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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DELORT—BHLH先生

成员名单(略)

国家序言

参考法国标准

在《标准化参考》条款中提及的标准与法国标准之间的对应性如下:

EN196-1:

NFEN196-1(等级指数:

P15-471)

EN196-7:

NFEN196-7(等级指数:

P15-477)

EN197-1:

NFEN197-1(等级指数:

P15-101-1)

ENV413-1:

FDENV413-1(等级指数:

P15-102)

ENISO17025:

NFENISO17025(等级指数:

X50-061)

EN45004:

NFEN45004(等级指数:

X50-064)

EN45011:

NFEN45011(等级指数:

X50-071)

在《标准化参考》条款中提及的标准与使用于相同领域但不相同的法国标准之间的对应性如下:

ISO2845:

NFX06-051,NFX06-052,NFX06-053,NFX06-054,NFX06-055,NFX06-056,NFX06-057,NFX06-058,NFX06-059,NFX06-060,NFX06-061,NFX06-062,NFX06-063,NFX06-072。

在目录中提及的标准与相同的法国标准之间的对应性如下:

EN196-2:

NFEN196-2(等级指数:

P15-472)

EN196-3:

NFEN196-3(等级指数:

P15-473)

EN196-5:

NFEN196-5(等级指数:

P15-475)

EN196-21:

NFEN196-21(等级指数:

P15-478)

ENISO8402:

NFENISO8402(等级指数:

X50-120)

ENISO9002:

NFENISO9002(等级指数:

X50-132)

EN45020:

NFEN45020(等级指数:

X50-080)

欧洲标准EN197-220006月

ICS:

91.100.10代替ENV197-2:

1995

法文版

水泥—2部分:

现行欧洲标准由CEN在2000年5月26日采用。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服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内部规章定义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应毫无更改地授予欧洲标准。

与这些国家标准有关的更新清单和书目参考可以从中央秘书处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那里得到。

现行欧洲标准存在三个官方版本(德语,英语,法语)。

另一种语言的版本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一个以此语言为母语的成员负责翻译,通知中央秘书处,并拥有和官方版本相同的法律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是下列国家的标准化国家组织:

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捷克,英国,瑞典和瑞士。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德语

英语

中央秘书处:

Stassart街36,B-1050布鲁塞尔

CEN2000任何形式和方式下的运行的所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国保留。

参考资料号码:

EN197-2:

2000F

目录

页码

序言3

1使用范围3

2标准化参考4

3定义4

3.1特殊定义4

3.2一般定义6

4生产商负责的工厂生产检验6

4.1一般要求6

4.2质量的内部控制7

4.3样品的自动控制实验7

5认证组织的任务9

5.1概述9

5.2工厂生产控制的监督,评估和验收9

5.3样品的自动控制实验的初始检查10

5.4通过在工厂/仓库中提取的样品抽样进行的实验和最初类型的实验10

5.5工厂的最初检查和工厂生产控制的检查11

5.6在最初时期的实验结果的评估12

6不符合时的措施13

6.1生产商负责的措施13

6.2认证组织负责的措施13

7由第三方进行的相符性的认证程序14

8相符性的证书和标志14

8.1相符性的指示14

8.2相符性的证书14

8.3相符性的标志15

9与发送中心相关的要求15

9.1一般要求15

9.2中间商的任务15

9.3第三方的任务16

表1—在自动控制结果和/或样品抽样实验结果不相符情况下认证组织采取的措施17

表2—相符性实验和通过发送中心提取的水泥样品的抽样进行的实验:

性能和实验的最小频率18

附录A(标准化)28天强度实验结果的精确和代表性的评估19

A.1概述19

A.2参考结果系列19

A.3评估程序19

附录B(信息化)一般定义22

B.1按照建筑产品指示的定义22

B.2根据EN45020的定义22

B.3根据ENISO8402的定义22

B.4根据EN197-1和EN196-7的定义23

参考目录24

序言

现行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会/TC51《建筑水泥和石灰》制定。

现行欧洲标准代替ENV197-2:

