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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17.95元;

计算机属于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按直线法并按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作为费用按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即可减少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批计算机可计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3000×

(1-5%)}÷

3=162393.16元(计算机净残值率按5%);

该批计算机计提的折旧可节省企业所得税=162393.16×

25%=121794.87元;

自购计算机一共可节税217692.31元(87179.49+8717.95+121794.87)。

考虑时间因素,折现率按3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9%计算,自购计算机节省的税收折成现值为:

自购节税现值=增值税现值+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值+企业所得税现值=87179.49+8717.95+162393.16×

25%×

(P/A,9%,3)=198663.89元;

选择租赁方式税收筹划,可节省的税收为:

增值税={[(150+80+30)×

200×

12]÷

(1+17%)}×

17%=90666.67元;

(7%+3%)=90666.67×

10%=9066.67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租赁费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租赁节省的企业所得税=(150+80+30)×

12×

25%=156000元。

租赁计算机一共能节税255733.34元(90666.67+9066.67+156000)。

考虑时间因素,折现率按3年期的大概银行贷款利率9%,则租赁计算机节省的增值税折成现值为80375.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折成现值为8037.53元,企业所得税折成现值为118198.97元,一共为206611.80元。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从以上计算可知,租赁计算机共节税206611.80元,自购计算机共节税198663.89元,所以租赁税收筹划更划算。

以上分析是更换200台计算机时,租赁计算机更划算。

但是如果更换100台计算机或300台计算机或其他数量,是自购划算还是租赁划算,下面做进一步分析。

因为每台计算机不含税价格=3000÷

(1+17%)=2564.10元;

每台计算机的不含税租赁费=(150+80+30)×

12÷

(1+17%)=2666.67元,由此可知每台计算机租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大于自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每台计算机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大于自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相应的每台计算机节省的租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大于自购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不论更换固定资产的多少,不考虑资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只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大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租赁比自购节省增值税、城建税等流转税。

同样,只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大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租赁计算机的租赁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大于自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即租赁计算机税收筹划比购买计算机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二)

营改增之购入材料直接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购入材料直接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案例一、一次性购入材料直接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2016年5月10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钢材一批,用于计入固定资产的办公楼改造,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预计改造完成后该办公楼价值2000万元。

5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批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

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

(购进的其他材料或与之相关的服务用于在建工程同样适用本方法)业务分析:

此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货物--钢材”用于“不动产--办公楼”的改造和修建,增加该不动产原值超过了50%,其购进钢材的进项税额依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60%并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并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则案例中,该批钢材所涉及17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之后的第13个月抵扣(2017年5月)。

报表填写:

(一)在2016年6月申报期申报5月属期增值税时1.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以及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附列资料

(二)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批钢材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70万元×

60%=102万元

(1)本期应抵扣的102万元填入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

(2)将进项税额170万元填入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本期应抵扣的102万元填入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数额170万元×

40%=68万元填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3)本期应抵扣的102万元填入”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表中

(二)在2017年6月申报期申报5月增值税时该批钢材待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

40%=68万元应于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待抵扣68万元填入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2.待抵扣的68万元填入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3.待抵扣的68万元填入“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表案例二、分批购入原材料直接用于企业在建工程2016年5月10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钢材一批,用于计入固定资产的办公楼改造,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预计改造完成后该办公楼价值2000万元。

5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批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注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三)

营改增之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案例:

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在建工程基本案例2016年5月10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600万元,税额为102万元;

因纳税人购进该批钢材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7月10日,纳税人将该批钢材用于原值1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的改造。

业务分析:

此企业在未确定这批钢材的用途时,按照相关规定,这批钢材涉及的102万元的进项税额在取得专票当期全额认证抵扣,在后期用作不动产在建工程时,由于这批钢材已经使得不动产原值增加超过50%,所以该102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部分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转入本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达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则案例中,在改变用途的当期(2016年7月)转出进项税额=102万元×

40%=40.8万元,并于当期转入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的当期13个月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7月)。

