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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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简化个人建房报建程序,引导个人科学建房,改善居住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除黎安镇外)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工作。

南平农场、岭门农场和吊罗山林业局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所在乡镇镇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受理及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国土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做好权属土地的核实及审查;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县拆迁办做好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县财政局做好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县监察局、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

第二章报建相关要求

第五条县城主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按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控制,且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铁路公路沿线等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的个人建房需同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为做好全县建筑风貌管控,鼓励个人建房报建设计方案采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的方案图纸或《海南省陵水县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进行独立设计。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项目须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拟建用地所在区域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县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对未列入征收范围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危房(须提供危房现状照片,且经县房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鉴定确属危房;如房屋已拆除,无法进行危房鉴定的,须村委会或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原有房屋情况证明),因不符合城乡规划等原因无法进行建房报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与产权人协商,依法给予征收;未能征收,且不属于第八条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给予同意报建后进行拆除改建,且原则上批准改建建筑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属县城主城区及镇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

其中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属椰林镇外其他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便民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属安置区的提供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办安置证明)

3.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坐标图(签章)及CAD电子件(属安置区的无需提供)

4.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建房户提供宗地坐标图电子件向县住建局规划室(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查用地规划情况,符合规划条件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便民服务窗口)领取《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并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核及发证:

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建房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划要求作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县住建局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告知书;属椰林镇外其他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告知书。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进行施工备案)。

为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执行两证“三同时”办理,即同时申请、同时审核、同时发证。

申报材料:

1.《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告知书(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对于安置区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可执行承诺制管理,即由安置户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取得土地证,届时提交土地证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报建设计方案及电子件(一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质印章;安置区采用县住建局提供的安置设计方案图纸)

5.施工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

6.完税证明书(县地税局办理,安置区的无需提供)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安置区的无需提供)

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款凭证(安置区的无需提供)

9.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10.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建房户将报建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送至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审查,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方案图纸后应安排相关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

经现场核实及方案图纸审查通过后,建房户持申报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审核及发证: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县住建局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椰林镇外其他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3.公布: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后,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在建房现场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公布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主要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4.放验线及竣工验收

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向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到场核验;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持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及竣工彩色照片等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做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5.房产登记

建房户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及建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一条属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建房户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切实提高服务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工作的要求,全县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实行“一表一证”制度(即《陵水县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

1.《陵水县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2.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暂无法提供宅基地使用证的,建房户须提供村委会、镇政府和乡镇国土所三方签署的宅基地来源情况证明)

3.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坐标图(签章)及CAD电子件

4.报建设计方案及电子件(一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质印章)

5.施工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

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7.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

建房户提供宗地坐标图及光盘分别向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所核查土地规划和村庄规划情况,符合规划条件的携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等材料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领并填写《陵水县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审批表》,经所在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

2.村委会审查及公示:

村委会对建房户填写的《陵水县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审批表》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如对户籍、建房理由、用地面积、四至界限、权属等没有争议的,村委会做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发证:

乡镇接收建房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审查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核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建设管理所作出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建房户,并抄告村委会。

4.公布: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所属的村委会,村委会接到通知后将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公告栏及建房现场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公布内容包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主要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5.放验线及竣工验收:

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到场核验;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持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及竣工彩色照片等材料主动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做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6.房产登记:

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陵水县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安置区建房户及按农村个人建房报建审批程序报建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及建安税等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按农村个人建房报建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报建的,免收报建涉及的测量费(含宗地坐标和房屋测量);免费提供房屋设计图纸(不含施工图)。

以上测量及图纸设计费用由各乡镇政府依法与有资质的测量及设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由该测量及设计单位具体负责本镇的个人建房报建的测量及设计工作,届时乡镇政府分时序按实际工作量及工作进度拨付费用给测量及设计单位,费用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按农村个人建房报建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报建并经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建房户,县财政每户给予1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费用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个人建房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县民宗委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统筹办理、统一管理,执行“谁当业主、谁负责”,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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