1995。

这个欧洲标准通过相同文本的出版或通过认可来具有国家标准的法力,最迟于2000年的12月,所有相反意见的国家标准应最迟于200年12月提出。

这个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性的,而附录B为信息性的。

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定,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学会已经实行这个欧洲标准:

1使用范围

EN197-2规定了水泥对相关产品规范的标准相符性的评估体系,包含由认证组织进行的相符性的认证。

标准为生产商进行的工厂生产的控制提供了可行的技术规则,也包含对样品的自动控制的实验和属于认证组织的任务。

标准同样建立了在不相符性情况下要遵守的规则,相符性认证程序和用于发送中心的要求。

在EN197-2中,《水泥》一词用于参考EN197-1中定义的普通水泥,以及参考其他EN197-2中符合产品要求标准的水泥和粘合剂,他们也要进行认证。

这种水泥在给定的工厂生产并属于特殊的类型和等级,这种类型和等级由相关产品的规范标准定义和明确。

2标准化参考

这个欧洲标准以标有或未标日期的参考形式包含不同用处的规定。

这些标准化参考被引用在文本的适当的地方并且出版物在下面列出。

对于标有日期的参考,这些出版物今后的任意修正或更改只有以修正或更改的方式插入出版物时才能用于这个标准。

对于未标日期的参考,执行用于参考的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EN196-1,水泥的实验办法—1部分:

机械强度的测定。

EN196-7,水泥的实验办法—7部分:

水泥的采样和样品的方法。

EN197-1,水泥—1部分:

普通水泥的组成,规范和相符性标准。

ENV413-1,低标号水泥—1部分:

规范。

ENISO17025,关于标准和实验实验室权限的一般描述。

EN45004,对于不同类型的检查组织功能的一般条款。

EN45011,关于产品认证组织的一般要求(ISO指导/CEI65:

1996)。

ISO2854,数据的统计解释—测量技术和用于平均值和偏差的测试。

3定义

按照EN197-2的需要,以下定义实行:

3.1特殊定义

3.1.1相符性证书

是根据现行相符性评估体系的规则颁发的文件,它提供足够的证明以保证水泥与产品规范标准的相符性

3.1.2相符性标志

保护性标志,在相符性证书的基础上张贴(看3.1.1)

3.1.3经认证的水泥

已颁发相符性证书的水泥(看3.1.1)

3.1.4初始时期

对于水泥,从相符性证书第一次颁发立刻计算的时期

3.1.5认证组织

根据程序和管理制定的规则,具有进行相符性认证所需要的能力和授权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公正的组织

3.1.6工厂的生产监控

水泥生产的持续内部控制,由生产商执行,并由自动控制实验完成的质量的内部控制组成

3.1.7工厂

生产商为水泥生产而使用的设施,不仅用于盛放大量水泥的持续生产要求的装置,特别是为了研碎和均质化的措施,而且满足水泥生产后储存必需的储存能力。

与生产控制有关的装置能足够精确地控制生产以保证关于产品的规范标准的要求得到满足。

3.1.8新工厂

根据现行体系的标准还未生产经过认证的水泥的工厂

3.1.9已存在的工厂

根据现行体系的标准已经生产经过认证的水泥的工厂

3.1.10仓库

散装水泥装运的设施(设立在工厂外)用于水泥的发送(散装或袋装),在运输或储存后,在仓库,生产商对所有关于水泥质量的方面负全部责任

3.1.11发送中心

散装水泥装运的设施,(设立在工厂外)用于水泥的发送,在运输或储存后,在发送中间商对所有关于水泥质量的方面负全部责任

3.1.12中间商

自然人或法人,在生产地附近,对于散装水泥,根据EN197-2的部分条款负责认证并持有相符性标志,并对散装运输设施中所有形式下的水泥质量维持负有全责以保证水泥完好地提供给他人

3.1.13确认的自动控制实验

由第三方持续进行的自动控制实验,并参与对第三方在发送中心的出发点上提取的样品进行的实验

3.1.14工厂质量手册

提供关于生产商在给定的工厂里进行工厂生产的控制情况的文件,以保证水泥与针对产品规范的标准要求的相符性

3.2一般定义

看附录B(信息性)

