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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B级、C级、D级。

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

2、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

⑴A级储量。

是经过详细地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

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

①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②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

③主要含水层的厚度、结构、水头压力、含水系数,主要隔水层赋存的特性,以及矿井导水条件、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

④岩浆岩、陷落柱、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其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⑤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⑥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和煤种已经查明。

⑵B级储量。

是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A级外推的储量。

列为B级储量的条件:

①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

②煤层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5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

③主要含水层的厚度、结构、水头压力、含水系数,主要隔水层赋存的特性,以及矿井导水条件、补给关系等已初步了解;

④岩浆岩、陷落柱、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其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

⑤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经初步查明;

⑥煤质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种已经查明。

⑶C级储量,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B级外推的储量。

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

①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

②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

③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④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

⑷D级储量。

是根据少量勘探工程揭露,并经物探及有关的地质资料证实,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后所计算的储量。

3、储量级别和类别的关系如下:

⑴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均包括A、B、C、D各级储量。

⑵能利用储量中的A+B+C级储量为工业储量。

⑶能利用储量中的D级储量为远景储量。

在D级储量中没有工业储量,更没有可采储量。

第3条 储量变动

为准确地反映储量动态变化的情况,对矿井储量变动的内容及处理规定如下:

1、正常增减。

指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所引起的储量增减。

⑴补充勘探所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经过补充勘探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⑵采勘对比所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在采后总结时,因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煤质等与地质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⑶井界变动所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⑷重算所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经年末储量核实而引起的储量增减,包括:

①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②容重数据改变;

③储量计算工业标准(如最低可采厚度、最高灰分等)的规定有了改变。

2、在储量增减量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分别按转出、转入、注销处理。

⑴转出。

指原能利用储量,其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但尚能达到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转出为暂不能利用储量。

⑵转入。

指原暂不能利用储量,其煤层厚度、灰分符合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或灰分虽超过规定,但有固定销售对象,或洗选后可以达到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均可转入为能利用储量。

转出、转入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不能和正常储量混淆。

⑶注销。

在已开拓区域内,原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厚度或灰分指标既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又达不到暂不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经批准后可按注销处理。

3、开采动用量。

指实际开采动用的工业储量,包括:

⑴采出量。

即在报告期内实际采出的储量。

⑵损失量。

即在报告期内由于受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或目前开采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设计不周或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开采时实际丢在地下不能再利用的那部分储量。

第4条损失分类

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及实际损失两种。

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和计算上的不同需要,它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分类,可分为:

⑴工作面损失;

⑵采区损失;

⑶全矿井损失。

2、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⑴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⑵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⑶落煤损失;

⑷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⑸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

⑹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3、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⑴面积损失;

 ⑵厚度损失;

⑶落煤损失。

第5条设计损失

设计损失是指: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采用不同在采煤方法以及为了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等,在作设计时,规定允许永远遗留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的构成是:

1、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⑴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⑵落煤损失。

2、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⑴设计工作面损失;

⑵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3、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⑴设计采区损失;

⑵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⑶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6条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

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实际损失包括的内容是:

1、实际工作面损失

⑴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指由于受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①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刀柱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3)掩护支架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带间煤柱;

4)水力采煤时,仓与仓之间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②厚度损失

1)工作面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煤。

⑵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⑶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2、实际采区损失

⑴实际工作面损失;

⑵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①面积损失

1)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巷道(如运输巷道,回风巷,上、下山,溜煤眼等)保护煤柱的储量;

2)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之间的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的储量。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⑶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而放弃不采的块段。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3、实际全矿井损失

⑴实际采区损失;

⑵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①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②在开采范围内,由于地质水文条件影响,在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留设的影响,在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狭小块段,如: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需要留设的煤柱储量;

2)煤层顶、底部有含水层或含水水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从而留设的防火安全煤柱的储量;

3)由于岩浆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的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不能开采,从而留设的煤柱储量;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长块段或断层三角煤。

⑶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①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的储量;

②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储量;

③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为全矿井或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集中运输大巷、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道、集中下山等)保护煤柱的储量;

④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的储量;

⑤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的储量;

⑥地面水系及冲积层、含水层或积水老窑的防水煤柱的储量;

⑦地面水系冲积层、含水层或积水老窑的防水煤柱的储量。

⑷报损:

即指由于开采技术等人为因素,确实难以采出,且经济上不合理、安全上无保障,以致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经批准后,可按报损处理。

