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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A20中文版

压力容器用钢板通用要求

SA-20/SA-20M

(与ASTM标准A20/A20M-04完全等同)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包括一组通用要求,除专用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些要求应适用于下列各项ASTM压力容器用轧制钢板标准:

1.1.1本标准还包括一组补充要求,适用于上列若干个标准中本身已指明的场合。

这些补充要求仅当买方在订货单中要求附加试验或检验并作了单独规定时采用。

1.2附录X1叙述了制造压力容器钢板用卷材的生产及一些特性。

1.3附录X2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拉伸性能变化性的资料。

1.4附录X3提供了关于压力容器用钢板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性能变化的材料。

1.5附录X4提供了包括冷弯时建议的最小内弯曲半径在内的有关钢板冷弯的资料。

1.6这些材料仅适于熔焊,熔焊时应采用适合于该钢种级别及使用条件的焊接工艺。

1.7如本标准与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则以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为准。

1.8买方可以规定不否定本标准或专用材料标准任何条款的附加要求。

这些附加要求必须纳入采购订货单说明中,并取得供方同意。

1.9为了确定供应材料是否与标准及材料标准的规定极限值相一致,各数值右面的有效位数应按E29推荐的圆整方法进行圆整。

1.10以英寸-磅单位或SI单位表示的数值均可作为标准值。

本文中SI单位表示于括号内。

由于各单位制所表示的数值不能与另一种单位制进行精确换算,因此,每一种单位制必须独立使用。

1.11本标准及所引用的材料标准均采用英寸-磅和SI两种单位,但除非订货单中规定采用“M”标志(SI单位),材料将以英寸-磅单位供货。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本标准专用术语说明:

3.1.1封顶钢---因受早期压盖过程而使沸腾作用受到限制的沸腾钢。

压盖可用机械方法,在瓶口式锭模顶部采用一个重的金属槽,也可用化学方法对敝口式锭模中钢水的顶部加铝或硅铁。

3.1.2卷板—以卷材形式加工为成品钢板的热轧钢。

3.1.3除外—当应用与范围有关时,例如尺寸允许偏差表中厚度的范围,本术语表示不包括范围中的较大值。

这样在从XX除外的范围内中,除外表示包括XX但不包括XX。

3.1.4热处理术语—见XX术语标准。

3.1.5热成形—当钢板被加热到再结晶温度后,使其产生永久变形的成形加工。

3.1.6镇静钢—即脱氧钢,采用强脱氧剂脱氧或真空脱氧,使氧含量减少到在凝固时碳与氧之间不发生反应的程度。

3.1.7钢厂(材料制造厂):

对把钢锭或钢坯通过轧制加工转化成为轧制钢板或卷材进行直接控制的组织;以及,对从轧制钢板生产出成品钢板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最终加工工序进行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

这样的完工工序,包括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验证。

3.1.7.1讨论—完工工序不需要由对钢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

对于由卷材生产的钢板,另见3.1.13.1.

3.1.8正火—加热到或超过上临界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到低于下临界温度的一种操作。

3.1.9轧制板—在分切工序(如果适用)或任何完工工序之前,热轧状态的一群钢板。

3.1.9.1讨论—它不涉及钢板的表面状态或热处理状态。

3.1.10钢板的识别号—用于识别钢板的字符、数字,或包括字符和数字的标号。

3.1.11钢板—按厚度或重量,典型地按宽度及其长度订购的扁平热轧钢,通常可以获得的规格尺寸,如下:

3.1.11.1讨论—可以获得的不同厚度、宽度及长度组合的钢板随各钢厂和加工厂的工艺能力而变。

以往根据尺寸(厚度、宽度及长度)对钢板的限制并未考虑目前的生产及加工能力。

按特定的产品标准对任何钢板的质量评定要求实施所有合适以及必要的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应符合在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限制值。