(一)在2016年6月申报期申报5月属期增值税时【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该企业此时并未确定这批钢材用途,按照规定可以全额认证抵扣,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2万元填入附表

(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且本期申报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

(二)在2016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1.该企业在2016年7月份改变这批钢材用途转用作不动产在建工程,则在改变用途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转入“本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102万元×

40%=40.8万元填入附表

(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2.转出的进项税额40.8万元转入“本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则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40.8万元填入第4栏和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三)在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这批钢材转做不动产在建工程部分的进项税额40.8万元于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待抵扣40.8万元填入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2.待抵扣的40.8万元填入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3.待抵扣的40.8万元填入“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表中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四)

“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月率先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试行半年多后改革进入提速扩围阶段,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省市也相继启动了改革。

试点地区税改成绩显著,基本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但在改革试行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增加。

本文就“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

税负增加;

原因;

对策

  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改革重大举措的“营改增”使改革试点地区大部分企业税负呈下降趋势,据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改革试行一年中,12个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共减税189.1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试点全年减税额总计达到了426.3亿元。

但也有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于2012年12月发布的上海“营改增”调查报告中显示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

其中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

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

深圳试点企业有9.58万户,有1000多户企业的税负增加。

天津市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市97.7%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但有2.3%的企业税负上升,特别是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增加较多。

  一、影响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因素

  营业税是按企业应纳税营业额×

税率计征应纳税额,而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实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因此“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的决定因素。

而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因素是多样的,主要有:

  1、企业成本结构。

  企业成本结构反映了企业经营各项成本费用项目占总成本的比重。

成本结构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很大程度上受行业特点、技术发展、生产类型和生产规模的影响。

从成本费用所占比例看,有的大量耗费人工,有的大量耗用材料,有的大量耗费动力,有的大量占用设备引起折旧费用上升等。

  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支出比重将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支出比重大,则应纳增值税负少,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例如: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费等,这些成本比重较大,又不能产生进项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

又如在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

但是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

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将使企业应纳增值税负增加。

  2、企业生产经营周期。

  影响“营改增”企业税负的另一因素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决定着企业成本投入,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将直接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如果“营改增”企业处于企业初创、发展阶段或技术更新改造阶段,固定资产的投入将增加企业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反之,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阶段,将无法获得进项税的抵扣,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如上海东方航空公司每年缴税4亿元。

去年实施“营改增”试点,东方航空新购置了飞机,全年仅缴增值税4000万元,减税幅度达九成。

而其他地区试点时间较短,当地航空公司在这个时间段内尚未购置新飞机等设备,那么减税的力度就没有那么大。

又如武汉公交集团实施税改首月,由于购入车辆等设备,进项税额是2174万元,销项税额1584万元,两者相抵之后,企业无需缴纳一分钱的增值税,而且还有589万元留抵税额可在日后缴税中再进行抵扣。

然而,同处交通运输业,武钢集团下辖的货运公司却由于去年12月没有购置车辆和增加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营改增”首月货运公司税负增加了400万元。

  3、上下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

  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也可能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目前“营改增”只在部分省市、部分行业试行,如果“营改增”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上下游抵扣链断裂导致“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

如在试点过程中,部分运输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增值税尚未实现全覆盖,企业没有足够的由相关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结果。

由于主营业务是长途运输,燃油和路桥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

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加油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而高速公路、铁路运输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和铁路系统开展的合作业务就不能进行抵扣,给企业在进项抵扣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又如天津市“营改增”中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增加,其原因之一就是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其他企业来获取租金回报。

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如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

  二、解决对策

  1、提速扩围,减少行业及地域性税收政策不同带来的影响。

  由于试点范围太小,企业或因关联企业进项税额或因无形成本等存在不能抵扣的情况,税负转嫁仅能局部实现,造成额外负担,光靠财政补贴其损失仅是暂时的也是繁琐的,主要还得保证进一步打通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充分抵扣,取得联动减税效应。

而实现这种方式必须将试点范围扩大至“1+6”行业相联相关行业,同时将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国。

  “营改增”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造成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制、税负和征管等方面的不平衡与差异,导致经济税源转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复杂等问题。

