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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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3900

2

1000m<井深≤3000m

9000

3

3000m<井深≤5000m

10000

4

井深>5000m

12000

注:

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2.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

1000

1500

2400

4900

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2.2.3 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2.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计量站用地指标

规 模

≤10井式

440

11~16井式

500

17~20井式

550

21~26井式

610

5

27~32井式

710

①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应增加用地10m2。

②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1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2 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集油间用地指标

≤6环式

450

7~10环式

520

①集油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10环式时,在7~10环式基础上,每增加1个集油环,应增加用地10m2。

②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

③如果集油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2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3 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3的规定。

表2.3.3 配水间用地指标

2~5井式

200

6~10井式

250

11~15井式

300

16~20井式

350

单井式配水间一般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

配水间井数大于20口时,在20口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增加用地10m2。

2.3.4 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值班室、维修间、工具间、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 注配间用地指标

≤5井式

380

480

580

2.4 接转站

2.4.1 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

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2的规定。

表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处理液量≤1000

4500

1000<处理液量≤3000

6500

3000<处理液量≤8000

7500

8000<处理液量≤20000

20000≤处理液量

11000

①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3的规定。

表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

转输液量≤350

2100

350<转输液量≤800

4700

800<转输液量≤1200

5000

1200<转输液量≤2400

5500

2400<转输液量≤6000

2.4.4 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 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

事故罐单罐罐容(m3)

用地面积调整值(m2)

单罐罐容≤500

700

500<单罐罐容≤700

1200

700<单罐罐容≤1000

①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23.4.4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②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m3时,参照表2.5.2执行。

2.5 转油放水站

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5.1的规定。

表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

指标面积(m2)

处理液量≤20000

20000

20000<处理液量≤30000

25000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

1000<单罐罐容≤3000

8000

3000<单罐罐容≤7000

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2.5.2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2.6 脱水站

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1的规定。

表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原油处理规模(m3/d)

处理油量≤500

8500

500<处理油量≤1000

15000

1000<处理油量≤3000

3000<处理油量≤5000

5000<处理油量≤10000

30000

①以上用地指站内设1座事故罐和1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1座,则每增加1座事故罐参照“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2.5.2”执行。

2.6.2 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2的规定。

表2.6.2 稠油脱水站站用地指标

处理油量≤1000

45000

1000<处理油量≤1600

65000

1600<处理油量≤3200

80000

2.7 注水站

2.7.1 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1的规定。

表2.7.1 注水站用地指标

注水量≤5000

3700

5000<注水量≤10000

5100

10000<注水量≤20000

5600

20000<注水量≤34000

①注水站同时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质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各水质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②当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

2.7.2 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配电间、值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2的规定。

表2.7.2 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

注气锅炉规模(台×

t/h)

23

3600

5400

7900

2.8 配注站

2.8.1 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母液储罐、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1的规定。

表2.8.1 注入站用地指标

≤19井式

2200

20~30井式

3300

31~40井式

4200

41~50井式

4600

51~60井式

注入站辖井超过60口时,在60口井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其用地面积增加40m2。

2.8.2 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2的规定。

表2.8.2 配制站用地指标

规模(干粉104t/a)

配制量≤0.70

9400

0.70<配制量≤1.05

10500

1.05<配制量≤1.50

16000

1.50<配制量≤2.5

24100

配制站同时配制两种或两种以上分子量的聚合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2.8.3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3的规定。

表2.8.3 调配站用地指标

调配量≤5000

14000

5000<调配量≤10000

10000<调配量≤15000

15000<调配量≤20000

24000

2.8.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4的规定。

表2.8.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

注气量≤1000

1000<注气量≤1500

9500

1500<注气量≤2000

2000<注气量≤6000

19000

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供热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5的规定。

表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

规模(104t/a)

不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液化量≤6

6<液化量≤9

13000

9<液化量12

2.9 采出水处理站

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1的规定。

表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处理量≤5000

5000<处理量≤10000

18000

10000<处理量≤20000

20000<处理量≤30000

29000

30000<处理量≤40000

33000

地下水处理站用地面积参照本表执行。

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操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2的规定。

表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处理量≤20000

39000

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罗茨风机间、空压机间、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3的规定。

表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35000

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4的规定。

表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

处理采出水≤10000

7000

10000<处理采出水≤20000

20000<处理采出水≤30000

30000<处理采出水≤40000

22000

2.9.5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污水泵房、加药间、过滤操作间、沉降罐、除油罐、缓冲罐、调节水罐、斜板除油池、综合水池、除硅沉淀池、酸碱计量间、浮选机、污泥脱水间、污泥浓缩设施)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5的规定。

表2.9.5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10000<处理量≤15000

27000

15000<处理量≤20000

37000

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沉降罐、气浮间、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储水池及泵房、鼓风机间、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站场采用生化—厌氧、好氧处理工艺。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6的规定。

表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4400

6000

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分离区、增压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0.1的规定。

表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指标

规模(104m3/d)

集气增压量≤15

15<集气增压量≤30

30<集气增压量≤40

①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②本表轻烃储存设施按1天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

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包括天然气压缩、脱水、凝液回收、凝液储存外输、导热油设施、中控室、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指标

处理油田气≤100

47000

2.11.2 原油稳定(分馏工艺)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泵房、轻烃泵房、设备区、加热装置区、储罐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更衣室、资料室、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1.2的规定。

表2.11.2 原油稳定站用地指标

备 注

处理原油量≤150

不含储运及装车设施

150<处理原油量≤300

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2.12.1 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包括零位油罐或高架油罐、泵房、汽车衡、装卸油场地及回转车道等的用地。

采油井场、接转站、集中处理站等若需新建四车位装卸油装置,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2.1的规定。

表2.12.1 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指标

名 称

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

4000

卸油点或装车场每增减一个车位,用地面积相应增减500m2。

2.13 集中处理站

2.13.1 集中处理站是指油田内部主要对原油、天然气、采出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站,也称联合站。

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各组成单元站场面积的叠加。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1 进井场道路

3.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3.2 井 场

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

3.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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