的图纸目录未更新已改图纸的出图日期。

(3)、由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构件、幕墙等应明确设计(包括尺寸、荷载、与主体建筑的构造和力学关系要求)及安全性等要求。

完成设计后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审查签章后方能施工。

(4)、建筑构造设计未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或未提供具体隔声构造措施。

(5)、地下室排风口、建筑物管道井出地面或屋面后未能与通风施工图配合做出详图设计。

(6)、当设备用房设于地下室时,应考虑通风、排烟措施。

(7)、不同防火分区由玻璃幕墙或变形缝跨越,防火封堵构造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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