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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有一个变化的地方,就是原来《规程》、《条例》是八字原则“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现改为十六字。
4、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100万元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15万元的罚款。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200万元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15万元的罚款。
举例说明:
2006年5月18日,山西大同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
(事故经过)
5、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使用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同时、要不断的总结防治水规规律,才能更好的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我矿2003年度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煤中等类型。
现在《规定》中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要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
(1)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的。
(2)未按规定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3)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4)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未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
三、矿井防治水
1、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2、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3、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违反本条规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150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负责人处以7-12万元的罚款。
4、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5、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6、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7、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8、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10、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50万元的的;
对企业负责人处1-3万元的罚款。
11、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12、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四、井下探放水
1、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5、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
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6、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50万元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3万元的罚款。
7、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9、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10、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五、水害应急救援
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2、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4、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
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5、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6、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7、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8、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9、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本次由于时间有限,仅摘取了和大家平常比较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了解的有关防治水的内容来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剩余部分仍需回去后自行加深学习。
陶二煤矿技术科鲍尚信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