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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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

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

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

确保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调查工作覆盖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办能批量办理的批量办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效率。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承前启后、统筹安排。

充分运用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和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

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四)加强研究、破解难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方面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研究在处理问题时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

(一)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二)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经批准纳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筹划准备阶段(2021年2月底前)。

完成工作机构成立、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申请、宣传动员发动、项目招标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基础资料搜集等各项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1年11月)。

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梳理、汇总、抽检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7.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8.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9.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0.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二)办理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

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试点对作业队员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标准。

2.申请登记阶段

镇(街道)、村(居)委会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作业技术单位共同对登记申请人身份、签字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受理审查阶段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受理、初审、复审的程序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

4.公告阶段

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审核登簿阶段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权证书。

6.发证阶段

将已缮好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

7.归档阶段

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将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

(三)严把政策标准依法依规登记

1.严格执行房地一体

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事实以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为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

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对应后进行登记;

房地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对应。

2.严格确认权利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合法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尊重历史分类处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属于翻建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宗地以翻建时间为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对已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均不得纳入各户不动产登记范围。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严格履行登记职责

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

(四)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

1.2021年1月1日《__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2.2021年1月1日《__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21年10月1日《__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21年10月1日《__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

主要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办职责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规划核实或许可相关手续以及承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交工作成果。

2.县住建局:

负责做好房屋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材料。

3.县财政局:

负责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

4.县公安局:

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5.县信访局:

负责涉及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等工作。

6.县司法局:

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增收、“三权分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规政策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7.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8.各镇(街道办):

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县政府成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信访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

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各镇(街道办)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各镇(街道办)也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土资发﹝2021﹞号)和(_土资发﹝2021﹞_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认识和关注农房一体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各镇(街道办)综合服务大厅要摆放农房一体登记宣传材料和一次性告知明白纸为农房一体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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