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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修改码/版本:

0 / A

文 件 编 号:

XNGD/ZY.shch.04-06-

2012

页    码:

1/13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管理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公司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的选型、使用、检查保养、

修理、租赁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机动车辆

是指由交通管理机关发证,公司所属及临时租用为公司生产运行和

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消

防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吊车、铲车、牵引车组等,简称“车辆”。

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

4职责

4.1生产运行处

4.1.1 是公司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管理办法;

4.1.3 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等的监督、检查、协

调和指导。

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 2012-08-31 发布2012-08-3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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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相关部门

4.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并监督抽

查执行情况;

4.2.2 规划计划处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采购计划的下达,并实施采

购;

4.2.3 财务处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转资、调剂调拨、报废处置及租

赁费用的审批,车辆使用费用的核定和保险管理;

4.2.4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3所属各单位

4.3.1 生产科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选型、购置、报废、调拨、过

户等管理工作;

4.3.2 安全科负责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 QHSE 目标、指标,制定实

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4.3.3 车队及基层站队

4.3.3.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4.3.3.2 负责所属机动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

4.3.3.3 负责为所属机动车辆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年审;

4.3.3.4 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油耗

管理等管理工作;

4.3.3.5 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管理内容

5.1车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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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车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规

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根据车辆销售单位、价格、配置定出车辆价格后

上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审核,并根据批文下达的计划按照《物资采购

管理程序》进行采办。

所属各单位的车辆采购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

规定执行。

5.2车辆户籍管理

5.2.1机动车辆使用前,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

并按照国家《机

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

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

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

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籍。

5.2.2车辆调拨、变更、闲置、报废等应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

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2.3调拨的车辆或经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办理过户、转出、

转入等登记手续。

5.2.4单位名称、车辆的发动机、车架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5.2.5长期闲置、车况较差而未达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

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

5.2.6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并经公司批准报废、灭失的车辆,应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

5.2.7 所属各单位每年 12 月份对本单位车辆户籍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于 12 月 25 日前报生产运行处备案。

5.3车辆税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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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

公路规费。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

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

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5.3.2在车辆办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前,应当持车

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变更登记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

未按

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

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5.3.3所属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本单位所属车

辆年审手续,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5.4车辆保险管理

机动车辆的保险执行《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5.5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管理

5.5.1 车辆驾驶员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5.5.2 公务车辆的使用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5.3 应急通信车的使用执行《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5.6车辆的油耗管理

5.6.1实行车辆定点加油。

所有车辆均应办理证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

油。

并结合车辆的实际情况,通过实际标定的方式确定该车辆耗油定额。

 

5.6.2车辆执行任务途中急需加油时,如做不到定点加油,在队长批准

后可到未指定加油站加油。

5.6.3汽车耗油定额的标定由所属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司机

和车辆单位车管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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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所属各单位车队每月对各单车的用油情况进行统计,在 25 日将

《安全行车里程、耗油月报表》报至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报表要详细、

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5.6.5所属各单位根据车辆耗油考核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地区、季节、车

型的百公里单耗定额在适当时候可进行调整。

5.7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5.7.1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间隔里程及维修

等规定,进行逐级保养。

超保、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公安交管部门年

审标准的禁止使用。

5.7.2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车《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统计台账》。

格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要求进行正常保养维护,提高车辆的完好率。

5.7.3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 4S 店或具有相应资质的

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所选定的修理厂必须具有赔付能力,以保证车辆

修理后保修期内或修理中发生问题其可以照价赔偿。

5.7.4车辆例行保养、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列出修理项目,经

车队队长(站、队)审核后方可进行,并开出维修工单,到指定修理厂

家进行修理。

车辆单次修理费用(包括更换部件、轮胎等)超过 2000

元时,需经主管车队的领导(处级)审批后方可维修。

凡违反规定私自

修理者,费用自理。

5.7.5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途中,前往不具备正常保养条件等地区的,应

提前做好车辆保养、维护工作。

在执行任务途中如急需修理时,应及时

向车队队长汇报,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修理。

由司机和用车人共同选择

4S 店或正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开具正式发票及修理清单,任务结束

后由带车人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统计员验收入账并由车队队长审核,

报主管车队的副经理审批后履行报销手续。

维修费用超过 2000 元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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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队队长(站、队)汇报,报经主管车队的领导(处级)同意后方可

维修。

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带回交车队(站、队)。

5.7.6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总成大修或更换,车辆使用部门应

向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技术经济性评价,确定是否修理。

修理应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家实施,并签订修理合同,报经主管车队的

领导(处级)审批后执行。

修理完成后,所属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的技术

人员应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5.7.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车队和相关部门,经交警部门

勘察现场和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进行修理。

违反规定,肇事逃逸,一

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单位概不负责。

5.7.8车队按月由统计员编制车辆维修计划和费用预算,及时上报申请

下月费用,并将单车每月维护保养项目及费用情况定期公布。

5.8车辆的基础资料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做好车辆基础管理工作,分级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

和技术资料档案。

所有新购、调入车辆应及时登记、建卡、入帐,调出、

报废车辆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的帐、卡、物应一致、清晰。

车辆

的基础资料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机动车辆台帐;

b) 车辆技术资料档案;

c) 安全行车里程、耗油月报表;

d) 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统计报表。

5.9车辆报废管理

5.9.1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

通知》和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不以车辆是否提完

折旧为报废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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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24 小时巡线的

巡线车辆在行驶里程达到 30 万公里时必须申请报废);重、中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

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 45 万公里;

b)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使用 8 年,其他

车辆使用 10 年;

c)9 座(含 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

d)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e)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f)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

的; g)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h) 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

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5.9.2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车辆,应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和变价

处理。

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办理车籍和税费相关手续。

报废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5.9.3报废车辆应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辆。

5.9.4达到报废条件需延期使用的车辆,需到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延期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5.9.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且长期闲置的车辆,应按《固定资产调剂与调

拨管理规定》进行内部调剂,调剂不成的,执行《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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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5.10车辆租赁管理

5.10.1 不满足小车购置基本条件的单位不得长时间租赁用车,更不得以

租赁名义变相购置小车。

若暂时未能按集团公司标准配备车辆,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按配备标准租赁安全性能好的车辆。

确需租赁小车,租赁小

车的档次不得超过车辆配置标准的规定。

5.10.2 车辆的租入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合同管理和费用管理等

执行《固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5.10.3 关联交易的车辆,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5.11检查与考核

5.11.1 所属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状况、使用单位及地点、

规费的缴纳情况等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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