如因顶板破碎,顶板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各种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储量;

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的影响遗下的无法再采的孤立块段以及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另一层就将被破坏以致无法再利用的煤层储量等。

第四章损失率

第7条损失率的概念

损失率,是指在工业储量中,设计规定(或实际发生)损失的那一部分储量,占工业储量的比例。

它是考核资源利用和开采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两种。

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

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的损失率。

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都可以分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全矿井损失率。

第8条实际工作面损失率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⑴本式是计算期末工作损失率的公式。

当工作面开采全部结束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工作面内从开始开采到开采结束的全部损失量;

式中的“采出量”应是工作面从开始开采到开采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⑵计算全矿井平均工作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开采已结束工作面)的损失量之和;

式中“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开采已结束工作面)的采出量之和。

2、式中各项的涵义

⑴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

计算公式如下:

Q面=

式中Q面—工作面采出量;

s—工作面实际采出面积(即从工作面运输机巷内侧到回风巷内侧,开切眼内侧工作面煤壁这个区域的面积);

h—平均实际采高。

如其变化较大,应按分块、分段的不同采高计算,平均实际采高不包括大于0.05米夹石的厚度;

d—煤的容重。

原则上应沿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但如果实际容重与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两者出入超过1%时,

则应按实际容重计算;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⑵工作面损失量,即实际工作面损失(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1款)。

3、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特殊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储量”减“采出量”即为损失量。

此时,工作面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工作面动用储量,即工作面已采过的空间范围内的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面—工作面动用储量;

a—工作面沿走向已开采的长度;

b—工作沿倾斜已开采的长度。

a和b原则上应取设计长度,但当实际长度超过设计长度或由于地质原因被迫减小了长度时,用实测长度计算。

如果设计既未批准改变,长度又不是由于地质原因减小时,则仍应按设计长度计算。

工作面沿走向或倾斜的长度,不包括运输机巷、回风巷及开切眼的宽度。

m—工作面内平均煤厚,对于分层开采的厚及中厚煤层,则指设计采高;

第9条实际采区损失率的计算方法:

⑴本式是计算期末采区损失率的公式。

当采区开采全部结束时,式中“损失量”应是采区内从开始到开采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采出量”,应是采区从开始开采到开采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⑵计算全矿井平均采区损失率时,式中“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开采已结束采区)的损失量之和;

式中“采出量”应是全矿井各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开采已结束采区)的采出量之和。

⑴采区采出量。

指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实际出煤量与采区巷道的掘进出煤量之和。

即:

式中Q区—采区采出量;

∑Q面—采区内各工作面出煤量之和;

∑Q掘——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

其中

式中s巷—巷道断面实际平均见煤面积;

e巷—采区巷道长度,其中,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报告期末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置,超前掘进出煤量之和。

⑵采区损失量。

指实际采区损失(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2款)。

其中,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煤柱储量,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T区=(Q区+P区)t区

式中T区—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

Q区—采区采出量;

P区—采区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t区—采区煤柱储量均摊系数。

t区计算公式中“采区储量”,不包括在采区内的全矿性损失。

3、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特殊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储量”减“采出量”即为损失量。

此时,采区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采区动用储量的构成如下:

⑴采区内工作面动用储量(解释见第三章第8条3款);

⑵采区巷道的储量。

指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内的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的损失量之和(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2款);

⑶采区煤柱应摊销的储量。

它和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是同一个概念,因采区的采出量无法实际测算,故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T区—采区煤柱应摊销的储量;

∑C面—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之和;

∑C巷—采区已开采部分各巷道的储量之和;

4、采区内的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千方百计地采出。

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不参加损失率计算。

只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才参加储量摊销和损失率计算。

回收采区煤柱时,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

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则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计算,并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开采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并参加全矿的损失率计算。

第10条实际全矿井损失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式是计算期末矿井损失率的公式。

当矿井开采结束时,式中“损失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开采结束的全都损失量;

式中“采出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开采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⑴全矿井采出量。

指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

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⑵全矿井损失量。

指实际全矿井损失(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3款)。

其中,“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全矿性永久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T井—永久性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

Q井—全矿井采出量;

P井—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此时,全矿井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全矿井动用储量的构成如下:

⑴各采区动用储量之和;

⑵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3款);

⑶经正式批准报损的储量(解释见第二章第6条3款);

⑷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

⑸巷道维修煤量;

⑹全矿性水久煤柱应摊销的储量,它和全矿性永久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是同一个概念,因矿井的采出量无法实际测算,故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T井—全矿性永久煤柱应摊销的储量;

—各采区动用储量之和;

—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之和;

D—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B—报损储量;

t井—全矿性永久煤柱储量均摊系数.

