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验收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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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验收情况说明
厂房验收情况说明
1.厂房建筑验收规范
工业厂房建筑工程有验收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意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
(二)《规范》第16.4.2条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意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
(三)第16.4.3条规定: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当进行,必需遵照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挨次进行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担当新项目。
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状况分别进行:
1.(工业厂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专业工程验收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敏捷地顺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
根据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商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
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简单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纳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
(工业厂房)分段验收或两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掌握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
我国近几年来也自创了国际上的一些阅历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添加了两头交工的条款。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
“两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公用条款内商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公用条款”中,双方一旦商定了两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大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商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工业厂房)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意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状况,竣工验收预备状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状况,详细商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依据施工合同的商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根据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材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预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商定的程序准时组织正式验收。
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依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转。
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工业厂房)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两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准绳上不再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担任,承包人次要是为竣工验收制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次要任务是:
担任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状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批阅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状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状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与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2.房屋竣工证明怎样写
您好!
备案—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名称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9666163工程地点建筑面积(m2)结构、层数高度、跨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图审查文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验收结论:
参与验收单位建设单位: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勘察单位: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设计单位: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施工单位: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此表一式六份,质监站及参与验收单位各一份。
备案—13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m2)结构、层数高度、跨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图审查文号施工许可证号综合防灾验收状况:
参与验收单位地震部门: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水利部门: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气象部门: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国土部门: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安监部门:
项目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年月日此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及参与验收单位各一份。
望接受,感谢
3.厂房建筑验收规范
工业厂房建筑工程有验收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意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
(二)《规范》第16.4.2条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意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
(三)第16.4.3条规定: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37616630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当进行,必需遵照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挨次进行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担当新项目。
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状况分别进行:
1.(工业厂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专业工程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依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敏捷地顺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
根据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商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
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简单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纳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
(工业厂房)分段验收或两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掌握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
我国近几年来也自创了国际上的一些阅历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添加了两头交工的条款。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
“两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公用条款内商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公用条款”中,双方一旦商定了两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大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商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工业厂房)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意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状况,竣工验收预备状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状况,详细商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依据施工合同的商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根据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材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预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商定的程序准时组织正式验收。
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依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转。
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工业厂房)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两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准绳上不再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担任,承包人次要是为竣工验收制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次要任务是:
担任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状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批阅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状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状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与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那些,又那几个部门验收
证明材料许多,涉及的部门也许多,这里有相关规定,看一下会更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担任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托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担任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托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材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担任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担任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担任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次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商定领取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能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看法。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担任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2.批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231626264案材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构成阅历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看法。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构成全都看法时,应当协商提出处理的方法,待看法全都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准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次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看法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看法。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看法。
(五)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担任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状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夫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