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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5、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

(一)拖拉机登记编号:

按照确定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录入。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按照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共12位,前4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分别为发证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和市(地、州、盟)代码,后8位为发证地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

(三)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

拖拉机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拖拉机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

拖拉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

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拖拉机类型:

按照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录入。

(七)国产/进口:

国产拖拉机录入“国产”;

进口拖拉机录入“进口”。

(八)制造厂名称、拖拉机品牌、拖拉机型号:

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

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制造厂名称和拖拉机品牌中英文对照录入。

(九)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

(十)机身颜色:

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

多颜色拖拉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

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

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

进口拖拉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

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拖拉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

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十三)国产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

(十四)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

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

按照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

(十六)拖拉机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

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进口拖拉机,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

拖拉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

长度的单位为毫米(mm)。

2、燃料种类:

按照拖拉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

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拖拉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转向形式:

方向盘式拖拉机录入“方向盘”,手扶式拖拉机和手把式拖拉机录入“手扶式”。

4、货厢内部尺寸:

按照出厂合格证明录入;

出厂合格证明无货厢内部尺寸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

货厢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5、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拖拉机货厢或者挂车装用钢板弹簧的,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多后轴挂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

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

6、核定载质量、总质量:

核定载质量按照拖拉机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

总质量按照拖拉机整机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录入。

核定载质量、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7、驾驶室乘坐人数:

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

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颜色、品牌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

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

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八条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但拖拉机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签注。

第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变更登记具体事项为:

(一)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

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

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

核对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拖拉机所有人。

3、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

”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3)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签注“发动机号码:

”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或者“机身(底盘)号码:

”和变更后的机身(底盘)号码;

或者“挂车架号码:

”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

(4)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4、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拖拉机档案,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需收存相应拓印膜和来历证明复印件。

5、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拖拉机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复印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交拖拉机所有人。

(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2、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

并签注“机身颜色:

”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签注“发动机号码:

”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签注“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签注“出厂日期:

”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3、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注册登记日期:

”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4、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存入拖拉机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拖拉机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

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原拖拉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

不得拆封”;

收回号牌并销毁;

将拖拉机档案交拖拉机所有人;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四)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2、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

”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3、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具体名称。

4、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另建档案留存。

(六)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拖拉机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二条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业务的具体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但不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转入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拖拉机登记机关名称;

转入日期;

拖拉机登记编号。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并将《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留存,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拖拉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属于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二)属于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拖拉机所有人;

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

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

(三)属于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2、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

”和变更后的姓名;

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3、属于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并签注“拖拉机登记编号:

”和改变后的拖拉机登记编号。

4、属于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并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存入拖拉机档案;

属于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存入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拖拉机所有人联系。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拖拉机档案。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

查验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

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

”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和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签注“获得方式:

”和拖拉机的获得方式。

5、属于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还应当签注“拖拉机登记编号:

6、属于现拖拉机所有人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签注“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7、签注“转移登记日期:

”和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

(五)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存入拖拉机档案,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还需存入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七)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和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八)拖拉机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拖拉机档案,不符合拖拉机注册登记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拖拉机转入时,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转入的拖拉机有疑问的,应当直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查询。

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拖拉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1、居中签注“抵押登记”。

2、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并签注“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录入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4、录入抵押合同号码。

5、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抵押登记的日期,并签注“抵押登记日期:

”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存入拖拉机档案。

(五)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抵押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

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并交抵押人。

1、居中签注“注销抵押”。

2、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注销抵押日期,并签注“注销抵押日期:

”和注销抵押的具体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拖拉机档案。

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

签注注销证明交拖拉机所有人。

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作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存入拖拉机档案。

(四)按照办理注销登记的日期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日期,按照注销的原因录入注销信息。

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停驶或者复驶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停驶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出具停驶凭证;

属于申请复驶的,发还号牌和行驶证,收回停驶凭证并销毁。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拖拉机档案。

(三)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

第二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

符合规定的,受理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时间,同时告知补领期间停办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业务。

(二)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调阅档案,比对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制作拖拉机登记证书并交拖拉机所有人。

(三)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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