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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运用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x

确定、调整全路机型,审定各铁路局的年度机车配属,编制列车运行图,审批跨局机车周转图、机车交路、牵引定数,掌握乘务制度、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

负责全路机车及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

审批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8条铁路局:

执行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明确分局、机务段的职能作用;

审定各分局的机车运用计划;

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

审批机车报废、出租,负责全局长期备用机车管理;

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

确定全局救援列车的配制,负责全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

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定报表资料;

拟定本局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组织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9条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

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

按区段长度不同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

按机车运转制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式和环形小运转制交路等。

根据铁路技术政策,内燃、电力机车尽量采用长交路。

确定机车交路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投资的方针,有利于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二)考虑运输组织和编组站的分工,合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长距离运行的优势。

(三)统筹安排乘务员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利用各类机车的性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适应铁路发展的远期规划。

第10条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包乘制、轮乘制和轮包结合制。

班制的选择应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运输的需要。

为发挥内燃、电力机车的优势,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内燃、电力机车应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长交路、轮乘制。

根据各区段机车交路、乘务制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技术作业时分

第11条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地区海拔高度、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进行周密计算和实地试验查定。

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跨铁路局的由相邻两铁路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第12条查定机车牵引定数和区间运行时分,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挖潜提效,在合理使用机车功率的条件下,满足运输需要。

(二)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减少车站作业。

(三)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线路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因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机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13条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混列车、行包专列按牵引辆数不上波,货物列车为81吨以内。

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

跨铁路局的由两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二)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15%。

(三)冬运期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凡因天气严寒,必须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牵引定数减10~20%;

跨铁路局的列车需要减吨时,须报铁道部批准。

暑期隧道内高温需要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四)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第14条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乘务员出、退勤工作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进行实地查定。

机车周转图

第15条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机务部门组织运输生产的基础。

机车周转图分为:

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机车周转图(独立分号及一、二、三分号)、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包括旅混、行包、货物)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机车周转图编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速度系数、机车使用系数等技术指标,经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分号机车周转图(货车),是在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基础上,根据运量波动的不同列车对数编制的。

月、旬间运输方案和机车周转图是根据月、旬运量选定的核心列车对数(不少于最低分号运行图列车对数的70%)编制的。

分号和月、旬间机车周转图均须查定货运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日车公里等指标,并有机车小(洗)修及辅修安排。

其中,日车公里应保证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的要求。

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还应同时编出旬间机车乘务员工作详明表。

旅客列车机车周转图(客货混编除外),应实行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货物列车车流比较稳定的区段应积极推行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16条机车运用计划是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组织机车运用工作的依据。

机车运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17条铁路局根据运输工作量下达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各铁路分局工作量,确定铁路分局及机务段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

其中包括:

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配属台数(包括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专用调车机车应根据调车工作量进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计划,超过年度计划增加调车机车,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机车运用分析,是加强机车运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分处(科)、机务段运用车间应有专人负责分析工作。

机车运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专题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会上进行。

其内容应包括:

安全正点情况,日计划周转图兑现情况,机车供应情况,机车小(洗)、辅修及临修情况,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机车运用情况,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等。

定期分析为总结一个阶段的运输生产活动,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规律性,借以改进和提高工作。

其分析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情况,机车质量及机车供应情况,主要区段及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及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乘务员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为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登乘机车管理

第19条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可登乘管内机车。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领导干部,凭添乘证登乘机车(添乘证格式见附件三)。

(五)信号工长、无线通讯检修所主任(工长)、接触网工长凭定期的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登乘机车,其他人员凭有关部门填发的登乘机车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

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分局管内由机务分处(科)、铁路局管内由机务处审核填发(登乘机车证格式附件八之一、二)。

(六)登乘机车证分为临时、定期登乘机车证。

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可填发定期登乘机车证。

第20条一台机车的登乘人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过2人,不得影响乘务员正常工作。

登乘电力、内燃机车的人员,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第21条无上述证明的人员严禁登乘机车。

机车乘务员对非法登乘机车的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22条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

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23条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科技开发。

