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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雾天出车前记得全面检查爱车的灯光装置,行驶时要遵守灯光使用规定:

打开雾灯、尾灯、示宽灯和近光灯,充分利用灯光提高能见度,看清车辆及行人动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雾天行驶不要使用远光灯,这是因为远光光轴偏上,射出的光线被雾气漫反射,会在车前形成白茫茫一片,开车时反而什么都看不见了。

  清洁视线

  遇到大雾时,挡风玻璃上凝结的水汽会使驾驶者视线受损,还会使对面来车射出的灯光显得特别耀眼,因此行驶中要勤用雨刷刷去水汽,以提高视线的清晰度。

  勤用喇叭

  雾天视线不好,勤按喇叭可以帮您起到警告行人和车辆的作用,当听到其他车的喇叭声,应当立刻鸣笛回应,示意己车的位置。

  其它提醒

  雾天开车要加倍小心,会车时按喇叭提醒对面车辆注意,同时应关闭防雾灯,以免给对方造成炫目感;

如果对方车速较快,应主动减速让行,必要时靠边停车;

前方路侧有障碍物时会车,要留出提前量和安全间距。

雾天最好不要超车;

发现前方车辆靠右边停驶时,不可盲目绕行,要考虑到此车是否在等让对面来车;

超越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在确认其没有起步的意图而对面又无来车后,适时鸣喇叭,从左侧低速绕过。

在大雾中,可以尽量利用残存的视距,盯住路中的分道线行驶,但一定注意不要轧线行驶,否则对向会车将很危险。

最好不要沿着路边行驶,因为在路边临时停车、等待雾散的人也是行车安全的重要隐患。

 

1)开启雾灯

 在雾中行车,应打开雾灯、近光灯,但别开远光灯。

远光灯的光线高挑,被大雾折射后容易射入对向行驶的驾驶员眼中,使其视线模糊。

 勤按喇叭,警告行人和车辆。

听到其他车的喇叭声,应当立刻鸣笛回应,示意己车的位置。

 如果发现迎面来车有很多都开着示宽灯或前雾灯,前方路段可能有雾或正下着大雨。

如果已经感觉到大雾影响了视线,那么打开雾灯,控制车速。

 2)低速行驶,注意安全

 在雾中尽量低速行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气温低、湿度大的时候,路面极易形成薄霜,避免紧急制动。

跟车时要注意和前车的距离。

 3)宁靠中间,不沿路边

 在大雾中,可以尽量利用残存的视距,盯住路中的分道线行驶。

但一定注意不要轧线行驶,否则会车将很危险。

 4)除雾切忌边走边擦

 玻璃一定要弄干净。

遇到大雾时,被水汽凝结的风挡曲面会使行车的视线更加受损。

对面来车射出的灯光也会如礼花般灿烂。

可以考虑使用雨刷,刷去凝结在前风挡上的水汽。

 由于驾驶室内外温差较大,挡风玻璃内侧面上常常会蒙上一层薄薄的雾,阻挡视线。

使用空调的除雾挡,可以快速除雾;

将车窗打开一条缝,使车内外空气流通,温度保持一致,可避免风挡玻璃内凝结雾气;

如果想用手擦去风挡上的雾气,请停车后擦拭,切忌边走边擦。

 5)停车后,乘员远离车辆

 如果感觉雾太大,想停车等雾散去再上路,可以将车紧靠路边停放,打开雾灯、近光灯和双跳灯。

最重要的是,停车后,所有人都要从右侧下车,离开公路尽量远一些,千万不要坐在车上。

如果是停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港湾,人最好能翻过护栏,到路基外面等候。

从元月22日起,南昌的电子警察开始抓拍“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结合目前开展的“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南昌交警正持续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的震慑力,特别是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交警部门利用现有的视频图像识别分析技术,已实现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的自动抓拍。

根据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记2分,罚款50元的处罚。

  针对市民关心的使用蓝牙设备打电话是否会被抓拍,交警部门做出回应。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13年下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

(一)》明确:

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用蓝牙而不是通过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不在抓拍范围内。

目前,南昌道路上具有抓拍“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该功能的设备主要分布在部分在城市主干道等重点路段。

据了解,交警部门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对其他的电子警察设备进行升级,进一步扩大抓拍范围。

