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管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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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理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人们生活在世界上,就要与人打交道,就要处理各种关系,这就存在办事是否公道的问题,每个从业人员都有一个办事公道问题。
如一个服务员接待顾客不以貌取人,对不同国籍、不同肤色、不同民族的宾客能一视同仁,同样热情服务,这就是办事公道。
一个售货员对于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其购买商品的贵贱,同样周到接待,这就是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
时时刻刻为群众着想,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乐群众所乐。
服务群众的含义,应注意两个方面:
(1)服务群众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以往私有制社会职业道德的根本分水岭。
(2)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
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做出职业服务的义务。
因此,服务群众作为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领导及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
奉献就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
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可以做到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
奉献社会与爱岗敬业、减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
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
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作基础。
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
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4.1.2建造师职业道德要求
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是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规范的总和。
建造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建造师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更体现了注册建造师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追求,是建设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由于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起步较晚,相比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
200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单位和个人两方面对行为准则进行了规定。
同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也出台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从行业的层面进行规范。
2005年,为规范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行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作用。
中同建设监理协会规定了“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也研究制定了“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针对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有关部门也在不同文件中制定了相应道德准则。
各个地方也有着不同的尝试,1998年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出台《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行为准则》;
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出台《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200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集276家上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倡议在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提倡“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2007年,原建设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我国建造师一般担任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其他工作相比,在工作性质、职业责任、遴选途径、职业风险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
我国目前仅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等咨询工程师类的职业道德准则。
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4.1.3提升建造师职业道德修养
任何职业的人员,长期从事一种职业容易产生职业倦怠。
倦怠表面上是因压力而引起,直接影响到工作状态,导致工作状态恶化,对从事本职业人员的身体、单位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破坏力。
从心理学角度讲,压力往往与困难、意志及社会责任心有关。
人们要生存、要奋斗、要改造主客观世界,就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而这种困难在一定意义上就叫做压力。
对于意志坚强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的人来说,压力是动力,压力促使他不断前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对于意志薄弱和社会责任心差的人来说,压力变成了阻力和障碍,从而使他畏缩、退却,最终将导致他一事无成。
那么如何使压力变为前进的动力呢?
提高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端正职业态度、积极争取职业荣誉,可以有效地消除职业倦怠,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单位发展。
建造师职业作为领导和员工的角色,更应注重提升职业道德修养,避免职业倦怠。
1.明确奋斗目标,树立职业理想
理想是人们前进的方向,是奋斗的目标。
俄国的托尔斯泰曾说过:
“理想是指路的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就没有生活。
”因此单位应该帮助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制定职业发展规划。
这样无论是在顺境或者是在逆境中,有了职业理想的支撑,员工就不会心灰意冷、丧失斗志;
即使工作遇到困难、阻力和压力,员工为实现奋斗目标,就会坚持不懈,奋发进取,为事业、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做出贡献。
2.增强职业责任感,搞好本职工作
责任感是一种自觉地把分内的事情做好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感,职业责任感是职业道德的核心。
任何单位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一批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有共同思想、共同行动、互相支持的员工,勇于承担责任、具有团队精神的这种员工的比例越大,单位的竞争力就越强,发展前景就越好。
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条例、公约和守则,让员工认识到自己肩负着什么责任,哪些是该做的事情,哪些是不该做的事情,增强他们的是非感和责任感,使员工认识到,作为社会一员,就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
一个人只有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才会具有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敬业精神,才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党和国家、行业、单位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
才会把国家、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奉献轻索取;
才会在社会生活中努力将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发挥到极致,做到勤业、精业、敬业、乐业;
才会用科学的态度,积极关注工作中的新事物,不断进取,不断创新。
3.培养职业义务感,端止职业态度
职业义务感是员工在认识和了解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用、目的和意义后,自觉建立起来的职业使命感、职业信念和责任感的综合心态。
有了这种自觉意识的综合心态,就能把职业义务的客观需求变成员工的内在需求,履行了职业义务就感到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因此培养员工的职业义务感有利于员工提高履行职业义务的自觉性,树立主人翁的劳动态度。
职业态度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一个人的求职动机、自我的职业定位、职业忠诚度,以及认真自觉工作进而达成工作目标的过程和责任心,简而言之,职业态度就是劳动态度,它是员工对社会、对其他职业和广大社会成员履行职业义务的基础。
态度决定一切!
持什么样的态度,将决定着员工的职业发展,决定着员工的未来,决定着单位的发展!
单位要克服员工的职业倦怠就必须培养员工的职业义务感,使员工具有负责的、积极的、自信的、创新的、欣赏的,乐于助人的劳动态度。
4.树立职业荣耻感,正确对待工作评价
员工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评价,员工自己也常常要去评价他人的言行,或对自己的言行做出自我评价。
社会主义社会评价职业荣誉是以对社会贡献的多少和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金钱的多少和地位的高低为标准的。
单位要帮助员工树立职业荣耻感,正确的对待工作评价,要求员工在争取职业荣誉时,应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认真履行职业义务,自觉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多为他人、为单位、为社会做贡献。
这样,争取荣誉、避免耻辱的愿望就会成为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员工能把对荣誉的追求变成强烈的内心信念,进而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使员工在履行职业义务过程中,宁愿做出自我牺牲,也不违背良心做出可耻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来。
4.2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管理
4.2.I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体系
1.注册建造师工作特点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用准则。
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于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政府管理制约较少。
30多年前,美国建造师协会成立,美国建造师协会与政府之间有联系协调的机制,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的专业标准,受政府管理制约较多。
2002年12月5日,我国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开始在建筑业领域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设立了5年的过渡期。
2008年2月27日,5年过渡期结束,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取代已运行了十多年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我国大、中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的施工管理工作(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导致其对项目经理的专业学历要求有很大不同。
在我国,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的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
同时,也鼓励建造师在取得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后,跨专业执业,这对企业和建造师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都是有利的。
目前,我国一级注册建造师(Constructor)划分为10个专业,分别是: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划分为6个专业,分别是: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建造师职业是职责、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体。
建造师职业的职责是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建造师职业的职业权力是从事建造师工作的人拥有的特定权力;
建造师职业的职业利益是建造师从工程管理工作中取得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
2.注册建造帅的执业要求
(I)基本要求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建没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执业范围要求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4)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帅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标准认定依据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各行业特点,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该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标准所列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号文件),注册建造师代码为(P1)。
该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良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勘察设汁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4.2.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及处罚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分为资质(J一1)、执业(J一2)和其他(J一3)三种类别。
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为十六种。
(1)(行为代码J-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工程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印,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行为代码J-1-02)超出执业范同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此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行为代码J-1-0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行为代码J-1-04)以欺骗、贿赂等不止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行为代码J-1-05)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不予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6)(行为代码J-1-0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此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行为代码J-1-07)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8)(行为代码]-2-01)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9)(行为代码J-2-02)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10)(行为代码J-2-03)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1)(行为代码]-2-04)实施商业贿赂的
《沣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2)(行为代码]-2-05)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13)(行为代码]-2-0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
(14)(行为代码J-2-0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第(8)种军第(14)种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十六条)
(15)(行为代码J-2-08)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