4生产商负责的工厂生产检验

4.1一般要求

4.1.1概念

通过工厂生产控制,是指由生产商进行的水泥生产的内部持续控制,包括一个通过对在生产运输中提取的水泥样品进行的自动控制实验来完成的质量内部控制1)(看4.3)

注释关于工厂生产控制的EN197-2的要求参考了ENISO9002中用于生产,用于生产程序控制以及用于水泥实验的条款

4.1.2工厂质量手册

关于工厂生产控制的生产文件和程序应在工厂质量手册中写明,此外,手册还应以适当的方式写明:

a)质量方面的事宜和组织,责任和关于生产质量的管理职能,以及能控制得到所要求质量的方法,和行之有效的质量内部控制(看4.1.3)

b)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技术,使用的方式和系统化的措施(看4.2.1,4.2.3和4.3.2)

c)在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进行的检查和实验,以及检查和实验的进行频率(看4.2.2和4.3.4)

工厂质量手册,由每个工厂的生产商制定,应同样包含合适的文件体系(看4.1.4和4.3.4)

工厂质量手册应书面整理和形成可行性程序以保证水泥产品与技术要求的相符性。

手册可以参考能为样品自动控制实验和质量内部控制提供补充细节的相关的文件。

对于体系的需要,允许《工厂质量手册》的术语借助相关的文件。

注释如果存在一个符合ENISO9002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可以检查质量手册是否符合EN197-2中用于生产,用于生产程序控制和用于实验的所有要求。

如果体系符合所有的要求,质量手册同样可以用于产品的认证。

4.1.3管理体系

4.1.3.1对于质量政策的声明

工厂质量手册应包含一个定义了质量政策,反对意见和约束的声明以保证产品质量。

4.1.3.2管理代表

生产商应指定一个管理代表,除了其他的责任,代表应有权利和规定的责任来持续有效地保证EN197-2的关于相符性评估的要求。

1)这些实验同样符合附录三中提到的《样品的补充实验》,89/106/CEE的建筑产品指导的2,(i)。

4.1.3.3内部审计和管理检查

为了保证工厂质量手册保持合适和有效为了满足EN197-2的要求,生产商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a)内部审计包含现行条款4和6.1的适用范围;

b)工厂产品控制管理的管理检查考虑到内部审计的登记。

4.1.3.4培训

工厂质量手册应规定措施以保证全体人员参与质量内部控制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活动为了具有丰富的经验或接受必要的培训。

4.1.4文件体系

4.1.4.1文件管理

管理代表应负责所有文件和关于工厂生产控制和现行的相符性评估体系相关的所有数据。

这个管理应保证所有文件的最新版本能自由地进入关键点,符合过期的文件收回,最后,保证所有的改变或修改能加入任何文件。

4.1.4.2关于质量的登记

生产商应至少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存所有关于工厂生产控制的登记。

4.2质量的内部控制

4.2.1程序的控制

4.2.1.1概述

工厂质量手册应规定关于程序的计划和控制,以及实验,检查,改正措施,确认,实施和相关登记的因素。

4.2.1.2水泥的组成和成分

生产商应书面制定实验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组成成分符合产品规范标准的要求,并表现必需的特性以保证水泥产品符合技术规范。

4.2.1.3不符合规范的生产控制

工厂生产手册应含有可以保证不符合规范的生产的良好管理。

4.2.2测量和实验

4.2.2.1控制,测量和实验的仪器

在生产过程中应有规律地检查和标定用于控制和实验的仪器以符合在工厂质量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频率。

