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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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应急响应和终止

11

应急响应

响应的终止

12

现场调查处理

13

现场调查处理原则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14

信息通报

17

善后处理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资料收集整理

18

责任追究

表彰

7

保障措施

技术保障

19

物资保障

经费保障

宣传教育

8

附则

20

1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

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加强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业等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共同预防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卫生厅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法监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响应;

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相应反应级别的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

其职责是:

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订、修订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事件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3.1卫生监督机构

2.3.1.1省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负责对可疑食品、工具和场所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2)根据卫生学调查结果,依法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监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监督、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卫生厅。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监督处理保障系统,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指导和培训各地卫生监督工作和人员。

(5)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6)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2市州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本辖区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建立和培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

为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州年、季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3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本辖区内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县市区年、季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省卫生厅和省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

(2)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网络直报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2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辖区内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识。

(4)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2.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辖区内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3.3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

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

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

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迅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采集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疾控机构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3监测、预警与报告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

包括:

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设立食物中毒事件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72小时以上。

4.2.2终止程序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州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现场调查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理。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

5.2.1核实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

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等。

5.2.2指派专业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

食物中毒事件经核实后,卫生行政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立即指派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

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并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

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

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

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2)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分析事件原因,撰写相关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3)组织开展对中毒人员的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5.3.1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

《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5.3.2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

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

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检;

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检。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5.3.3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5.3.4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5.3.5初步处理措施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

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5.3.6食物中毒食品处理措施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

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5.3.7食物中毒场所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

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应予以销毁。

5.3.8现场调查处理个人防护。

在处理化学性中毒、生物毒素中毒过程中,医疗卫生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分级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信息通报,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

6善后处理

在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

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评估报告应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病人诊断、治疗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责任追究

6.3.1法律责任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2行政处罚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表彰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预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经费保障

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物中毒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8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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