第一类:

靠近湖泊的路段最易发团雾

  经常驾车出行的老司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秋冬季节途经靠近湖泊的路段时,容易遇见奇怪的“团雾”——一团一团的,像飘浮的大气球一样,时有时无,司机好不容易摆脱一团雾的笼罩,本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下一团雾却又在不经意间降临,等你意识到有雾的时候,已进入雾团中心了。

  据介绍,“团雾”一般出现在昼夜温差较大、无风的早晨,有时傍晚也会发生。

所以,冬季行车,特别是出早车时,在思想上要有充分准备。

目前正是“团雾”的多发季节,其实“团雾”是辐射雾的一种民间说法,是局部的水汽受辐射降温引起的,素有“马路杀手”之称。

  具体路段:

京沪高速高邮段、京沪高速宝应段以及部分靠近水域的路段等周边地区,“团雾”比较常见。

  当行驶中,观察到前方有“团雾”发生视线受阻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措施,确保车辆平稳停车,并留有余地。

进入“团雾”前,如距离和车速都能满足变道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开信号灯,减速驶入最右侧车道。

这样做的目的是,万一前方发生事故堵车时,能迅速进入应急车道避让通过,避免发生后车追撞。

  第二类:

长下坡路段雾天多危险

据介绍,长下坡路段往往也是特殊天气条件多发路段,加上行经长下坡路段,不少驾驶人往往习惯长时间踩住刹车,那样可能会导致制动器失效,再加上雾天条件下制动器敏感性下降;

因此雾天下坡时,不要单纯依靠制动减速,还要选择低挡位降速;

此外绝不允许空挡滑行或熄火滑行。

雾天途经长下坡路段时,应加强观察,减慢至适当车速平稳通过,没有情况不要紧急刹车。

遇前方堵车,除非你在最右侧车道能无障碍进入应急车道避让通过外,不要再尝试变换车道。

  第三类:

城郊接合部路段警惕“象鼻形”雾气

  经常在大雾中驾车的市民估计都有这样的感受,浓雾来临前,会有一个“浓—淡—浓”的反复过程,容易迷惑司机,降低司机的警惕性。

据了解,专家将雾前这一“浓—淡—浓”变化称之为大雾“象鼻形”现象,可能与大雾降临前短暂的“大气同温”(水汽冷却会散热)有关。

这种“象鼻形”雾气往往多发于城郊接合部路段。

 “象鼻形”雾气当能见度降到200米到300米时,会突然出现一个短暂回升期,约在10分钟的时间内,能见度会回升到600米至700米,表面上看,雾像是要散去的样子,但大约30分钟到2小时内,能见度会迅速下降到100米以下,对交通产生极大的威胁。

因此驾驶人应遇到浓雾突然降临,来不及进入就近的服务区时,应尽快把车停靠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打开雾灯、示廓灯和尾灯。

等到视线恢复到一定程度时,尽快离开路肩,或根据实际情况到服务区找安全地带停靠。

  第四类:

急转弯路段雾气最遮挡视线

  平日行车时,急转弯路段本来就属于事故易发地点,加上雾气遮挡、视线阻拦,急转弯路段即使只是薄薄的雾气,其实也蕴藏这巨大的危险性。

在雾区急转弯路段行车时,一般不要猛踩或者快松油门,更不能紧急制动和急打方向盘。

如果认为确需降低车速时,先缓缓放松油门,然后连续几次轻踩刹车,达到控制车速的目的。

  第五类:

“S”形道路雾天易追尾

 途经“S”形道路,前后车的间距不易控制,因此十分容易发生追尾事故。

 途经“S”形道路,车辆应该尽量避开清晨和午夜雾气多发时段;

如进入有雾区域,应尽量使用近光灯,这样,可以看清楚地面的标线,沿着标线保持方向,防止跑偏;

在不确定前方情况的时候,用好汽车喇叭也很重要,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2016年12月1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危险驾驶罪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有6个案例为客车和校车超员,1个超速驾驶的案例,还有3个关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案例。

哪些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相关规定:

一图看懂《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交通管理的那些事

  详解《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危化品运输车违反规定运输的相关规定

  详解一:

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详解二:

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属于触犯“危险驾驶罪”

详解三:

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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