第24条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第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针对每个时期出现的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25条各级机务部门要坚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机车乘务员、机车组(轮乘制的机班)、机车队的安全台帐,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长期安全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基本制度

第26条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道部所公布的决定、命令之外,还应制定落实下列基本制度:

(一)机务段、运用车间安全例会制度。

(二)机务段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五定三率工作及考核奖励制度。

(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各项管理制度。

(四)指导司机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六)一次出乘作业标准。

(七)了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八)人身安全及电气化铁路安全制度。

以上除“行车途中呼唤应答”制度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外,其余由铁路局制定并下达执行。

第27条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安全措施,汇编成册,组织乘务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二)自动闭塞区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断钩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机车防止锅炉爆炸措施。

(六)机车防火措施。

(七)机车防溜措施。

(八)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九)防止列车折角塞门关闭措施。

教育与考核

第28条机务段应经常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教育,特别要针对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乘务员进行规章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29条分局机务分处(科)对所属机务段的机车乘务员,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规章闭卷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条件之一。

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不及格的要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调离乘务工作。

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30条各级机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并与电务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出段机车安全装置作用良好,运行途中严禁擅自关机,入段机车应进行台台检测和数据转储、分析。

机务段每季、分局每半年、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31条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并与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

事故处理及分析

第32条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争取尽快开通线路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33条发生事故后,应通过机车调度系统,及时把事故概况逐级报至铁道部。

路局机务处应参与险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吸取教训。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34条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或分局机务分处(科)管理。

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最大允许速度应与轨道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不得使用报废车辆。

救援列车的设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性能、作用良好,以保证出动时使用。

第35条救援列车的出动,在分局管内的由分局行车调度发令(未设分局建制的铁路局自定),跨分局救援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令,需要邻局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机务段和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时,应迅速作好准备,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36条救援轨道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

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章机车管理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37条机车配属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牵引动力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力求机型集中统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机车,注意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的分工及运输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38条担当旅混、行包、货物、小运转、补机的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

担当货物列车的机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外,不应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工作。

各铁路局应将本局机车配置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按(附件五之一、二)格式要求制表,于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报部。

第39条机车使用年限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目前为16年),原则上不能逾期运用;

确需逾龄使用的最长不得超过4年。

机车调拨

第40条调拨机车:

铁路局间由铁道部决定;

铁路局管内各机务段间由铁路局决定,并报铁道部核备。

机车调拨的依据为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

铁路局间调拨以部运输局的电报和部机车调度命令为准;

铁路局管内调拨以局机务处的电报和局机车调度命令为准。

机车调拨交接地点,原则上在机务段进行,机车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

原配属段要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移交记录,并将交接完了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机务段机车调度。

第41条调拨机车应在原配属段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最低一级修程公里不足3/4时,滤清元件等项可不更换),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活票,交驻段验收室备案。

原配属段应认真按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

因受检修台位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整修时,经双方协商,可由双方人员共同检查,提出活票,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42条机车交接时,如因个别技术问题双方有不同意见,其处理标准应以原配属局、段的明文规定为准;

若无明文规定,应以段修规程有关条文为基础双方协商,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第43条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新配属段应履行原配属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

原配属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

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驻厂(段)验收员签认。

交接完了,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告知原、新配属局、分局、机务段及机车调度。

第44条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但原配属局(段)有明文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规定交接;

同时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资料连同进行改造工作时拆下的原装配件一并交接;

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在铁道部核准的条件下,可按现状交接。

第45条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作用良好、数量齐全;

对不良不足者,亦可计价,由调出段支付给调入段(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者,可用国产代替)。

第46条铁路局之间相互调拨机车,国产机车(进口机车比照办理)调出局应根据调拨机车的实际走行公里结转机车检修费给机车调入局,在新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以下方法计算:

该机型中修费用÷

中修公里(下限)×

中修后实际走行公里+该机型大修费用÷

大修公里(下限)×

新造或大修后实际走行公里机车在铁路局间无偿调拨时,其相应借款应同时转帐,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负担利息;

