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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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域内。
2.腺鼠疫在县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邻近县(区)。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周边两个以上县(区)。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周内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一倍以上。
8.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0例以上。
9.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2.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县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县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县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邻国或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宣传、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农业、林业、交通、公安、民政、教育、广电、监察、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外事、环保、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县红十字会、电信等部门及驻澜沧军警部队组成。
各乡(镇)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委宣传部:
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
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部门:
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
负责动物疫病(包括水生和陆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交通部门:
负责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
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贫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
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广电部门: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监察部门:
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外事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环保部门: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旅游部门: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工商部门:
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信部门:
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武警部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军队:
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
在卫生局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四、专业技术机构
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卫生局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进行总结性报告。
卫生部门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部门报告,对符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按规定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省级卫生部门。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直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分析,按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周边或邻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
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
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
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技术规范培训:
按照卫生部针对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相应培训。
6.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和治疗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运转、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或送上一级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应急培训或派出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应急培训。
(五)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一)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处理
1.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