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水模板补偿费的探析陕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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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水模板补偿费的探析陕西Word格式.docx

但至少存在以下诸多概念不清的地方:

1、什么是清水模板,有什么标准和判断依据?

2、清水模板施工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3、计价规定中所述的“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与《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中所述的“清水混凝土”,是否为同一概念?

4、“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指的到底是什么?

设计取消混凝土面抹灰,由业主做装修时施作;

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抹灰就可以直接刮腻子刷漆;

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

5、每平方米模板接触面增加6.67元补偿费,补偿的是什么?

如果上述几个问题不能明晰,那么这条规定的执行就有很大的问题。

施工单位主张“甲方取消基层抹灰,我们混凝土工程又通过了验收,所以就应该按此条规定计取费用”,第一是立场不同,这种诉求可以理解;

第二是语文没学好,需要回炉重学。

探析

现就以上几个问题逐一讨论。

1、什么是清水模板,有什么标准和判断依据?

我们翻遍现有规范和官方文件,除了一个《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下文简称“技术规程”)外,再无其他权威释义。

这个规程的事情后面再说。

从度娘、行业论文和通行做法中寻迹,基本可以找到清水模板的大致特点:

1)幅面大、不翘曲、不变形、不开裂、耐水性能好,脱模容易;

2)支模要求和技术标准远高于普通混凝土。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采用胶合板、钢板、还是塑料板、铝板,甚至玻璃钢,只要能满足“质量效果”,都是可以的。

施工单位所谓不抹灰就是清水混凝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比如清水砖墙的要求与混水砖墙相比,至少要满足“砌砖质量要求高,灰浆饱满,砖缝规范美观”等标准,不是说不抹灰就是清水墙。

所以引出下一个问题。

2、清水模板施工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效果?

同样,除技术规程外,清水模板的施工效果也无权威标准。

但也可以从相关文献中寻迹,清水模板施工至少应达到:

浇筑构件表面美观,光洁度高;

拆模后就能达到很高的垂直、平整度,只需极少量的瑕疵处理。

如果光洁度、垂直平整度、美观性都和普通混凝土一个标准,甚至效果差于普通混凝土的验收标准,那还谈何补偿费用呢?

现在谈到这个技术规程,其中给清水混凝土的定义是“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的混凝土”,也就是说,不但施工单位不用抹灰,(户内)业主装饰也不用抹灰——不但不用抹灰,连表面的漆、涂料、壁纸统统不需要做,就会很漂亮。

这里的清水混凝土,指的是这种:

可见,技术规程中说的清水混凝土,标准很高,不需要再做装饰面,直接利用混凝土的天然质感来体现建筑艺术美。

如果说这技术规程里的“清水混凝土”和计价规定里说的“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不是一回事,那为何计价规定里的“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和技术规程的表述又是高度吻合?

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

4、“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指的到底是什么?

1)设计取消混凝土面抹灰,施工单位不做,由业主做装修时施作;

2)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抹灰就可以直接刮腻子刷漆;

3)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

从文意的理解来讲,应该是指第3条释义,上文已有说明;

如果是第2条释义,则至少应表述为“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基层抹灰”或者“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二次抹灰工艺,可直接进行贴面装饰”。

第1条仅为取消施工单位的抹灰工序,最终业主还是要进行基层抹灰后做装饰面,根本扯不到清水模板或清水混凝土的上来。

综上,计价规定中的表述,和技术规程中的表述是一致的。

所以,这条计价规定涉及的施工质量和效果,是可以适用本技术规程的。

首先应确定一个共识:

给补偿费的前提,应该是1)在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允许下,2)施工单位相比普通混凝土的施工,改良了工艺、增加了投入,3)并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效果,4)给建设单位和业主带来了好处(工期、投资或业主费用的减少)。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几个要件,补偿费从何谈起?

施工单位说,我们使用了钢大模板、比普通混凝土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管效果达没达到,那条计价规定讲的是对额外投入的补偿,和效果无关。

列位看官,我们就算无视计价规定的说辞,但总得有正确的常识、通顺的逻辑吧?

增加的投入、补偿的费用是为了什么?

计价规定中的补偿费,其中的逻辑至少应该是:

在建设单位设计或合同要求使用清水模板、进行清水混凝土施工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使用符合要求的模板、施作了高于普通混凝土标准的支模工艺、浇筑工艺、养护工艺,拆模后光洁度、垂直平整度、美观性达到了较高标准,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

咱们先撇开业主能否“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如果事后业主在装修时,还需要做基层抹灰,当然谈不到给施工单位补偿费的问题了。

谈完这条计价规则所包含的5个疑难问题,请问施工单位还有多大的底气要求这笔补偿费用?

