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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筹办会议,进行会议的规划、设计、管理,提供会议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

会议的名称:

【】。

会议的主题和内容:

会议的规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议召开的地点:

1.2乙方应完成的具体工作如下:

制定会议策划方案:

【乙方应当于日前完成】。

拟定会议日程:

负责会议综合管理:

提供会议场所:

提供会议设备:

准备会议文件:

准备会议礼品:

负责会议场所的安全、消防、保卫:

负责会议请柬、入场券的制作、发送:

1.3乙方提供参会人员的接待、食宿、休息、娱乐、交通等服务的,具体规格、标准、费用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和支付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详细内容见附件【】)。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甲方采用【转帐】方式,按以下安排付款:

2.2.1本合同签署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即【人民币圆整】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2.2会议结束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筹办事项均合格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即【人民币圆整】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2.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6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2.7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8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乙方名称: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随时就本合同约定的会议筹办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3.1.2甲方有权改变会议时间和其他会议事项,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3.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会议筹办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

3.1.4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提交的策划方案等并提出修改意见。

3.1.5会议召开期间甲方认为必要的,有权对会议的进程、管理、服务等进行变更或现场指挥。

3.1.6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活动。

3.1.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3.1.8甲方应为乙方开展会议筹办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或协助。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3.2.2乙方应在会议召开前【日】完成筹办工作。

3.2.3乙方应制订会议策划方案和会议日程,并应在具体实施前【日】提交甲方审定。

上述文件经甲方审定后,应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独立完成会议的策划、创意和/或设计等,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2.5乙方应管理与会议及其筹办有关的各类事项,保证会议如期、正常召开。

3.2.6乙方应提供会议场所,并负责会场的设计、装饰、装修、布置、清洁等工作。

会议场所的名称、地址、位置、面积、容量、设施、档次、使用价格、使用时间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3.2.7乙方应提供会议所需的各类设备。

会议设备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使用价格、使用时间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3.2.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备会议文件或为甲方提供有关协助。

3.2.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备会议礼品或为甲方提供有关协助。

3.2.10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制作和发送会议请柬、入场券等或为甲方提供有关协助。

3.2.11乙方应提供会议管理人员、会议策划与布置人员、会议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具体服务人员。

上述人员的具体数目、名单、资历等详细内容见附件【】。

3.2.12乙方应保证会议场所和会议设备能被正常、持续地使用。

乙方应在会议现场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乙方应在休会期间清洁和整理会场。

3.2.13乙方应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现场秩序的管理、维护,提供文件分发、礼品分发、茶水供应和必要的安全、消防、保卫等服务。

3.2.14乙方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提出要求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尽快落实甲方要求或意见直至甲方满意。

3.2.15乙方应亲自筹办会议,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会议筹办工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委托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3.2.1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的会议进行冠名或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第三方的赞助。

3.2.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会议筹办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情形。

3.2.18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

3.2.19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会议筹办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知识产权

4.1乙方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甲方或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而产生的任何作品,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2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业务标识、商标等。

乙方保证仅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正确、合理地使用上述名称、标识、商标等,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4.3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及其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素材,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4.4乙方保证其筹办的会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中的会议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处理,并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移交甲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保密

5.1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5.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条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是,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公司。

5.3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XX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5.5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无需承担本合同中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6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5.7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

5.7.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和/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7.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5.7.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

5.8提供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接受方归还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并附上证明接受方在归还此类材料后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或包含保密信息的任何该等材料的书面声明。

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十(10)日内遵守任何该等要求。

对于双方约定不必归还提供方的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要求销毁或不可恢复地删除并应向提供方书面确认该等销毁或删除。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6.2任何一方要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然后进行协商。

6.3甲方因改变会议时间或其他会议事项而导致乙方延误会议筹办或额外支出费用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6.4会议开始前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或政策变化、计划参会人员无法按期参会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

一方不同意延期的,本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扣除【合同总额10%】作为乙方筹办会议的合理补偿。

6.5甲方因特殊情况要求停止本合同约定的会议筹办的,乙方应停止筹办,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对于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前已经完成的会议筹办部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6.6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发出了通知但乙方仍然进行筹办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支付金额0.1%】的违约金。

7.4乙方在会议开始【5日】前没有完成会议筹办,或在会议开始【5日】前没有证据证明乙方能够提供会议场所或会议主要设备,或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法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5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会议筹办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7.6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筹办会议达到【5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同时应根据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或乙方所提供会议场所、会议设备、服务、保安等原因致使会议中断、提前结束或发生其他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7由于乙方筹办工作不符本合同约定而影响会议效果的,应酌情减少报酬;

因此导致会议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8甲方要求乙方调整其对会议策划方案、会议彩排、会议服务人员等会议筹办事项的安排而乙方拒绝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9乙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乙方筹办的会议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7.1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11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2乙方因不具备有关法定资质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3乙方因未办理本合同中广告发布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7.14乙方因筹办工作损害甲方声誉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1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7.1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7.16.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7.16.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7.16.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7.1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18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且减少由于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2.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迟延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的说明。

8.3不可抗力终止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本合同,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不可抗力或其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的,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自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传真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9.2上述书面通知根据对方在本合同第9.4条中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并根据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时间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9.3双方将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9.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9.3.2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9.3.3以挂号信件发出,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9.3.4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9.4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如致乙方: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0.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0.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1.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1.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1.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五】份,买方持三份,卖方持【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1.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1.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1.11无中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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