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签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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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见表14-1:
1、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能发生上述变更情形,可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意向书,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对于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示,若承包商认为确有难度,难以实施,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表14-1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的。
情形
①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②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三)了解现场签证
1、概念:
属于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而提出的,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
2、性质:
现场签证是证明工程变更的证据,是索要结算款的最佳武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因此,现场签证只是证明工程变更的证据的一种,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会议纪要、通知也可以证明工程变更。
3、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目前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
a)应当签证的未签证。
很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证困难,引起纠纷。
还有一些是由于施工单位缺乏签证的意识引起的。
b)不规范的签证。
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
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c)违反规定的签证。
有些业主没有配备专业工程投资控制人员,不了解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规定,个别施工单位就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一些违反规定的签证。
这类的签证是不能被认可的。
4、现场签证应注意的问题
现场签证不可避免,它不仅影响单位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
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把现场签证费用缩小到最小限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a)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b)凡合同预算定额内有的项目不得签证。
c)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d)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e)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时签证,及时处理。
5、加强施工阶段的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资料。
因此,除设计变更通知书、材料代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措施方案、定额中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以及应具备有技术文件、通知单证明书。
甲乙双方协调的会议纪要等项目不应签证以外,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范围:
a)土方开挖时的签证:
如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做好签证,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
b)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施工单位己开工或下料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损失。
c)停工损失:
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
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d)甲供材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在包工包料工程施工中,由于甲方指定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二次加工的签证以及设计要求而定额中未包括的材料加工内容的签证。
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所须的配合费用。
e)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待签证后按有关规定结算;
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的签证。
f)续建工程的加工修理:
甲方原发包施工的未完工程,委托另一施工单位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或返工的签证。
g)工程项目以外的签证:
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的签证。
6、现场签证表格,参考08清单:
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施工单位
日期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指令人姓名)年月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或监理人)年月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
附:
1.签证事由及原因:
2.附图及计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元。
造价工程师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赔。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案例二
某市山水庭院住宅小区5#楼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后,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组织了验槽工作。
验槽结束后,勘察单位提出基坑部分位置存在暗沟回填现象,地基受到扰动,需要进行地基处理,并且出具了处理方案,对暗沟位置采用级配砂石重新换填。
试分析验槽带来的现场签证如何处理?
首先,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基处理意见,对需要处理的范围进行级配砂石换填,地基处理之后,应由监理单位、甲方、勘察、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确认,对处理的范围、质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并做好现场签证表一式四份,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一)常见的变更类型
1、按变更的起因分类:
a)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
b)设计错误,对图纸进行修改;
c)工程环境变化;
d)新的技术和标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
e)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项目有新的要求等。
2、多数变更往往体现为设计变更,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其中设计变更包括:
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的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变更的处理方式
1、监理下发变更指示;
2、及时办理现场签证;
3、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索赔;
4、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价款结算
(一)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估价的原则包括: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d)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变更估价的程序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变更指示及估价的程序,见图14-2。
图14-2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变更指示及估价的程序
案例三
仍采用案例一的题干:
1、某别墅工程外墙装修工程,原建筑施工图纸,外立面涂料为黄色普通外墙涂料,工程量为1500㎡;
2、合同约定采用08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价格可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计价;
原清单中黄色普通外墙涂料综合单价为25元/㎡、深黄色stucco质感涂料综合单价为40元/㎡,供货前深黄色stucco质感涂料市场价格上涨,试分析,此案例的变更估价程序?
根据08清单规范中,因变更一起的价格调整的计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题目中原清单有相同清单的综合单价,但是供货前市场价格上涨,并且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可按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进行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报监理及甲方审批,甲方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
施工完成后,双方根据新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形式: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2、处理方式: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们建立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第一节工程结算方式
1、工程结算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
a)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b)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结算的主要内容,见表14-2
工程结算的内容
定义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分阶段结算
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
专业分包结算
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
合同中止结算(通常所说的结算)
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作价款结算
表14-2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a)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b)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c)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d)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e)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f)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g)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h)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i)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
a)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c)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d)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a)工程预付款的概念。
预付款是指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b)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和前提。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c)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d)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①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②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具体的扣回方式,应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时,执行以上约定(07版标准合同文本)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a)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见图14-2
b)已完工程量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以下方式计量:
计量方式
计量周期
计量内容
综合单价
按月计量
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
总价包干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表14-3已完工程量计量方法
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一般有三种方式:
①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②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③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
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c)已完工程量复核,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复核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②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③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④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
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d)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进度款支付申请包括的内容
(1)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表14-4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
e)进度款支付申请时间
①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
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②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③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证金,见下表
概念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计算额度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此处说法,不一致存在争议,实际工作中以合同约定为准)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保留金的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保证金的预留
建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10%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缺陷责任的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表14-5质量保证金
4、工程价款调整
a)综合单价的调整。
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b)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比较常用的是采用价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可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0表示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表示定值权重;
Bi表示各可调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i表示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i表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c)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应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d)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当合同未作约定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见表14-6:
受益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
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
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对方对报告的确认时限
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调整价款的支付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表14-6调价程序
案例四
某项目合同约定采用调值公式法进行结算,合同价为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的70%为可调部分。
可调部分中,人工占45%、材料占45%、其余占10%。
结算时,仅人工费价格指数增长了10%,而其他未发生变化。
则该工程项目应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万元。
解析:
计算公式为: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