4.2.2.2控制和实验的状态

在生产的任何时期可以检测控制和实验状态的程序应在工厂质量手册的详细标明。

这些程序应包括控制不符合规范的中间生产的程序。

4.2.3装卸,储存,包装情况和运输

只要水泥在生产商的负责下,工厂质量手册应规定必需的措施以保证水泥质量的保护。

手册应包含对仓库实行的措施的描述。

运输单据应保证可追溯性直到生产工厂。

4.3样品的自动控制实验

4.3.1样品的提取和实验

生产商应对每种认证水泥适用自动控制实验体系。

这种体系应用于证明与产品规范标准中含有的《相符性条款》的要求的相符性。

作为实验主体的性能,使用的实验方法,自动控制实验的最小频率,在控制期间或实验的最初时期进行,都作为相符性标准应于与产品规范标准的《相符性条款》中的要求相符。

对于不能连续发送的水泥,实验频率和提取点应在工厂质量手册中给予规定。

所有实验数据都应保存。

4.3.2改正措施

工厂质量手册应书面形成工厂生产控制的检查和调整的程序,在不一致的情况下。

在不一致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管理回顾时,应记录在检查报告上。

对于所有实验结果不符合关于产品规范标准中用于任何规定结果的限定值的相符性标准的水泥,生产商应立即确定使用水泥的数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这种水泥的流通,如果水泥已运送,则应告知相关用户。

此外,生产商应立即确定导致不符合性的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开始回查相关工厂生产控制的程序。

所有采取的措施和观察应以适当的形式在管理回查时写在检查报告中。

注解认证组织可以要求得知这些措施和观察。

4.3.3用于自动控制实验的测量和实验材料

用于自动控制实验的材料应有规律地进行检查和标定以保证符合在工厂质量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频率。

这些程序可以包含抗压强度实验结果与工厂质量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实验室的实验结果之间的比较,在能力实验时获得。

工厂质量手册应书面形成程序以保证所有自动控制实验中参与的人都具有经验并获得必要的信息。

相关的记录应保存。

4.3.4关于质量的登记

生产商应至少在现行法律规定期限内保存自动控制实验结果的登记和关于实验材料的相关登记。

5认证组织的任务

5.1概述

认证组织(看3.1.5)有三方面不同的责任,了解认证,检查和实验。

这三个职能应由一个或几个认证组织来保证。

检查职能可以由检查组织出色地完成(看B.1.1)实验职能由实验组织负责(B.1.2)。

认证组织的参考是指它包含的所有分组织。

认证组织应符合EN45011,EN45004和ENISO17025的用于现行相符性评估体系的条款。

5.2工厂生产控制的监督,评估和验收

5.2.1检查的任务

检查的任务包含由生产商进行的工厂生产控制的监督,评估和验收。

检查应保证工厂质量手册中所有关于生产,生产程序控制和水泥实验的重要修改都已经由生产商在运行后一个月内通知给认证组织。

检查组织应确定工厂生产控制符合EN197-2中条款4的要求并完全按照工厂质量手册来执行。

5.2.2检查的频率

检查按规定应一年进行一次并且认证组织应提前通知生产商检查的日期。

5.2.3报告

每次检查后,一份机密报告应制定并寄送给生产商。

如有必要,生产商应把收到报告后已采取或打算采取的改正措施通知认证组织。

5.3样品自动控制实验结果的评估

5.3.1评估的任务

工厂生产控制的监督,评估和验收同样包含生产商自动控制实验结果的评估以确定与统计标准和用于每个结果的限定值,以及产品规范标准的相符性。

5.3.2评估的数量和周期性

样品自动控制实验结果评估的数量应每年至少两次。

提前决定评估的周期性是合适的。

5.3.3检验的时期

为了自动化控制实验结果的评估,检验时期应在产品规范标准的《相符性条款》中规定,如果水泥刚经过认证,也可等同于初始时期(看5.6.1)。

5.3.4实验结果的评估

每个评估都应对实验结果的整体进行。

这些实验结果是在检验时期内提取的,从所给的经过认证的水泥的自动控制样品中获得的。

检验时期,根据情况,先于评估的日期或在初始时期内。

注释实验结果的评估包含所有认证组织认为反常的实验结果。

如果在检验时期内对产品性能逐步进行改善,或对限定产品进行改善,或对发送单位进行改正,关于他们的每套数据可以分开地评估。

评估同样可以对应地进行,并且对于研究的性能,,每个评估都应对全体实验数据得到唯一一个结论。

5.3.5报告

评估后,应制定一份机密报告,他的一份复印件应寄给生产商。

5.4用工厂/仓库提取的抽样样品做的实验和最初类型的实验

5.4.1样品的提取

点状样品应在认证组织负责在工厂的水泥交货点和/或工厂用于存放水泥的仓库提取。

点状样品的提取应基本满足验证生产商实验结果的精确性。

认证组织的代表应被允许可以在任何时间,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工厂或仓库提取样品。