回头来看,“甲方取消(设计不做)基层抹灰,我们混凝土工程又通过了验收,垂直平整度等指标达到了验收标准,所以就应该按此条规定计取费用”这种理由,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建设单位有设计变更或取消任何一项工程的权力,不能因为取消了某项工作,就应给予补偿。

更何况取消基层抹灰,和那条计价规定实质上没什么关系。

其二,混凝土工程通过验收,是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的,表明混凝土分项施工质量合格,不能表明其符合清水模板(清水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和标准。

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普通混凝土构件表面必须做抹灰才能通过验收。

这时候施工单位一定会说,那请你拿出清水模板(清水混凝土)的验收标准,根本没有国家验收标准,陕西省质检监督部门也没有关于此项的验收标准,所以你们甲方属于强人所难。

是的,清水模板或清水混凝土没有国标的验收标准,但我们有行业技术标准(也是建设部颁发),其中也明确规定“本规程适用于表面有清水混凝土外观效果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就算陕西省质监部门没有推行,至少可以参照执行吧。

既然这条计价规定存在诸多问题,那么为什么很多施工单位要在竣工结算阶段咬住清水模板补偿费不放呢?

原因大致有:

其一,这笔费用不少,撼动利益比撼动灵魂要困难得多。

其二,这笔费用“貌似”有依据,就因这条说不清、道不明的计价规定,让施工单位坚定的认为:

不让我给混凝土面抹灰,我就可以根据那条规定要补偿费。

其三,整个行业用语不规范。

很多所谓“清水”的概念,他们往往理解成“没做抹灰前”——但这可和“素颜=不抹粉”不一样,这条计价规定里的“素颜不抹粉”,至少得“颜值高”才行。

但,就连甲方出具的联系单或通知中都经常出现“顶棚或墙面做至清水面”,这种表述就是把“清水面”等同于“没做抹灰前的工作面”。

这种不规范用语,形成了思维定势,这也是发生争议主要原因之一。

其四,要这笔费用有成功的先例。

大家知道,对于说不清道不明的规定,甲乙双方合作愉快的话,一般可以通过协商去解决。

笔者在以往的审算经历中,遇到过三次施工单位成功的主张了这笔费用,但其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建设单位都是国企或政府机构,他们善于并乐于做冤大头。

其五,陕西省造价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混乱,但总体是倾向于施工单位的主张。

可是,对于一个连自己出台的规定都不能合理解释、不敢让人录音、不敢出具书面文件、不敢出具官方释疑的部门,从业人员凭什么信服这条存在诸多疑问的计价规定?

小结

结合以上论述,对于清水模板补偿费,笔者认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名正言顺的计取,即:

采用清单计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工程,其双方认可的预算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或未经正规招投标但有双方核定的预算书)中含有清水模板补偿费这一项,且有相应的单价。

这种情况下的结算办法:

单价按预算单价,工程量按设计及实际未抹灰且质量效果达到前文所述标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对于事先无双方认可的预算文件,或者预算文件中不含清水模板补偿费这一项的,即使合同中约定“按现行相关计价规则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可贸然计取此笔费用。

因为本文所探析的这条计价规定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是否适用于现在普通商品住宅工程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只有当“建设单位设计或合同要求使用清水模板、进行清水混凝土施工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使用符合要求的模板、施作了高于普通混凝土标准的支模工艺、混凝土浇筑工艺、养护工艺,拆模后光洁度、垂直平整度、美观性达到了较高标准,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的情况下,才能有依有据的计取该费用。

呼吁

第一,呼吁陕西省造价主管部门,对此条计价规定的来龙去脉、适用条件、测算依据、计量范围、计费规则等进行明确的、详细的书面答疑并公布出版正式文件。

第二,呼吁各建设单位,在陕西省造价主管部门未作出书面答疑之前,1)停止做冤大头,并加强前期细化合同条款等工作。

对于这种结算中会产生较大争议的问题,应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杜绝。

一个住宅项目的总包合同,如果没有200页以上,没有十几个流程和管理规定作为附件,实在难以想象最后的争议会有多少。

2)杜绝使用不规范、行业口头语作为合同用语或设计用语,即使使用了不规范用语,应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将产生争议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呼吁各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干好、把工程进度管好、把管理水平提高。

施工过程中有模有样的干活,有依有据的要钱,有礼有节的处关系,不要惯着不靠谱的甲方,要进行工程结算的筹划工作,不要把所有争议问题堆到结算阶段解决,过程中一片一片的削肉,和最后一大块的割肉,您说哪个对方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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