4、准备全部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不参加全矿井损失摊销。

原设计规定在矿井开采结束前进行回收,但因开采影响或自然条件变化已无法再采出的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损失处理,参加矿井开采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

如全矿性永久煤柱按原设计规定允许全部丢失,但在矿井开采结束前又打算回收一部分,则回收的这部分储量按复采处理。

第11条复采损失率的计算

凡已参加工作面或采区损失率计算的零星块段,又进行复采回收的,当期可不再计算,以免重复,但在计算采区或全矿井“从开始开采到报告期末累计”或“开采全部结束”的损失率时,须从采区或全矿井的损失量累计数中扣除并再行计算。

第12条损失率的关系

回采率(%)=1-损失率(%)

地测部门在向其他部门提供工采和损失情况时,必须提供回采率数字。

如果需要,也可以同时提供回采率和损失率两个数字。

第13条一般要求

1、为了使上级机关及时掌握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的情况,各生产企业必须根据上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意图和需要,并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填报。

每年应上报煤炭部的表是:

⑴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

⑵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

对上述两个报表,各生产企业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平时注意收集资料,年终认真修改、补充各种专用图纸,并在建立各种台帐、计算基础表的基础上,认真填报。

2、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和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由矿务局(矿)地测部门填报。

矿务局(矿)要在各矿井(井口)报表的基础上,经过审核,重新编制。

报表必须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由矿务局(矿)报出,报省局和煤炭部各一份。

报表编制后,每页必须经制表人复算、签字(盖章),并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再交局(矿)负贵人审查盖章后方可报出。

3、报表以生产井口为单元填写,矿务局(矿)要按各井口进行汇总。

分矿井的细目表及矿务局(矿)的汇总表,均必须分别包括表格数字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文字说明要求见后)。

4、表中规定填写的各栏、各项,必须填全,有检核条件的数字间必须吻合。

如有空栏,须说明情况。

报表和文字说明字迹要工整、清楚。

5、报表中,正常增减及转出、转入栏的各项内容及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栏的各项内容,均必须经正式批准后方可计入。

6、复采产量参加损失率计算时,要求:

⑴采出量栏中的当年数和历年累计数,均应包括复采的产量;

⑵发生在工作面、采区或矿井的复采产量,须在相应栏的累计损失量中扣除,并在当年损失量数字的正上方用红色负号表示复采的数量。

第14条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填报要求:

1、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必须分水平(包括报废水平,“剃头”采区划归延深水平)、分煤层填写;

报废水平、延深水平和深部水平可不分煤层填写。

矿务局(矿)的汇总表,不须分水平、分煤层填写。

2、该表规定原始能利用储量、储量变动和期末能利用储量栏各项数字均需用数式表示。

分子为当年数,分母为历年累计数。

原始能利用储量栏的分母数是指井建时期,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最终地质报告中能利用(表内)储量数。

如系老矿井,可把建国后首次修改的地质报告所提供的储量数当作原始能利用储量。

有的项目如无历史数字,可用1982年统计数字为基础开始累计,但须在文字中加以说明。

3、矿井采出量,必须是实测产量(计算方法见第三章第10条及该章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用统计产量。

对无法实测或丈量的各种特殊采煤方法(水采、垛式、仓房式等)的实际采出量,可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

其改正公式是:

采出量=统计产量-灰分改正量-水分改正量-含矸改正量

式中水分改正量=统计产量

灰分改正量=统计产量

矸石改正量=统计产量

原煤实际含矸率

⑴水力采煤统计产量扣水分时,必须加入煤泥量;

⑵对全水力化水采矿井,原则上应该用统计产量,如果未有直接验收统计产量时,可用洗后产量(或洗后总销煤量),但亦要扣除灰分、超水分量和加入煤泥流失量。

4、矿井的设计损失,是指未开采区域中设计规定中允许损失的储量(设计损失的解释,见第二章第5条3款)。

设计损失=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采区损失

⑴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全矿性永久煤柱储量-全矿性永久煤柱已摊销的损失量

⑵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期末工业储量-全矿性永久煤柱剩余储量)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期末的实际损失计算出来。

计算公式为: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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