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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企业所得税讲

第6章企业所得税

6.1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演变

–三个阶段:

1.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阶段

2.1994年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

3.2007年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演变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演变

•2007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6.2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1、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机构、场所的概念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3.提供劳务的场所;

–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

•二、征税对象-------所得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

具体又分成两种:

•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

•“实际联系”的概念:

–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所得来源地的界定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税率——比例税率

(一)税率设计依据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

保持利益格局不做大的调整

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

(二)基本税率:

比例税率25%,预提所得税20%

(三)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四、税收优惠

–详见P218

–优惠特点:

–1、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3、实行“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优惠形式

•“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产业优惠重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高新技术型产业;

–第二,环保型产业,体现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

–第三,创业型产业;

–第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

–允许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6.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公式一(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形式------货币和非货币

–收入计量------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

–收入种类------9种

–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与会计相同),但有例外

(一)收入的形式

(二)收入的具体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其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10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

•  A.3.32万元  B.2.93万元

•  C.4.03万元  D.4.29万元

–『解析』

–  会计固定资产原值=10+0.8×(1-7%)=10.74(万元)

–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7+0.8×7%=1.76(万元)

–  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

–  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2010年6月上旬接受某企业捐赠商品一批,取得捐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当月下旬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4.25万元。

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  A.6.60万元  B.7.72万元

–  C.8.25万元  D.7.1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20+3.4)×25%+(25-20)×25%=7.1(万元)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分析题】分析收入的种类及其在会计上的核算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0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10.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解析】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2)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可以计提招待费与广告费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成本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120万元,该项业务未反映在账务中。

『正确答案』

  会计利润调增=120-8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20-80=40(万元)

  应纳增值税=120×17%=20.4(万元)

•【例题·计算题】假定企业的自产货物成本为17万元,售价20万,现在用于对外的捐赠。

『正确答案』

(1)销项税=20×17%=3.4万元

(2)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20-17)×25%;

(3)会计营业外支出=17+3.4=20.4万元

(4)捐赠的处理:

非公益捐赠:

不得扣除20.4

  公益捐赠:

限额扣除=会计利润(可扣除20.4)×12%

•二、不征税收入P178

•三、免税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需要掌握的内容: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扣除项目的范围  

具体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5项

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

指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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