5.4.2样品数量

对于每种在工厂内连续发送的认证水泥,提取样品的数量应每年至少六个。

当一些认证水泥不能连续发送,这个频率和样品提取点在认证组织和生产商达成一致后可以被修改。

需认证水泥的第一个样品用于最初类型的实验。

在初始时期提取的样品数量(看5.6.1)应每月至少一个。

5.4.3实验的性能和方法

为产品规范标准的《相符性条款》中的实验所规定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应根据指定的实验方法来确定。

CENEN196-1规定的用于强度实验的沙子的来源应在生产商和认证组织之间达成共识,沙子来源涉及到自动控制实验和通过抽样样品进行的实验。

5.4.4实验

每个提取的样品都应进行均质化处理并分为三个分样品。

用于提取和区分样品的方法应符合EN196-7。

一个分样品应由生产商保存以用于实验,而另一个经过打包,密封,清晰地贴标签后邮寄给实验室。

第三个分样品应密封后由生产商保存至少三个月。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它将被使用:

a)前两个分样品中的一个丢失,损坏或被污染;

b)诉讼时需要进行附加实验。

前两个分样品应用于实验,一个由生产商进行,另一个由实验室进行,涉及到产品规范标准中列出的必需性能,使用在相同标准中指出的实验方法。

5.4.5实验结果的评估

获得的结果应由评估组织进行评估。

在附录A中描绘的程序应用于代表性评估和28天强度实验结果精确性的评估。

5.4.6报告

在每次抽样实验结果评估后,应立即制定机密报告并将一份复印件寄给生产商。

5.4.7能力实验

实验室有规律地进行能力实验,至少包含与其他经允许实验室的强度实验结果的比较,以保证维持必需的精确性。

5.5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始检查

5.5.1新工厂的检查

如果为新工厂,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第一次检查应在关于工厂生产控制或用于水泥生产的设备的信息基础上进行。

检查应:

a)证明工厂质量手册满足4.1.2段的要求;

b)证明用于生产和实验水泥的设备符合5.5.3和5.5.4所给的标准。

5.5.2已有工厂的检查

在已有工厂生产新型水泥时,所有与工厂生产控制和设备有关的,与新水泥生产有关的有意义的修改都应考虑。

这将作为决定是否需要规律性检查的基础,并根据工厂质量手册修改的重要性。

得到赞同后,工厂质量手册中最初重要修改的新设备应被检查已确定新设备符合5.5.3和5.5.4段的标准。

5.5.3生产设备的评估标准

检查应根据工厂生产手册和设备自身满足生产规范标准要求的能力来确定生产设备的能力。

以下标准应考虑:

a)在生产规范标准中写明的组成部分应避免工厂外部的污染;

b)工厂应引进合适的设备以保证大量水泥的连续生产,特别要保证磨碎和均质化的良好运行,用于生产控制中所有设备应足够地明确为保证生产规范标准的要求;

c)应采取措施以避免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同水泥的混合;

d)每种水泥应储存在一个或几个分开的,能避免污染和变质的储藏塔中。

这些储存塔可以包含或采取几个密封单间的形式。

这些储藏塔和/或卸货点应明确标明水泥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所有其他必需的指示;

e)水泥离开工厂和/或仓库的地方应可以按照EN196-7的方法进行样品提取。

5.5.4实验室的评估标准

负责质量内部控制实验实行的实验室应至少配置必需设备以进行相关的,工厂质量守则中提到和指定的实验(看4.2.2)。

负责进行自动控制实验的实验室应至少配置必需设备,按照所给的实验方法,进行生产规范标准中列出的性能实验。

实验室应要在必需期限内以适合生产商工厂生产控制的方式提供实验结果以证明他们的能力。

5.5.5报告

对于最初检查,应制定机密报告,并邮寄一份复印件给生产商。

5.6最初时期的实验结果的评估

5.6.1最初时期

一般来讲,最初时期(看3.1.4和7条款)持续三个月。

5.6.2实验结果的评估

水泥实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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