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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配套工程:

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小区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围墙)工程及小区附近租用土地的大配套环境工程,变配电、场区道路、雨污水、室外照明等。

4.项目用地范围内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

三、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期限:

工程开工年月日至保修期满,其中开工日至入伙后3个月为监理正常服务期(入伙日期为年月日),入伙后满3个月至入伙后满两年为保修期。

(以上监理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四、监理费用计算和支付

(一)按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本监理服务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为元/m2,服务费总额暂定人民币(RMB,定义为固定监理酬金,不因政府规定及物价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但监理酬金总金额中应有万元(总酬金的10%)用于本工程监理部现金奖励,由监理公司按甲方项目部考核及发放名单直接发放给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并且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此部分金额是否实现奖励约定,若期间违反约定,则甲方有权扣除奖励金额。

(二)建筑面积为暂定量,结算面积以监理服务范围主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三)监理酬金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及责任对甲方提供服务的价格,其中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要求的全部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全部税项、办公费、电讯费、邮递费、交通费、提供要求份数报告的复印费及装订费在内。

(四)总监理服务费用须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签署的付款申请并分期提供完税发票(发票金额应包括各项奖金及奖励款)后,按以下付款办法支付予乙方:

1.每月由监理方申报该月监理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等(包含甲方每月在PDC平台上对监理项目部的过程评估,过程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正常付款,评估为不合格的需待监理项目部完成绩效改进计划后支付),经甲方审核后十五日内支付(甲方付款日为每月12日、23日,遇节假日适当调整)。

甲方按月支付监理费,每月监理费用为元(总酬金的90%/总工期),同时计算奖罚。

2.本合同工程入伙满三个月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前甲方会在PDC平台上对监理公司的整个履约过程进行后评估,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5%做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双方进行保修结算,保修结算完成后28日内,支付剩余监理费用。

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范本

3.监理方服从甲方对各月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的安排,申报的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如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延长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甲方不予增加任何监理费用,超过3个月则按具体延长时间、经甲方现场确认的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程量清单中人员工资情况给以补偿。

(六)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长期间不支付上述任何报酬。

五、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资料:

1)乙方进场时甲方提供地质勘探报告一份

2)开工前一周甲方提供基础施工图一套

3)开工前一周提供主体施工图纸一套

2.甲方派驻工地总代表:

先生,全权代表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权利及义务。

六、监理人员

1.监理期间,基本监理人员数量要求如下:

曲江监理组织人员一览表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可通过抽查等方式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复审及确认。

对乙方与施工承包人、供货承包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和裁定。

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值班宿舍。

网络点一个(网费自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附件中的《监理合作纲要》约定执行验证。

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公电费甲方承担、工作餐费用由乙方自理。

2.3.现场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须通过甲方面试方可进场,总监为先生。

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我司及贵司其他监理项目部及其他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4.监理公司项目�咳嗽北涠胩崆�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我方项目经理部申报,待我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前一周内同时到岗。

5.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我方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公司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我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否则甲方有权对月度支付的监理费用进行调整。

6.监理公司项目部在未得到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甲方项目现场。

7.对于监理公司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监理资料审批时效要求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充分的延迟理由。

七、监理仪器设备

1.乙方必须在进场后一个月内现场备齐以下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见技术标书)

2.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甲方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八、乙方工作

1.乙方工作见合同附件1《监理工作内容》。

2.有关质量必须符合同附件2《万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规定》和合同附件4《万科房屋接收标准》的要求。

九、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参见合同附件3《监理合作纲要》。

十、纠纷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3.如乙方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相应的职责,或者以实际行动实质性违反合同规定,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的决定。

十一、其他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包括由于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监理合同、或者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一致认为乙方不能胜任甲方项目的监理任务)必须对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知会对方。

2.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部责任。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战争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合同。

4.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均属合同的补充文件。

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内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具体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6.如有其他事宜本合同中未体现,可再签订补充合同,另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范本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等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

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监理定点单位。

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4.3根据项目监理要求,双方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参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监理内容、质量、价格等。

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发改价格【20xx】670号文执行。

4.4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根据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结算监理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开具合法的发票。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甲方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监理委托后,不得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监督管理

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后续签订定点监理的依据。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计入考评结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

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在郑州市中级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0.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1.合同的时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未续签合同;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范本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合同修改

15.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开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盖章)乙方:

(盖章)

(签字)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签字)或授权代表:

(签字)年月日

监理合同范本三

1.词语定义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监理周期:

本项目工期100天

2.2监理地点:

建设单位指定地点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范本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万元;

工程完工后付20%,计万元;

工程结顶后付30%,计万元;

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

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

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

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监理工作的要求

5.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5.2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监理单位的责任

7.1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

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建设单位的责任

8.1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监理单位的权利

9.1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

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

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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