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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

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江苏高院第四条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种情形——也就是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江苏高院第五条认为认定为以上挂靠行为,还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

  

(1)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高院认为: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

  ——由此可见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在认定挂靠经营上是有分歧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

  【安微高院认为: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5)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

  (6)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参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自《江苏高院的意见》第六条)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司法解释》第7条)

  (三)、下列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1、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参考自《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第18条)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

  3、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安徽高院的司法解释》第6条)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问题: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意见》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五)、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

  (七)、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八)、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参考自《深圳中院意见》

  三、关于违约责任、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

《深圳中院指导意见》、《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三)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广东高院意见》

  (四)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承包人仍然依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七)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果该使用部分的质量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呢?

);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

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该条与上述最高院的第十三条有些差别)

  六、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行使拒绝交付工程的抗辩权问题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

承包人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

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高院意见》《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拖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的抗辩权。

(此处的抗辩权性质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还是留置权性质的权利?

  七、关于工期的问题:

  

(1)、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2)、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

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等,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

  方案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

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浙江高院意见》

  第十二条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汇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汇总

  2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4、发包人注意什么?

承包人注意什么?

  5、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放线规范的内容、目的

  3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

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

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

  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

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

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

  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

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

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

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

  方可支付。

  1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

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

  2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

  3建设工程合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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