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明集乡中心小学章程概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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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理念:

让学生主动和谐发展,为人生幸福充实奠基。

第六条:

学校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校风:

文明和谐,进取创造。

学校教风:

爱生敬业,严谨创新。

学校学风:

勤学多思,奋发向上。

学校校训:

团结勤奋,求是创新。

学校精神:

胸宽如海,竞进似河,敢为天下先。

第九条:

校歌:

《我骄傲,我是眀集乡小主人》。

第十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

2月18日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目标与办学特色:

建成全县一流的骨干教师队伍,有全县乃至全市高水平的教科研成果,有自身特色的现代教育思想和理论,有配套的现代教育手段以及现代教育教学方法,能使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和谐发展的差异特色教育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发展策略为:

以德治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按国家规定招收学生;

4.自主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和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聘任教职工并进行考评、奖励;

6.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与经费;

7.行使法律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育教学任务和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

4.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教育学生,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保障;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6.依法接受合法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利津县明集乡中心校提议,乡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七条 

校委会是学校的核心部门,落实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统一领导下,设立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少先大队等组织。

实行年级部管理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密切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社会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会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完善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四章德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学校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学校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五章课程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配合课堂教学改革的进行,通过实施有效的集体教研,加强教师对学科课程文本、学生实际认知水平的研究,密切联系学生生活经验,积极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和生本化改造。

密切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将地方课程的某些内容和学校开展的教育活动有效整合,进一步提高地方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加强对各年级学生兴趣爱好的调查和研究,按照全员研发、专业评估、核准实施、择优奖励的办法,积极实施校本课程研发工程,并逐步建立旨在发展学生兴趣特长的校本课程必修和选修体系,形成学校特色。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一至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

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

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

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五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实施差异教育,全面推行“自主课堂”改革,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配合自主课堂改革,启动差异教育研究,制定差异教育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提炼推介、不断深入的思路,积极推进课题的研究与实施。

在高年级数学、英语主要学科教学中实施差异走班教学实验,并研究建立差异教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实现专业发展。

建立健全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实行“阳光招生”,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发现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补课辅导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控制班额,一至五年级每个班不超过45人。

第三十七条学校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

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开除学生学籍。

建立健全处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第四十条在校学生享受下列合法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或各种荣誉称号;

3.参与学校社团活动,根据发展素质的要求,自主选择健康的兴趣爱好与特长发展;

4.参与评价学校和教师,向教师质疑、申述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的处理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权利;

5.在综合素质上获得公正、公平评价,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勤学奋进,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4.文明守纪,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行为和习惯。

5.接受学校、教师依法进行的管理与教育。

6.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

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

不搞有偿家教。

第四十三条学校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第四十五条本校教师享受下列权利:

1.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参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与评定;

4.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女教职工产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的权利;

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报与评议及各类评比;

6.带薪参加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的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法制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严守职责,不做有偿家教和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家长谋取利益,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学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

教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依法保障离、退、病休教师的合法待遇不受侵犯。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及其细则等,视情节给予教育帮助或处理,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

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及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不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等。

第五十四条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

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第九章 

财务及校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上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补助;

3.捐赠及其他资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学校不得随意拍卖、转让,或用其他方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第五十七条学校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收取学生费用,不违反规定乱收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租赁须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收取租赁费,计入经费收入。

设备的报废、转让等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逐级审批,并经职能部门鉴定。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相符。

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

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解除险情。

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

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第六十四条学校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六十五条组织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卫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制定突发性和群体性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六十八条学校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教室和其他教学、活动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或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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