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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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条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18号规定,限制招标人肢解工程发包。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控制价的公布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公布。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2014〕27号),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备查。

第九条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第十条资格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一般或常规工程项目,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经验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率及暂列金、暂估价进行调整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纸质标书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内容应一致,投标函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标书为准。

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诚信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可根据以下要求选择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一)和综合评估法

(二)四种评标办法中的一种。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原则上应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办法: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

(二)超过前款规定限额以上的招标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该项目评标时采用。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工程造价类评委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评标要求和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三)评标开始后,除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察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社会监督员(公证员)、评标工作人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

(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

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即清标)提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

(一)至(三)条情况之一的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

(一)审核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但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一)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二)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三)投标书中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二十五条详细评审

(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十六条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按照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

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采用本办法所规定评标办法应当按照附件一至四所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细则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条建立评标过程公开制度,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评标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标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行政监督机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取消资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参加该工程的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宁建建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

2.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一)

4.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

(二)

附件1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

一、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

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计算方法。

发包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

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浮一定比率(调整系数)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计算公式为:

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下浮比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4%,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3-7%,其他工程2-5%。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3、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4、税金:

其税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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