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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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笔者有幸赴德国参加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考察。
在此期间,访问和考察了巴斯夫(BASF)集团、勃兰登堡州劳动局、联邦劳动局社会部、柏林消防局、大众公司、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健康与劳动保护所、工商业监管联盟、联邦劳动保护及职业病管理所、德国法定意外事故保险联盟、联邦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劳动联盟等10个单位,对德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1德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德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规可以追溯到1947年7月11日在日内瓦签订、自1950年开始实施的《手工业和流通业劳动监督第81号国际协议》。
从那时开始,德国就全面、系统地开展起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联邦立法、各州执法的工作运转模式,已经历时60年。
1.1“双元制”劳动保障体系
德国依照欧盟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双元制”劳动保护体系,即通过国家法律和工伤保险的自主法律对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进行约束和调整。
前者是建立国家法律后,各州在此基础上建立联邦州的法律,由各劳保保护部门进行国家监督;
后者是由工伤保险部门自主立法,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并进行自主监督法规的实施。
二者互相配合,通过合作成立联邦职业保护战略联盟。
联邦设有专门的劳动社会部,各州设有劳动局,有州级执法专员3500人,专门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工作。
法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9个农业系统、27个公共系统、13个工商业系统,20xx年6月1日起,他们合并为目前的法定工伤保险机构(DGUV),共有约6000名工伤保险监管专员、2000余名心理专家和众多的人体工程学专家。
全德国参保人数总计为7500万人,其中包括1707万入托或上学的未成年人;
参保的工商企业和机构380万家。
与此同时,德国还有许多与职业安全和健康相关的联盟和研究机构,为职业安全和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1.2良好的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监管体系
德国政府对于企业的监督管理来自2个方面,一是企业依照《劳动保护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平均缴费金额为工资总额的1.31%,最低缴费金额约为0.8%(例如行政管理部门),最高缴费金额约为8%(例如建筑、采矿行业)。
二是重罚机制。
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经法院确定为责任事故后,企业在下一年度将要大大增加保险费;
反之,如果连续多年不发生工伤事故,则会减免保险费。
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问题,所以企业乃至全社会安全意识非常强,事故率和死亡率非常低。
2德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2.1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
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是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是保证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
四是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后果。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
为了保证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他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咨询和监督、培训和进修、工作场所检测、工作危害调查、科学研究、定期体检、制定规章制度、工作危害评估等。
2.2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德国的《劳动保护法》对雇主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雇主有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雇主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考虑提供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要对各岗位的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企业(雇主)设有安全保护机构,必须设置安全工程师、企业医生、安全员和工会人员、急救抢险队伍(由消防队和企业医生组成),安全工程师和企业医生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分工详细、培训、监督到位。
2.3注重咨询与安全科学研究
无论是政府管理机构还是保险机构,咨询研究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譬如联邦各州劳动保护局和各行业工伤保险部门,都将50%以上的工作精力用在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咨询,了解安全防护,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用25%的精力对咨询的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从技术、设备以及管理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个行业公会都有自己的科研人员,通过咨询和科研,对事故的防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4将教育培训作为预防事故的根本性措施
在德国,由政府出资设立职业学校,以培养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理论外,还进行实地训练。
由于国家在教育上的高投入,使德国拥有了一支高素质的产业队伍,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人的不安全因素。
3启示与建议
分析我国目前的现状,不难看出我们在以下几方面需要借鉴德国的经验。
a)责任追究的形式。
我国目前十分重视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德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属于私人所有,在发生事故后对责任人员并没有追究,但是由于事故发生而大大提高的保费使企业主不得不重视安全生产。
我国正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如果在运用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辅以经济手段制约,可能比一味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更为有效。
b)保险公司的作用。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事故后的赔偿,这一点不同于德国。
德国的保险公司承担了事前监督和事后康复、赔偿的多重作用。
c)法定保险范围。
我国目前法定的保险只有工伤保险,农民、个体工商户、学生、婴幼儿、无业群体等人群都是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而在遇到突发事故后,往往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疗,伤者劳动能力得不到有效恢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压力。
而德国法定参加保险人数占到总人口的95%以上,涵盖面非常之广。
d)教育培训。
德国的安全科研机构每年为35万人提供免费培训课程,技能培训、特种职业人员培训等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买单。
而我国许多安全培训机构属于从政府机构分离出来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组织所有培训都是要收费的,这就导致企业主动参与培训的热情不高。
并且有些培训机构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培训质量,培训效果难以保证,所以,往往员工虽然持证上岗了,但是专业素质没有得到根本提高,为发生事故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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