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物价局行政处罚量化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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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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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6WJ-CF-0034-FZ06WJ-CF-0038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五)不主动接受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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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四)违反收费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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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三)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但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而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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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
(二)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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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
(一)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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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06WJ-CF-0016
价格监测对象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价格资料
裁量权信息
项目名称: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裁量编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物价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没有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较小,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过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处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0万元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
严重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且不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屡查屡犯,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一)价格垄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九条:
"
不予处罚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较小,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处罚,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20万元罚款。
屡查屡犯,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小,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处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
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且不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7万元罚款。
屡查屡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小,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屡查屡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纠正。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罚款。
处以罚款后,仍未改正。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2倍罚款。
屡次违法,拒不改正。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3倍罚款。
经营者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
屡次拒绝配合,拒不改正。
处5万元罚款。
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罚款。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
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处1000元罚款。
屡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
处3000元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五)不主动接受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经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后,仍拒不纠正。
吊销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四)违反收费公示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后,仍未纠正。
处3000元罚款
屡查屡犯,拒不纠正。
处5000元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三)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但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而继续收费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收费单位应向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收费。
第十八条:
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或有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实施违法收费行为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变更,但收费行为已发生,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拒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而继续收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发现问题主动补办变更手续,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
(二)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五)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收费项目、标准已审批,但未向办理机关申请收费许可证即进行收费。
拒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
收费项目、标准已审批,已向办理机关申请,但尚未领取许可证即进行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
(一)违法收费
(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二)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三)项行为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违法收费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且不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屡查屡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实施违法收费行为的主观过错较小,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价格监测对象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价格资料
(一)不按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八条: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
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处2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
处1000元以下罚款。