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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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参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行业标准(AQ/T9002—2006)和国家标准GB∕T29639-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津市区域内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公共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恐怖事件等,其中包括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等事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

(2)预防为主、疏导为先。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制定相关确实可行有效制度和措施,从源头进行预防和防止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发生踩踏、火灾等事件,其中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和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等事件。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预报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消除在萌芽阶段和基层,及时消除诱发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发生踩踏、火灾等事件的各种因素。

(3)快速反应、整体联动。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发生踩踏、火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恐怖事件和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等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和预定的机制程序。

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在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配合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同时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将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中,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张贴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发生踩踏、火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恐怖事件和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等事件的公开报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对不正道信息流传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

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追踪掌控,依法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发生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市公安局长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

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宣传中心)、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卫计局、市消防队,市交警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等有关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街镇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6)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置的有关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7)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制定,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处置应对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处置工作;

督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对口业务部门相关工作和事件初期的应对和处置。

(1)市公安局: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组织、牵头工作;

(2)市新闻宣传中心:

主要负责统筹、策划、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论引导,查封舆论干预和有害信息封堵等工作;

(3)市监察局:

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在预防应对、处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展开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接收、核实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5)市司法局:

组织和协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市经信局:

协调有关通信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提供通信保障;

(7)市商务局: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所需要物资的调运,参与通信、信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预防应对和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经费保障;

(9)市法制办:

负责研究审核处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10)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1)市消防队:

做好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现场的消防工作,其中包括火灾事故的处置;

(12)市交警队:

负责事发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及绿色通道开辟工作。

2.1.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

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

涉事部门、市信访局、市武装部、市交警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

分组职责:

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处置意见;

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依法处置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

涉事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派出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市信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武装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参与现场应急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疏散人群,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卫主要目标。

市交警队负责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绿色通道开辟。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和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其中包括受灾受伤人员安置等。

(2)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

市法制办、市文广局、涉事部门

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政策法律宣传,为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组织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了解掌握全面、客观、公正、真实的信息。

引导舆论,以正视听。

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性事件应急应对和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市文广局要配合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事件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布应急保障信息和应急指挥部公告。

涉事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医疗救助组

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运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紧急医疗救援情况。

医护人员不能现场宣布人员死亡,需将人员运离现场。

(4)综合保障组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人员)运输、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征用运输车辆,做好事件受伤人员和保障物质的运输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2.2日常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下设综合组、情报信息组、行动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并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3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对人员、财产和重要物品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科学应对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工作;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4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要在第一时间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的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的方式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5专家组

市安监局组建成立应急专家库,接到人员密集场所事件预警信息和发生事件报告后,应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预报与信息收集

(1)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应当及时总结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从源头上防止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发生。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对可能发生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不断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情报的效率。

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3)市公安局下属派出所要建立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信息,市公安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预报。

4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响应

4.1启动响应程序(前期处置)

(1)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照职责,进一步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并迅速启动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上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应对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4.2现场处置(事发中处置)

(1)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

①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统一协调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实施重大应急应对处置措施;

②指令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工作方案和措施,直接指挥现场应急应对处置工作,开展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①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解疑释惑,表明态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受害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对当地政府提出限期解决受害者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按时解决;

(3)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人员聚集场所内的活动等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劝离围观、分散包抄、设置路障、控制外层、锁定重点等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搜集固定并保护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强制性)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打击处理;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或急需预警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应急结束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3恢复与重建(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①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②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③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④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和有关部门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⑤参加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负责。

需要区内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发区、社区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请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信息报送和处理

5.1信息报送

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1)市公安局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市安监局应急办。

(2)信息报送形式和时间限制。

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在紧急情况下可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初报,随后1小时内要通过传真或纸质文件加盖鲜章形式书面报告。

(3)信息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有瞒报、漏报、迟报。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信息处理

5.2.1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建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涉及到跨区的特别重大或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政府报告市政府。

5.2.2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5.2.3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相关部门。

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5.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

6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公安内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参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确定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3)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与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之间确保通信畅通;

通信、电信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宽带、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4)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消防队要建立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制度。

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设备、器材等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事件处置需要。

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适当安排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处置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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