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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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组织体系

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副组长:

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

成 员:

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企业事务管理科。

   

办公室主任:

企业事务管理科科长

成员:

市国资委各科室负责人、各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是各市管企业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工作职责

(1)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市国资委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指导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指派领导立即赶赴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

必要时,协调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省、市应急管理工作通知精神,负责制定市国资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本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督导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演习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督导各监管企业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落实应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组织开展对企业应急工作督查和考评。

 第三章预警报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

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和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企业采取相应行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预防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同时迅即以电话口头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地址、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同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督促编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见附表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书面快报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向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和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主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响应程序:

(1)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企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和委应急领导小组。

(2)立即启动市国资委应急救援预案,开通与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通知其他企业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后备力量支持。

(4)按照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通讯

以手机通讯为主要方式,启用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的应急救援通讯网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见附表二)。

4.3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积极开展自救活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4.4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应急支援救援队伍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应急援救分工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现场处置的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

4.6员工的安全防护

事故企业要根据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事故灾区周边企业员工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确定应急状态下员工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

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治安管理工作。

4.7新闻报道

事故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事故信息的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发布,终止实施本预案。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事故企业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现场清理、员工安置、补偿、灾后重建、隐患整改、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员工,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市国资委参与市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总结经验教训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督促事故企业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总结事件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第六章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建立、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移动或有线通讯为主,确保事故现场应急通讯畅通。

各企业的事故信息应及时通报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基础信息材料。

6.2应急支援和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要加强对储备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人员密集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员,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任务。

(3)交通运输保障

企业应明确掌握本单位能参加应急救援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和驾驶员的应急准备等信息。

本预案启动后,委应急办根据救援所需,及时协调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企业要掌握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并将应急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纳入应急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迅速组织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员工和群众。

(6)经费保障

企业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保障。

6.3应急技术储备

企业应当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配合市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督促企业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7.2培训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积极组织企业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开展各种培训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企业应组织本单位各级专兼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7.3演习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演习结束后,要向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包括演习的场所、频次、范围、内容等。

第八章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安委会备案后实施。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和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市国资委或所在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本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资委企业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2513684。

8.4本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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