为公平税制,在实点基础上应加快试点步伐,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减少税制变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目前“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具体为“1+6”:

“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将铁路运输、金融保险业和建筑业尽早加入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调整适用税率。

  对于试点中的特定行业:

租赁业和运输业,由于存在大量无形成本以及不可抵扣成本导致税改后税负的增加,运输业存在大量的不可抵扣的路桥费、人力成本等,应加快推进路桥费改征增值税,增加有效抵扣。

建议国家继续完善增值税“链条”,将眼下可以量化,但仍未纳入抵扣范围的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例如房屋租金等;

不能量化的成本,国家也可以制定相关标准,慢慢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

在目前上下游企业抵扣链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租赁业税率由原来的5%上升到11%,使该行业的税负增加,对类似以上的特定行业进行税改时将其归入较高的税率档次是不恰当的。

应充分考虑到各行业的特殊情况,将各行业归入相适应的档次,从而避免改革后实际税负增加引起的税收替代效应。

当然也可选择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减少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推动经济发展。

  3、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营改增”企业应尽快地掌握相关税收新政,开展企业税务分析:

分析企业成本结构,供应商、客户情况,建立数字模拟的财务分析,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重整。

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如果不能通过技术升级、降低人力成本,可考虑将主要人力资源变成若干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如将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

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或者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降低企业税负。

改变集团母子公司间的交易模式,按独立交易原则,与现行企业形成上下游抵扣链条。

  判断和选择纳税人身份,分析目前和未来目标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和现有供应商和未来可以选择的新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

对采购环节涉税流程和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进行有效管控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流程,尽可能的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关联企业间抵扣链条。

  调整定价体系。

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纳税成本,所以可以考虑商品的重新定价。

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形成新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杜秋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11

  [2]陆勇,李文美.浅析“营改增”中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J].财务与会计,2012(12).

  [3]王淑霞.试点企业“营改增”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3(3).

  [4]中国会计视野,2012营改增专题[OL].http: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五)

“营改增”对我国社会经济及企业的意义  摘要: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使得增值税的第三次改革尘埃落定。

这次税制改革,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从宏观的社会经济和微观的企业角度两方面入手,分析了“营改增”可能会带来哪些开创性的意义。

  关键词:

营改增;

供给侧改革;

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税务体制也相继跟进。

2012年,上海确立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区,拉开了全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帷幕。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进行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新增了将全部企业的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

至此,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收官之笔。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不仅是税制改革上的里程碑,也是我国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一项重要变革。

大到我国的经济进程,小到企业的发展走向,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的整体和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会受到其积极地影响。

  一、对社会经济的意义

  1.施行“营改增”可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

  施行“营改增”将完善以票控税的税务基础,规范税务的管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中对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征收依据的税种。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环环相扣,每一个环节的销项都可以抵扣上个环节的进项。

而作为抵扣的依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税收体系庞大,而税目繁杂。

在税收的征管上存在很多的漏洞。

通过以票控税的税务体系,税收机关可以通过发票的验证、发票对比和税务稽查等不同方法,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了增值税发票方面的漏洞。

而营业税,扣税依据是营业收的普通发票,由于营业税是一次征收。

发票开具后,不需要抵扣,因此很难进行跟踪管理和控制。

不少企业根据营业税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严重。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推行,到时全行业将形成抵扣链,抵扣环节变得更加严谨,税务机关可以对税收管理的更加规范。

发票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相应的监管,使我国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2.施行“营改增”有利于我国”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施行“营改增”可以为我国结构化转型助力,进一步发挥改革效力,释放政策红利。

我国目前经济出现下行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支柱,改革的目标是,提高供给方的质量,最大程度的激发企业活力。

而“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国家仅对产业链上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有利于产业链上公司整体税负的降低。

而税费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税费的降低,能够提升企业的盈利情况,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活力,鼓励其提供高质量的供给,促进经济结构化的转型。

因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是税收政策助力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

  3.施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施行“营改增”有助于消除第三产业中的重复征税现象,促进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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