如果不能进行为产品标准所要求的必要试验,则该钢板就不能按该产品标准作出质量评定。

本通用要求标准包含了对普通可获得规格的许用偏差。

对于其他规格的许用偏差应按采购方与钢厂或加工厂(按适用情况)之间的协议。

3.1.12沉淀热处理—一种亚临界温度的热处理,以产生亚微观组分的沉淀等,从而提高某些所需性能。

3.1.13加工厂—对涉及把卷材加工为成品钢板直接控制或负责的组织。

这样的加工工序,包括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试验、检查、调质(表面精整)处理、热处理(如果适用)、包装、标志、发货装运以及合格验证。

3.1.13.1讨论—这样的加工工序不需要由对卷板进行热轧的组织来完成。

如果只有一个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该组织对热轧工序而言被称为“钢厂”,而对于加工工序而言被称为“加工厂”。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组织涉及热轧制以及加工工序,则做热轧的组织被称为“钢厂”,而做一个或多个加工工序的组织被称为“加工厂”。

3.1.14沸腾钢—钢中含有充分的氧,当凝固成钢锭时连续放出一氧化碳,使得金属的表层或边缘实际上无气孔。

3.1.15半镇静钢—不完全脱氧钢,含有充分的氧在凝固期间形成足够的一氧化碳以补偿钢的凝固收缩。

4订货须知

4.1订货单应包括下列资料,必要时对采购材料作适当的说明:

4.1.1数量(钢板的数量或重量)。

4.1.2尺寸。

4.1.3材料名称(例如碳钢板,合金钢板)。

4.1.4标准号(包括型号、级别和类别)和标准颁布的年号。

4.1.5状态(如轧态、正火、淬火加回火等等。

如由设计制造厂进行热处理,必须予以说明同样如买方指定热处理规范,也必须说明)。

4.1.6如有冲击试验要求(见12节)(对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包括试样取向、试验温度和验收标准。

对落锤试验给出试验温度)。

4.1.7除非在订货单上被特别指定排除者外,凡由卷材或板材切成的钢板均可供货(见5.4和附录X1)。

4.1.8如果适用,对铝以外的细化晶粒用元素的限制(见8.2.4)。

4.1.9油漆标志(见13.2.1)。

4.1.10可能有的补充要求(试样热处理,特殊冲击试验要求等),以及。

4.1.11可能有的附加要求。

5材料和制造

5.1钢的制造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一次炼钢工艺:

平炉法、碱性吹氧转炉或电炉法。

尽可能随之在钢包冶金炉(LMF)内,或用其他方法进行附加二次精炼;亦可进一步采用真空二次重熔(VAR)、电渣重熔或其他方法进行二次精炼。

5.2钢水可以浇铸成锭,或进行连铸。

5.2.1连铸钢坯:

5.2.1.1同一公称化学成分的几炉钢水同时进行连续浇铸时,对浇铸成品(板坯)指定一相同的炉号,直至板坯中所有钢水都来自下一炉再更换炉号。

5.2.1.2当两个持续连铸炉次的钢水具有不同的公称化学成分范围时,钢厂应采用任何能区分钢种级别的可靠方法去除过渡部分的材料。

5.3除非符合下列全部限制,厚度减薄比允许减为2.0:

1以外,连铸板坯对钢板的厚度减薄比最小应为3.0:

1.

5.3.1采购方同意使用这样的厚度减薄比。

5.3.2适用的材料标准是XX。

5.3.3规定的板厚大于等于XX。

5.3.4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低氢冶炼工艺:

在炼钢过程中真空除气;对板坯或钢板控制浸渍(soaking);或者对板坯或钢板进行慢速控制冷却。

5.3.5硫的熔炼分析含量小于等于XX。

5.3.6使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冶炼工艺:

