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944723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docx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929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1页 共10页 第3次修改

1.目的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各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外包、劳务派遣等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后:

(一)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事故,集团公司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经济处罚和处理,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作业区、中心)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科级及以下)经济处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二)造成人员轻伤事故,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作业区、中心)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科级及以下)经济处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2.2对外包、劳务派遣等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分子公司在工程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并负责严格落实。

3.术语、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3.3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3.4考核年内,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整年期间。

3.5行为政纪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职责

4.1各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外包、劳务派遣等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将事故情况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电话、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类别,同时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生产管理部、装备工程部、技术改造部等)报告,必要时各分子公司可越级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将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电话、书面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4.2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相关业务部门(生产管理部、装备工程部、技术改造部等)在接到各分子公司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报告。

4.2集团公司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或者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派,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可邀请相关专家)立即赶赴事故单位,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划分和认定事故责任及事故性质。

4.3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考核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工会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会审同意后,提请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集团公司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4.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会议纪要要求,拟定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考核处理决定。

4.5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登记台账,规范事故档案管理,及时向预算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提出对事故的考核意见。

4.6集团公司预算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考核处理决定以及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轻伤事故的考核意见,逐项落实。

4.6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对本单位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作业区、中心)及有关责任人员(科级及以下)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考核、处理工作,并将考核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4.7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两级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考核处理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落实考核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处理的原则;

(四)科学严谨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注重实效的原则。

5.2事故处理时限

5.2.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对本单位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作业区、中心)及有关责任人员(科级及以下)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考核、处理工作,并将考核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5.2.2重伤、死亡事故,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事故考核处理意见,过会后5天内发文执行;集团公司考核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20天内,事故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作业区、中心)及有关责任人员(科级及以下)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考核、处理工作,并将考核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5.3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

5.3.1集团公司本部及外地地下矿山单位:

考核年内每死亡一人,扣单位12万元;每重伤一人,扣单位8万元;轻伤一人,扣单位3000元,轻伤累计两人起步扣单位6000元,累计三人起步扣单位900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5.3.2集团公司本部及外地露天矿山、选矿厂、冶炼危化、建筑施、公铁运输单位:

考核年内每死亡一人,扣14单位万元;每重伤一人,扣单位10万元;轻伤一人,扣单位4000元,轻伤累计两人起步扣单位8000元,累计三人起步扣单位1200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5.3.3有色金属压延、机械制造及其他单位:

考核年内每死亡一人,扣单位16万元;每重伤一人,扣单位12万元;轻伤一人,扣单位5000元,累计两人起步扣单位10000元,累计三人起步扣单位1500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5.3.4各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外包、劳务派遣等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的扣罚单位5万元;谎报、瞒报的扣罚单位10万元。

5.3.5各分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外包、劳务派遣等单位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考核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5.3.6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5.4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和处理标准

5.4.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经济处罚标准

a.轻伤事故:

对造成事故迟报、漏报的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造成事故谎报、瞒报的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b.重伤事故:

对造成事故迟报、漏报的各分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给予1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对造成事故谎报、瞒报的以上各分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给予2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

c.死亡事故:

对造成事故迟报、漏报的各分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给予2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

对造成事故谎报、瞒报的各分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给予3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业务部门负责人,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

5.4.2考核年内发生轻伤事故:

a.一次1人轻伤事故:

事故车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车间领导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有车间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b.一次2人轻伤事故或者累计2人轻伤事故:

事故车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车间领导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车间领导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c.一次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或者累计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

事故车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车间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至少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多一人增加1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车间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至少处以至少2000元经济处罚,多一人增加1000元经济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至少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多一人增加1000元经济处罚。

5.4.3考核年内发生重伤事故:

a.一次1人重伤事故:

事故车间负有主要责任的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车间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车间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元经济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

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事故单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给予2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给予1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

b.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者累计2人重伤事故:

事故车间负有主要责任的车间党政负责人、车间业务分管负责人、车间责任区负责人或者其他车间领导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经济处罚;负有重要责任的以上车间领导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经济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并处以6000元经济处罚;(同一车间)

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4000元经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