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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Word文件下载.docx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支付结算:

广义的包括现金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票据结算)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涉及单位方方面面,无论采购、销售,还是发放工资、支付费用等业务,都必须通过支付结算工具来进行。

会计从业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运用,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考点常考多选】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支付结算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双方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尤其是对付款当事人而言,应强调诚实信用,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履行付款义务。

这是保证收付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银行的结算责任,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尊重存款人的资金支配自主权,根据委托人的意志,做到是谁的钱就进谁的账'

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确实保障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由于银行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活动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其责任在于办理资金在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手续,不为结算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垫付资金。

这一原则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这是保证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免遭利益损害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了解】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账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支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使用繁体字,如贰、陵、镱、蓠、圆,也算规范。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金额。

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一节习题精讲

【例1-单选】¥15409.02,写成中文人民币大写为“人民币()”

A.壹万伍千肆佰零玖元贰分

B.壹万伍千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C.壹万伍千肆佰零玖元零角贰分

D.壹万伍千肆佰零玖元零贰分整

【答案】B

【例2-多选】

(20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不予受理的有( )。

A.更改金额的票据

B.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

D.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

【答案】ABC

【例3-单选】长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零玖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玖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玖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玖年贰月壹拾日

【答案】C

【例4-多选】下列关于票据金额的填写,说法正确的是()。

A.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B.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以写“整”(或“正”)字

C.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D.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字样

【答案】ACD

【例5-判断】汇票的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

()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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