在连铸过程中进行电磁扰动;在连铸过程中轻度减薄;在轧板过程中采用多道减薄或其他特殊工艺;或者是在轧板过程中进行组合锻造和轧制。

5.3.7钢板是按XX标准的等级C通过对钢板表面进行大于100%连续扫描,经过超声波检验的钢板。

5.3.8钢板是按XX标准通过全厚度拉伸试验的。

5.4除非在采购订货单中另有规定,钢板应由轧制板或从卷板生产。

5.5在由加工厂按规定的要求(见第9XX节)开卷,展平,切割到尺寸及试验之前,卷材产品排除按适用产品标准作质量评定。

5.5.1除非由买方批准,由卷板生产的平板不得含有拼接焊缝。

6热处理

6.1当材料要求热处理时,除在适用的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该热处理可由钢厂、加工厂或设备制造厂进行。

6.2当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的热处理是由买方或买方代理人进行,且要求材料生产厂不按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状态供应材料时,应在订货单中注明。

6.2.1当适用的材料标准要求热处理而钢板订货无热处理要求时,应由买方负责将钢板热处理使之符合材料标准。

6.3进行热处理时,应按适用的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进行热处理。

买方也可以规定所采用的热处理条件是不能与材料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6.4当由设备制造厂进行正火处理时,可以通过热成型时的均匀加热来实现。

钢板热成形的加热温度不应过高地超过正火温度。

6.5当无热处理要求时,钢厂或切板厂可任意选择正火、消除应力处理或正火加消除应力处理等热处理,以满足适用的材料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6.6如果买方同意,只要钢板随后在XX温度范围内回火,允许采用比空气中更快的冷却速率以符合规定的力学性能。

7化学分析

7.1熔炼分析

7.1.1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1.2对每一炉钢的熔炼分析应包括对碳、锰、磷、硫、镍、铬、钼、铜、钒、铌元素的测定;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任何其他元素的测定;对铝的测定,如果铝元素的含量被用于替代对该炉钢的奥氏体晶粒度的试验的话(见8.2.2.1);以及对在采购订货单中规定了其限值的任何其他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的测定(见XX)。

7.1.3熔炼分析需符合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的熔炼分析要求。

此外,对列在表1中但不是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其熔炼分析需符合表1给出的适用熔炼分析极限。

7.2成品分析

7.2.1化学分析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应根据A751“试验方法,操作及术语”标准规定进行。

7.2.2对于每一轧制状态的钢板,买方可从破断的拉伸试样上或在切取拉伸试样的相同部位取样进行成品分析。

7.2.3对由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所规定或限制的元素,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适用产品标准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的要求。

7.2.4对于在表1中列出了的,但是在适用产品标准中、对适用级别、类别及型式钢未作规定或限制的元素,则成品分析的结果应符合表1中给出的适用的成品分析限值。

7.3仲裁分析

仲裁分析时,应按“A751方法,操作及定义”规定进行。

8金相组织

8.1当规定为奥氏体粗晶粒时,应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渗碳法测定,奥氏体晶粒度应为1-5号。

测定时试样应于XX渗碳8小时,然后按E112方法中底片IV测定。

以检验区域中70%的晶粒粒度作为验收的基准。

每个炉号应做一次试验。

8.2奥氏体细晶粒时:

8.2.1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非订货单上有如8.2.4的规定,应用铝作为细化晶粒的元素。

8.2.2当规定为奥氏体细晶粒时,除8.2.2.1条另有规定外,应按E112方法底片IV用XX试验(奥氏体晶粒度测定试验)中的渗碳法测定,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应为5号及5号以上(晶粒更细)。

每个炉号应做一次试验。

8.2.2.1当用铝作为细化晶粒元素时,如熔炼分析中总铝含量不低于0.02%或酸溶铝含量不低于0.015%,则可认为已满足细晶粒奥氏体的要求。

8.2.3若订货单中有规定时,每个炉号应做一次XX试验(见8.1),所测得的奥氏体晶粒度为5号或5号以上(晶粒更细)。

8.2.4经买方和供方双方同意,可采用除铝以外的其他元素来细化晶粒。

熔炼分析时所允许的各元素含量范围应在订货单中规定,此外,还需进行8.2.3中所述的XX试验。

9质量

9.1概述—按本标准供应的钢板应无有害的缺陷并具有良好的表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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