有偿调拨时办法另定。

在账务处理上调出、入局均按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接、交两局运用条件差异,接车局必须加以整修的项目,由接车局按本局要求进行整修,其费用和劳务等事宜由接车局负责。

机车回送

第47条铁路机车回送方式有:

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铁路局所属蒸汽机车、内燃机车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铁路局所属电力机车在回送全程均为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回送全程不全是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所属机车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回送。

第48条新造或厂修的蒸汽、内燃机车出厂时,全部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入厂的蒸汽、内燃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第49条铁路局间调拨的蒸汽、内燃机车均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铁路局管内的调拨和出、入厂的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50条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须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51条有动力附挂的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工厂或机车所属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

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拍发电报告知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

各级调度应及时安排编挂计划,加速无动力托运机车的回送进度,不得扣压。

第52条沿途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接到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的电报后应及时安排按区段回送的计划,并与相邻分局调度所加强联系,共同掌握。

各铁路局、分局行车调度、机车调度应随时掌握回送机车的动态,并在日班计划及机车周转图中作出明显的标示。

各级机车调度应建立登记及汇报制度。

登记的内容包括;

机车所属段别及型号;

始发地和终到地;

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

计划挂走的日期、车次;

实际挂走的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

铁路局机调每天16点前向铁道部机调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53条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站调、机务(折返)段调度室的电话设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示、汇报机车回送情况。

第54条回送机车受阻时,回送机车乘务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和机调报告。

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时,回送机车乘务员凭回送电报及工作证电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电报后,要及时安排回送。

第55条铁路局所属的机车回送时至少配备两班机车乘务员,以保证回送速度;

沿途机务段(折返段)、机车乘务员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回送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第56条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入机务(折返)段,应根据需要进行整备作业,所补充的燃料、油脂、冷却水,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段间进行清算,不得拖延拨付或拒付。

回送机车在机务(折返)段的停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并自行看火和打温。

第57条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出、入机务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到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态。

如出、入段需要带道时,分局机调应提前布置,所在段应及时派带道人员。

第58条回送机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机调和邻近机务段机调报告,机务段应认真进行检查修理,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

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调汇报;

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分局机调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拍发电报。

第59条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按电报指定上油数量外应上满燃油,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

出厂时的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不包含在机车购置费中,由工厂与所属机务段进行清算。

第60条铁路局所属的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见附件六之二)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六之一)。

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守车前)。

铁路局管内轨道起重机的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1条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除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车的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

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5台。

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20‰以上的高坡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第62条货运机车不准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快速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快速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随快速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第63条蒸汽、内燃机车在电气化区段回送时,由所属机务段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教育和考核,签发合格证。

电气化区段的各机务段调度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进行认真检查,传达安全注意事项。

没有合格证的一律不准放行。

第64条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无动力托运时

1.卸下摇杆、偏心杆及结合杆,十字头推至前方绑牢,固定合并杆、月牙板(轴油压油机传动杆装在月牙板上的机车不卸偏心杆,可卸除该侧半径杆,调整好轴油压油机各轴冲杆开度,关闭其他冲杆及汽缸油各冲杆)。

2.主曲拐销及滑板涂软油,并加防护木条。

3.卸下存煤,排净锅炉、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扫水箱内部。

4.关闭重联塞门,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运转位,开放无火装置塞门,分配阀安全阀调整为200kpa,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

(二)内燃、电力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1.电传动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的机械联接;

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2.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切断制动阀与列车管的通路,开放无动力装置塞门,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分配阀安全阀调整至150-200kpa。

克诺尔型制动机手柄置于锁闭位,开放非常阀。

3.内燃机车排净柴油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第65条各类型机车办理单机、专列、附挂、托运回送,在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66条无动力托运机车应由司机随车回送,并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机车出租、出售

第67条租用单位租用机车时,应向铁路局提出申请,批准后,与承租机务段签订租用合同,办理交接。

长期租用的机车应列入年度计划。

出租机车不得转租。

出租机车定期检修时,是否另派机车顶替,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非计价里程的线路上使用的机车应按出租办理,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机车出售办法另定。

第68条机车租费,每台日为机车重置价的0.1%,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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