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课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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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要有效预防火灾,仅靠部分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部人共同预防才能凑效。
例如,一所学校要防止火灾发生,必须学校全体人员都来共同预防,只要有一个人预防不足,都可能导致学校发生火灾。
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火灾预防存在着先天的预防不足的困境,这也是火灾只能尽量减少,不可能完全杜绝的重要原因。
那么,怎么样来尽量弥补这个困境呢?
方法之一就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共同预防火灾。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
公安部组织开展的消防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就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
然而,公安消防大队在编人员完成城市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都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法普遍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而公安派出所恰恰管理着这些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常常要深入到工矿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工作,能够附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公民的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自治能力,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安防范的迫切要求。
当前,随着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尤其是因城市改造拆迁、下岗就业、劳动纠纷、林权改革、移民安置、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
一旦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和,并在特定情形下以放火、爆炸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消防部门事后采取多有力的措施来实施救援救助,都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单位,必须强化社会综合治安防范,利用派出所民警对责任区底数清、情况明的特点,对社区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工矿企业等进行详细排查,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对特殊人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坚决防止少数人尤其是不法分子采取纵火、爆炸等极端行为报复社会,给人民群众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消防法》中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
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四《甘肃省消防条例》中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说明: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检查程序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登记、处理。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对举报投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但有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应当先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2、目前《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当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规模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
(甘公(消)发〔2010〕4号)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现对本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明确如下:
一、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商店、超市、门市等购物场所;
二、建筑面积50㎡以下的旅社、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三、建筑面积50㎡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健身、休闲、娱乐和游乐功能的场所;
四、建筑面积50㎡以下的酒店、酒吧、咖啡屋、茶馆、餐馆等餐饮场所;
五、建筑面积50㎡以下的照相、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50㎡以下或者存放重量50以上的化工产品经营销售场所;
七、建筑面积50㎡以下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场所和机动车辆维修、养护场所;
八、建筑面积100㎡以下的托(幼)、福利机构和医疗、保健按摩场所。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几点说明:
1、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问题,由于上位法没有规定,规章中没有规定。
由各地委托。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处罚。
2、《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说明】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涵盖了上述三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规定了对上述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
公安派出所发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引用治安处罚法,在处罚权限内做出处罚。
3、公安派出所引用消防法做出处罚决定,应当以消防机构的名义。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6号令)中对公安派出所职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管辖主体]火灾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需要收集、保全与火灾有关的证据,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公安派出所调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是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形式之一,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封闭现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封闭火灾现场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权。
封闭火灾现场的主体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偏远地区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派出所首先到场的,应当承担起火灾现场保护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号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址
单位性质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监督检查
人员(签名)
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合法性
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否□是文号
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否□是备案号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
□有□无□不全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且组织演练□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无,组织演练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否
6、其他情况:
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
□无□畅通□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畅通□堵塞□锁闭
3、防火门:
□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
4、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损坏□缺少
5、应急照明:
消防设施
1、室内消火栓:
□未设置□完好有效
□损坏□无水□配件不齐
2、灭火器:
□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
3、建筑消防设施:
□定期检测并记录□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否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3、防火安全公约:
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未建立
责令改正情况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移送消防机构处理的内容
发现的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注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于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
□3.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未组织消防演练;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8.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1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2.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3.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检查民警(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般要求:
1、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1;
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1。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处填写年度;
“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10、式样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
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
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
1、《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
“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
“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栏填写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楼层序号;
“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
抬头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名称;
“我”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派出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